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春與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10642號
判決日期:2018-03-26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丹春與被告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丹春與被告神州數碼醫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娟、任小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丹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5000元。事實與理由:王丹春主張,2017年7月5日神州數碼醫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神州數碼醫療公司辯稱,不同意王丹春的訴訟請求,王丹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丹春2017年3月7日入職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正常出勤至2017年7月5日,約定月工資標準25000元。2017年9月6日,神州數碼醫療公司為王丹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雙方于2017年7月5日解除勞動關系,王丹春與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就勞動關系解除原因存在爭議。王丹春主張系神州數碼醫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神州數碼醫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文釗委托人事總監口頭告知其辦理離職,王丹春推測解除原因是在一個項目中其帶第三方公司去客戶處提供技術支持,史文釗因此懷疑王丹春和第三方公司有貓膩,讓王丹春拿證據證明清白,王丹春拿不出來,因此將其辭退,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并沒有明確說明解除原因。王丹春主張該事很多人都知道,并提交錄音以佐證,錄音系“同事”與王丹春的電話錄音,王丹春陳述該“同事”的姓名不能透露,該人系公司的銷售人員,在外地無法到庭。王丹春未提交其他證據以佐證。神州數碼醫療公司對王丹春的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并主張王丹春系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提交員工離職審批表以佐證,該審批表中離職申請欄手寫“王丹春”,業務副總裁意見、總裁意見處均有相關人員簽字“同意”,職能部門意見欄有離職交接的確認及簽字。王丹春對該離職審批表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主張系公司規定的流程,在該表中不簽字就不能領取離職證明。神州數碼醫療公司亦未就其主張的王丹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提交其他證據。
王丹春以要求神州數碼醫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作出裁決書,裁決駁回王丹春的申請請求。王丹春不服裁決結果,于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王丹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500元。
如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元,由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文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施延
判決日期
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