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與張藝、江贊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04民初5603號
判決日期:2019-04-28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以下簡稱徽行蜀山支行)訴被告張藝、江贊贊、郭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徽行蜀山支行委托代理人孫薇、王秀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藝、江贊贊、郭燕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徽行蜀山支行訴稱:請求判令:1、被告張藝、江贊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951998.59元及利息、罰息313614.52元(暫計至2017年6月30日),之后至本清息止;2、被告張藝、江贊贊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用44000元;3、原告有權以被告郭燕抵押的位于包河區南二環路199號信達好第坊7幢301、305、308、309室(房權證合包字第××、第81××02、第81××03、第81××04)辦公用房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房地產的價款在被告的負債范圍內優先受償;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29日,原告與被告張藝、江贊贊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張藝向原告借款35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借款期限為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6月8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4.44583%,借款利率的變動執行固定利率,貸款支付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為按季付息、任意還本,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合同同時約定了雙方其他具體的權利義務。同日,被告郭燕作為擔保人,與原告簽訂了《個人借款抵押合同》,約定被告郭燕自愿為被告張藝、江贊贊依據《個人借款合同》下的還款責任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為被告郭燕所有的位于包河區南二環路199號信達好第坊7幢301、305、308、309室(房地產他證:合包字第0030107號)。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債權本金人民幣350萬元整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合同同時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于2015年7月8日向被告發放了貸款350萬元,但被告卻未按期償還貸款,于2016年6月8日開始逾期,2016年8月4日停止還貸。雖經原告多次催促,其仍拒絕支付。請求判如所請。
原告徽行蜀山支行舉證如下:1、與公安聯網核查的被告身份信息。證明各被告的主體資格;2、個借字第20151023700007號《個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徽商銀行記賬憑證》。證明原告與被告張藝、江贊贊之間存在金融借款合同關系、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原告己依約發放貸款的事實;3、個抵字第20151023700007號《個人借款抵押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徽商銀行個人貸款支付委托書》。證明原告與被告郭燕抵押擔保的權利義務、原告與被告郭燕已就抵押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事實;4、系統單及被告還款賬戶的放還款流水。證明被告張藝、江贊贊的逾期欠款情況;5、原告與北京金誠同達(合肥)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請律師合同》、轉賬憑證、律師費發票原件各1份。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已支付律師費的事實。
被告張藝、江贊贊、郭燕沒有答辯,也沒有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藝、江贊贊系夫妻關系。2015年6月29日,被告張藝因經營周轉需求向原告申請貸款,被告張藝、江贊贊(借款人、甲方)與原告(貸款人、乙方)簽訂了個借字第20151023700007號《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5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借款期限為11個月,即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6月8日止;貸款利率為月利率4.44583‰;借款利率的變動執行固定利率,貸款支付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未按期還本,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加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還款方式為按季付息、任意還本。貸款發放日為2015年7月8日;下述任一事件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或支付其他應付款項的等。貸款人一旦認為發生借款人的上述違約事件,即有權采取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行使擔保權利等。被告張藝在借款人處簽名,被告江贊贊在共同借款人處簽名。
2015年6月29日,被告郭燕(抵押人、甲方)與原告(抵押權人、乙方)簽訂了個抵字第20151023700007號《個人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甲方自愿為被告張藝、江贊贊依據《個人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責任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為甲方所有的位于包河區南二環路199號信達好第坊7幢301、305、308、309室(房地產權證號分別為:房權證合包字第××、房權證合包字第××、房權證合包字第××、房權證合包字第××)。下述任一事件構成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實現的情形:如果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或者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或者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等。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債權本金人民幣350萬元整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等)。被告郭燕在甲方、抵押人處簽字。案涉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取得了他項權證(房地產他證:合包字第0030107號)。
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張藝于2015年7月8日出具了從原告借款350萬元、貸款月利率4.44583‰以及將該350萬元放款至指定的安徽多威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賬戶的《貸款借據》。
同日,原告放款350萬元至被告指定的賬戶。
被告張藝、江贊贊未按期償還貸款,2016年6月8日開始逾期,2016年8月4日停止還貸。至2016年8月4日,尚欠原告貸款本金2951998.59元及利息罰息313614.52元。
另查,原告提供的律師費轉款憑證加蓋有原告電子業務章,備注處打印有:1、本回單所列業務信息一概以我行相關系統記錄為準,第001次打印(注意勿重復記賬);2、若為通過我行發起的業務,本回單僅表明我行已受理,如欲確認是否處理成功,請另行查詢或聯系對方。
以上事實有原告所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張藝、江贊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借款本金2951998.59元。并給付自2016年8月4日起,以2951998.59元為基數,按月利率6.668745‰標準,計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對郭燕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區南二環路199號信達好第坊7幢301、305、308、309室(房權證合包字第××、81××02、81××03、81××04)房產經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等所得價款在最高額35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277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1000元,合計39277元,由被告張藝、江贊贊、郭燕負擔37000元,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承擔22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曉琦
人民陪審員雷安建
人民陪審員劉臘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曉玲
判決日期
201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