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東核閥門制造有限公司與河南雙發石油裝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源泰盟節能設備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902民初941號
判決日期:2019-04-10
法院: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東核閥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核公司)與被告河南雙發石油裝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發公司)、北京華源泰盟節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公司)、太原重工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工工程公司)、包頭市液壓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液壓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工股份公司)、山西興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審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寇德揚、被告雙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習海剛、被告華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冠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重工工程公司、被告液壓公司、被告重工股份公司、被告興業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雙發公司支付票據款50萬元;2、判令被告雙發公司支付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18年8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華源公司、被告重工工程公司、被告液壓公司、被告重工股份公司、被告興業公司對被告雙發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7日,原告與被告華源公司簽訂《閥門采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華源公司向原告采購凝水法蘭手動閘閥等產品,金額為74914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2018年5月14日,被告華源公司向原告背書轉讓了一張出票人、承兌人為被告雙發公司、票據號碼為:210450206286020180226166392314,票面金額為50萬元,出票日期為2018年2月26日,到期日為2018年8月26日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原告作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間向被告雙發公司提示付款,被告雙發公司未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雙發公司請求付款,被告雙發公司均不予理會,至今未付票面金額。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雙發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被告雙發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雙發公司和原告之間無合同關系,被告雙發公司無義務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額。
被告華源公司辯稱,其答辯意見同被告雙發公司的意見。
被告重工工程公司、被告液壓公司、被告重工股份公司、被告興業公司未答辯,庭后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被告雙發公司出具承兌匯票一張,收款人為聊城瑞爾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承兌人
為被告雙發公司,票據號為210450206286020180226166392314,票據金額為50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8年8月26日。2018年2月27日,聊城瑞爾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被告重工工程公司。2018年3月21日,被告重工工程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被告液壓公司。2018年3月21日,被告液壓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被告重工股份公司。2018年3月30日,被告重工股份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被告興業公司。2018年5月7日,被告興業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被告華源公司。2018年5月14日,被告華源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東核公司。2018年8月22日,原告東核公司向被告雙發公司提示付款,2018年8月26日匯票到期后,票據狀態仍顯示提示付款待簽收,被告雙發公司未承兌,形成糾紛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雙發石油裝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據金額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北京華源泰盟節能設備有限公司、太原重工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包頭市液壓機械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興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中的票據金額500000元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河南雙發石油裝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源泰盟節能設備有限公司、太原重工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包頭市液壓機械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興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宗立
審判員孫艷婷
人民陪審員靳偉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楊雯惠
判決日期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