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與王俊榮、席麗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迎民初字第1361號
判決日期:2015-06-18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與被告王俊榮、席麗雯、太原市天和泰印務有限公司、宋曉驊、太原市雙華重型機械有限公司、張克儉、太原市鑫海通科技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委托代理人王世剛,被告王俊榮、席麗雯、太原市天和泰印務有限公司、宋曉驊、太原市雙華重型機械有限公司、張克儉、太原市鑫海通科技貿易有限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訴稱,2013年6月20日,被告王俊榮、張克儉、宋曉驊三人作為聯(lián)保體和原告簽訂了編號109042013002441的《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原告給予聯(lián)保體三人整體授信額度750萬元,授信額度使用期限為一年,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宋曉驊、張克儉、王俊榮三人作為聯(lián)保體,三人及三人控制的企業(yè)太原雙華重型機械有限公司、太原市天和泰印務有限公司、太原市鑫海通科技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內,為原告對除本人外任一授信提用人享有的主債權承擔最高額連帶共同保證責任。合同還對授信貸款的用途、計息方式,違約責任、擔保范圍等做出了約定。被告席麗雯作為王俊榮的配偶在聯(lián)保申請書上及被告三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同意承擔責任。合同簽訂后,被告王俊榮隨即向原告提出授信300萬元申請,按月付息,年利率7.8%。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了300萬元貸款。但是被告王俊榮借款后并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至今尚欠本金2447263.22元,罰息202664.08元,共計2649927.3元。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俊榮和被告席麗雯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3.24的貸款本金2447263.22元,罰息202664.08元,共計2649927.3元,并支付自2015.3.24到判決確定還款之日的新增利息、罰息。2、被告太原市天和泰印務有限公司、宋曉驊、太原市雙華重型機械有限公司、張克儉、太原市鑫海通科技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七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4、七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并支付原告因實現(xiàn)債權應支出的費用。
被告王俊榮、太原市天和泰印務有限公司辯稱承認欠款事實,太原還款但暫時無力支付。
被告席麗雯辯稱承認欠款事實,但與被告王俊榮已協(xié)議離婚并約定離婚前后的債務歸男方承擔,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宋曉驊、太原市雙華重型機械有限公司辯稱承認欠款事實,有擔保責任,無力償還。
被告張克儉、太原市鑫海通科技貿易有限公司辯稱承認欠款事實,不愿意承擔擔保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俊榮、宋曉驊、張克儉向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提出小微聯(lián)保申請書,申請貸款。該聯(lián)保體聲明及承諾第三項載明:“申請本授信的所有相關事宜本人配偶已經完全知曉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以予償還直至貸款結清。如所述虛假,本人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被告席麗雯在聯(lián)保體成員配偶處簽字。2013年6月20日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與被告王俊榮、簽訂編號109042013002441的《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原告給予聯(lián)保體三人整體授信額度750萬元,分別為宋曉驊150萬、張克儉300萬、王俊榮300萬,逾期利率按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違約罰息按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同時,三人作為聯(lián)保體及三人控制的企業(yè)太原雙華重型機械有限公司、太原市天和泰印務有限公司、太原市鑫海通科技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內,為原告對除本人外任一授信提用人享有的主債權承擔最高額連帶共同保證責任。同日,被告王俊榮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太原分行提交借款支用申請書,借期為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執(zhí)行年利率7.8計息。后原告向被告王俊榮支付了該筆貸款,但被告王俊榮借款后并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2015.3.24的貸款本金2447263.22元,罰息202664.08元,共計2649927.3元。庭審中,七被告均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原告和山西君合君律師事務所簽訂的代理協(xié)議約定:應付代理費為132496元,但未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2013年8月22日,被告王俊榮與被告席麗雯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離婚前后的債務由被告王俊榮(男方)承擔”。
上事實有《小額聯(lián)保申請書》、《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請書》、《代理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書》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俊榮和被告席麗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償還2015貸款本金2447263.22元及利息202664.08元,共計2649927.3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4日到判決確定還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11.7%。計算。
二、被告太原市天和泰印務有限公司、被告宋曉驊、被告太原市雙華重型機械有限公司、被告張克儉、被告太原市鑫海通科技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四、本案受理費27999元、保全費5000元由七被告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任亞麗
人民陪審員王愛萍
人民陪審員趙新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郝一臻
判決日期
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