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與北京金源化學集團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21056號
判決日期:2019-04-1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藥公司)訴被告北京金源東和化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源東和公司)、北京金源化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源化學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醫藥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寧,被告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畢惠川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醫藥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連帶償還貨款20880421元;2、判令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連帶賠償因遲延付款而給醫藥公司造成的損失(以20880421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判令醫藥公司對金源東和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180號加利大廈E座7層701號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醫藥公司對金源化學公司提供的質押物通過鼻粘膜給藥的藥物制劑的專利享有優先受償權;5、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醫藥公司與金源東和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醫藥公司與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簽訂《貨款給付協議》,確認金源東和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共向醫藥公司購買貨物合計34423092.22元,金源東和公司僅向醫藥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截至2014年12月23日金源東和公司尚欠醫藥公司貨款25655890元;雙方一致同意,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連帶清償金源東和公司全部欠款。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應向醫藥公司提供擔保。但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至今仍有20880421元未付。為保證《貨款給付協議》的履行,醫藥公司與金源東和公司在簽訂《貨款給付協議》的同時,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合同》,金源東和公司將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180號加利大廈E座7層701號房屋抵押給醫藥公司,并于2015年2月15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債務本息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為保證《貨款給付協議》的履行,醫藥公司與金源化學公司在簽訂《貨款給付協議》同時,簽訂了《專利權質押合同》,金源化學公司將其所有的通過鼻粘膜給藥的藥物制劑質押給醫藥公司,并于2015年3月13日辦理了質押登記。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債務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質物權利憑證報關費用及實現債務和質權的費用。
被告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答辯稱:同意醫藥公司的第1-4項訴訟請求。訴訟費請求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經審理查明:醫藥公司原名稱為中國醫藥對外貿易公司,2017年11月22日變更為現名稱。
2014年12月23日,醫藥公司作為甲方、金源化學公司作為乙方、金源東和公司簽訂《貨款給付協議》,約定:甲方與乙方合作經營化工產品進口銷售業務,自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甲方向乙方銷售了34423092.22元貨物,其中乙方已給付了8767202.22元貨款,還欠甲方25655890元貨款至今未付。現金源化學公司與金源東和公司向甲方鄭重承諾,對上述提到的欠款2565589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三年內還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金源化學公司與金源東和公司對上述提到的欠款向甲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金源化學公司與金源東和公司對債務的履行向醫藥公司提供擔保。
同日,金源東和公司作為抵押人(甲方),醫藥公司作為抵押權人(乙方)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約定:為確保金源化學公司、金源東和公司與醫藥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簽訂的貨款給付協議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180號加利大廈E座7層701,其房屋建筑面積170.72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號為朝其字第XXXX號。債務人為金源化學公司、金源東和公司,乙方債權標的額為25655890元,擔保范圍為債務本息及實現債權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賠償金、訴訟費和律師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及實現債權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賠償金、訴訟費和律師費。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如乙方就該筆債權同時還享有其他擔保物權的,乙方有權決定抵押權、其他擔保物權的行使順序,亦有權同時行使抵押權、其他擔保物權。
2015年2月15日,醫藥公司取得X京房他證朝字第507123號房屋他項權證書,房屋坐落為朝陽區北苑路180號加利大廈E座7層701,被擔保主債權數額為25655890元,抵押方式為一般抵押。
同日,金源化學公司作為出質人(甲方)、醫藥公司作為質權人(乙方)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約定:為確保金源化學公司、金源東和公司與醫藥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簽訂的《貨款給付協議》項下債務的償還,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專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專利質押。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金源化學公司、金源東和公司,乙方債權標的額即質押擔保額為25655890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甲方保證對質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甲方應于辦理完專利權質押登記之日起5日內,將質押專利的權利憑證交付乙方占有。質押擔保的范圍:債務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權利憑證保管費用及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乙方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2)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3)支付其他費用;如乙方就該筆債權同時還享有其他擔保物權的,乙方有權決定質押權、其他擔保物權的行使順序,亦有權同時行使質押權、其他擔保物權。該合同附件《質押財產清單》載明:專利名稱為通過鼻粘膜給藥的藥物制劑,申請日為1998年5月20日,頒證日為2001年2月24日,有效期為二十年,專利權證號為ZL98108852.X。
2015年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載明:出質人為金源化學公司,職權人為醫藥公司,專利權質押登記號為2015990000192,質押專利號為98108852X,質權自2015年3月13日起設立。
庭審中,雙方確認金源東和公司、金源化學公司至今尚有20880421元貨款未付。
以上事實有提交的證據和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金源東和化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源化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連帶償還貨款20880421元;
二、被告北京金源東和化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源化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利息損失(以20880421元為基數,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原告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北京金源東和化學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陽區北苑路180號加利大廈E座7層701號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原告中國醫藥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北京金源化學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通過鼻粘膜給藥的藥物制劑的專利權(專利權質押登記號為2015990000192,質押專利號為98108852X)享有優先受償權,以上述專利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5000元及案件受理費146202元,由被告北京金源東和化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源化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凜
人民陪審員王璧珠
人民陪審員張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艾嘉
判決日期
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