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生與北京美力馬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7835號
判決日期:2019-04-29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德生與被告北京美力馬消防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力馬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德生,被告美力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德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2日兩次出差菲律賓津貼、招待費、禮品費及交通費用未報銷部分共計15864.68元;2.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工資9545元。事實和理由:我于2017年6月1日入職美力馬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月工資10000元,于2018年8月16日因個人原因離職。我在職期間共計有2筆大額報銷款15864.68元未結清,用于招待客戶和團隊建設支出,以及出差期間交通費和禮品花費。由于部門結構調整,人員之間相互推諉導致部分款項至今仍未結清,多次聯系財務人員,她推脫說需要找事業部負責人,但我多次聯系該負責人,均不回復微信也不接聽電話。另,我離職前的月工資至今未支付。
被告美力馬公司辯稱,原告各項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我單位己在2018年9月18日支付李德生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資3110.5元。我單位關于員工出差報銷制度及流程有詳細的管理規定,我單位已經在李德生入職培訓時明確告知,李德生已知悉該規定并簽字確認。李德生未就其主張的報銷費用按照我單位相關借款與報銷管理規定執行,未向我單位提供其所主張的報銷費用的發票,所以我單位無法對其主張的報銷費用報銷。另外,員工交接單中雙方已經就財務借款及報銷事項交接清楚,李德生確認“己無提交報銷單據,未報銷情況”。雙方于2018年8月16日簽署的勞動關系解除協議中第4條明確載明:“經雙方確認,本協議履行完畢后,雙方基于勞動關系存續期產生的所有款項均已結清并支付完畢。雙方此后不再對此有任何爭議,乙方不可撤銷的放棄對甲方再主張任何勞動權益。”綜上,我單位不同意李德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德生于2017年6月l日入職美力馬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月工資10000元,美力馬公司于每月月初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間的工資。李德生于2018年8月16日因個人原因離職,雙方于2018年8月27日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2018年11月13日,李德生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裁決美力馬公司支付:1.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資9545元;2.菲律賓出差期間津貼、招待費、禮品費及交通費未報銷款項15864.68元。2019年1月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豐勞人仲字[2019]第321號裁決書,裁決:駁回李德生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德生主張美力馬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資,其2018年4月、5月期間兩次到菲律賓出差共40天左右,按照美力馬公司規定其應享受每天150元出差津貼,其在出差期間因請客戶吃飯、送禮品等產生招待費及禮品費,出差期間還產生了交通費,上述因在菲律賓出差期問產生的出差津貼、禮品費、招待費、交通費,美力馬公司在其離職后也未足額為其報銷,并出具了報銷系統截圖、與財務QQ聊天記錄截圖及往來電子郵件、國外打車軟件截圖加以證明。美力馬公司對上述國外打車軟件截圖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美力馬公司主張其單位在李德生離職后已足額支付其工資;其單位規定員工國外出差一天支付240元出差津貼,李德生雖提交了出差申請及相關票據,但其中部分票據不符合其單位相關報銷規定,故不能報銷;抵銷借款后,其單位應支付李德生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資及報銷款、出差津貼共計10821.19元,該筆費用己經在2018年9月18日支付;李德生在與其單位辦理離職交接時,已確認所有報銷單據均已提交且無未報銷金額;李德生離職時,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約定李德生與其單位不存在其它勞動糾紛,并出具了個人明細賬截圖、2018年8月工資單、李德生與其單位財務QQ聊天截圖、新員工入職培訓清單、員工離職交接單、雙方往來電子郵件截圖、借款及報銷管理規定、系統截圖及報銷單、2018年9月18日付款清單、勞動關系解除協議加以證明。李德生對借款及報銷管理規定、培訓清單、工資單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上述美力馬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李德生簽訂的勞動關系解除協議落款日期為2018年8月16日,并載明:“……一、雙方共同確認:雙方之間自2017年6月1日建立并存續的勞動關系自2018年8月16日依法解除,雙方就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的事實均無任何異議。二、乙方最后工作日是2018年8月16日。三、雙方經協商確認,基于勞動關系解除的事實,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補償或賠償,甲方依法代扣代繳應由乙方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費用。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甲方應當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手續后隨工資發放周期通過銀行發放至乙方工資賬戶。四、經雙方確認,本協議履行完畢后雙方基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所有款項均已結清并支付完畢,雙方此后不再對此有任何爭議,乙方不可撤銷的放棄對甲方再主張任何勞動權益……”。李德生主張上述勞動關系解除協議落款日期為倒簽,實際簽訂日期為2018年8月27日。上述員工離職交接單中財務借款及報銷一欄手寫有“截止到2018.9.3,有借款¥16891.88元,無己提交報銷單據未報銷情況接交人勝男歐桃日期2018.9.3”。該員工離職交接單底部有李德生簽字確認,填寫日期為2018年8月16日。李德生主張離職交接單底部日期也為倒簽,實際交接日期為2018年8月27日,但其填寫離職交接單時,財務交接中的財務借款及報銷一欄是空白的
判決結果
駁回李德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李德生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生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姜菲
判決日期
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