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能海裝科技有限公司、無錫東方高速艇發展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890號
判決日期:2019-03-2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江蘇新能海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能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無錫東方高速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8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能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一)新能公司與東方公司簽訂的《船艇定制合同》約定,東方公司應于2014年7月30日前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在設立為期30天的不計免賠期后,每延期一周,應支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的3%作為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10%。東方公司實際于2015年6月19日交付船舶,超出約定期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二)2014年7月28日,新能公司向東方公司發函明確表示保留追究東方公司違約責任和請求賠償的權利。《“新能運維1201”第四筆合同款支付備忘錄》(以下簡稱《支付備忘錄》)雖約定“東方公司將在收到上述第二筆款項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將‘新能運維1201’送至新能公司指定交船地點。若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交付,一切責任由東方公司承擔”,但該條款系為了防止新能公司因東方公司違約造成的損失擴大所訂立,僅能合理推斷新能公司放棄了合同解除權。在備忘錄條款中新能公司并未言明放棄追究東方公司延期交船違約責任的權利,也無相關違約條款與《船艇定制合同》中違約條款相悖,故不能認為新能公司必然放棄了追究東方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三)本案訴訟時效應從東方公司正式交付船舶之日即2015年6月19日起計算,且新能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過反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故新能公司起訴東方公司支付違約金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綜上,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再審本案,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東方公司提交意見稱:(一)東方公司按照《支付備忘錄》約定的交船期交船不需承擔違約責任。(二)如果東方公司構成違約,新能公司向東方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新能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新能海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桂順
審判員馬東旭
審判員郭載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申蕾
書記員談治
判決日期
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