1622江蘇雙良新能源裝備有限公司與蘭州美高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81民初1622號
判決日期:2019-03-20
法院: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雙良新能源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良公司)與蘭州美高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雙良公司的托訴訟代理人馬蒙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美高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雙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美高公司立即支付貨款12.10萬元及滯納金42.35萬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暫計至2019年1月10日止,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滯納金仍在請求范圍之內);2、本案訴訟費由美高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雙良公司、美高公司(原企業名稱:蘭州美高鞋業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簽訂了《燃氣熱水鍋爐余熱回收裝置EPC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雙良公司向美高公司出售1套燃氣熱水鍋爐余熱回收裝置,合同總價為167.60萬元。合同簽訂后,雙良公司按照約定完成設備交付、安裝和調試驗收等工作,但美高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款項,至今仍拖欠雙良公司貨款12.10萬元。雙良公司曾多次就上述款項向美高公司催要,未果。
美高公司未作答辯,亦未舉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19日,蘭州美高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高鞋業公司)與雙良公司簽訂《燃氣熱水鍋爐余熱回收裝置EPC合同》一份,約定美高鞋業公司向雙良公司購買燃氣熱水鍋爐余熱回收裝置,合同總價167.60萬元。關于付款條件合同約定,合同簽訂七日內,美高鞋業公司預付3萬元,合同生效;美高鞋業公司收到政府獎勵資金后五日內,支付100萬元;設備出廠前支付25萬元;2015年4月1日前支付20萬元;2016年4月1日前支付19.60萬元。如美高鞋業公司延遲付款,每天需按延遲款項的千分之五支付滯納金給雙良公司。合同簽訂后,雙良公司按約交付設備,美高鞋業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完成設備驗收,驗收合格。
另查明,2016年7月22日,美高鞋業公司名稱變更為美高公司。2017年2月17日,美高公司與雙良公司進行對賬,美高公司確認結欠雙良公司貨款19.60萬元,后美高公司支付貨款75000元,剩余款項至今未能支付。
以上事實,由買賣合同、送貨單、企業對賬函、驗收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蘭州美高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江蘇雙良新能源裝備有限公司貨款12.10萬元及違約金(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
二、駁回江蘇雙良新能源裝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620元,財產保全費3270元,合計7890元(江蘇雙良新能源裝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蘭州美高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江蘇雙良新能源裝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高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胡玥
判決日期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