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與陳洪艷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402民初139號
判決日期:2018-04-18
法院: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與被告陳洪艷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姍姍和李松、被告陳洪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昕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無需支付被告陳洪艷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的生活費1225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棗莊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棗勞人仲案字(2017)第10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公司支付被告陳洪艷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含)的生活費12250元,不符合事實,于法無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此法律規定的前提是“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此為本條規定前提。被告陳洪艷根據實際情況,并不滿足此條規定的前提條件,不可以對該規定擴大解釋。被告陳洪艷在2011年3月22日工作期間有收錢不撕票的行為,本身具有過錯。陳洪艷自身的違規違紀,是導致后續一系列仲裁、訴訟的起因,其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而現在被告陳洪艷將所有責任轉嫁于原告,如任由此事件發展下去,企業還何以繼續維持正常的運營。綜上所述,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判令原告無需支付上述費用,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雙方在1996年12月開始就建立勞動關系至今,在2011年3月原告違法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被告對此不服,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撤銷了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1年3月到2014年6月期間的工資。此案也經過仲裁、一審、二審,在2015年10月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棗民五終字3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一、二、三項,支付工資46800元、加班費3806.9元,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016年被告又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訴訟期間的工資及2016年1月至仲裁前的生活費。2017年1月仲裁裁決作出,裁決原告支付工資20400元、生活費11585元,裁決認定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我們主張的生活費已被棗人仲案子(2017)第105號裁定書裁決,該裁決書符合法律規定,我們要求法庭予以維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如下:裁決書。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如下:民事判決書。原、被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予以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自1996年12月到原告處從事乘務員工作。1998年12月17日原告收取被告風險金2000元。2011年3月23日原告認定被告在3月22日七城市公交聯合稽查過程中存在不給乘客撕票的行為并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等處理。2011年3月31日被告作為申請人以原告為被申請人向棗莊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棗莊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市中勞仲案字第30號裁決書,裁定: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山東省聯合稽查通報》;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原、被告均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市中民初字第1045、10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對陳洪艷作出的《山東省聯合稽查通報》;陳洪艷與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原、被告對該判決均不服,提起上訴,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棗民終字第282、283號民事判決書,對該案予以維持。2014年4月14日,被告以原告未履行生效裁判及安排被告上崗就業為由,訴至我院。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市中民初字第8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陳洪艷風險抵押金2000元;二、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洪艷2011年3月份的工資1200元;三、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洪艷帶薪年休假工資5348.64元;四、駁回陳洪艷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5年10月30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棗民五終字第3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88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內容;二、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洪艷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銷后至判決前的工資46800元;三、駁回陳洪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自2011年3月未上班,且原告亦一直未安排被告繼續上班。
2017年10月31日陳洪艷作為申請人以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6年12月至仲裁裁決前的基本生活費共計14546元;3、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棗勞人仲案字【2017】第105號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人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含)的生活費12250元;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原告棗莊市城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陳洪艷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含)的生活費12250元;
二、其他訴訟請求及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梅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欽斌
判決日期
20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