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城市管理局、臨沂華辰置業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魯1302行審96號
判決日期:2019-04-10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請人臨沂市城市管理局申請執行被申請人臨沂華辰置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一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查明,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經依法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精神堡壘)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為由,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于2018年6月3日作出臨城管行處字[2018]第BH-01002號行政處罰決定:一、給予當事人臨沂華辰置業有限公司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設置的戶外廣告;二、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整。并依法告知了被申請人復議和起訴的權利。該處罰決定送達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繳納罰沒款20000元,但被申請人未按處罰決定履行其他事項,也未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申請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申請人送達了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但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申請人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一、對申請人作出的臨城管行處字[2018]第BH-01002號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二、對申請人作出的臨城管行處字[2018]第BH-01002號行政處罰決定中第一項即“給予當事人臨沂華辰置業有限公司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設置的戶外廣告”,由臨沂市城市管理局自行組織實施。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方
人民陪審員解成軍
人民陪審員李衛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朱啟艷
判決日期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