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縣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咸豐縣陳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鄂2826行審12號
判決日期:2019-05-13
法院: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咸豐縣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該局作出的咸人防征費字[2018]第1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行政征收決定書》,強制被執行人咸豐縣陳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76108.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查明,被執行人修建的位于咸豐縣工業園區的辦公樓、綜合樓、半成品倉庫工程,總建筑面積3964.32平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以及《關于印發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4]20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規[2013]80號)的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118.92平方米,按640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應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76108.80元。2018年4月12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催繳通知書》并于當日直接送達。2018年8月6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作出咸人防征費字[2018]第1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行政征收決定書》并于當日直接送達,限令被執行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76108.80元。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2019年4月10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作出咸人防催告字(2019)第1號《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并于次日直接送達,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人既未履行義務,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2018年11月23日,咸豐縣陳向食品有限公司,變更為咸豐縣陳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執行人咸豐縣陳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咸豐縣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76108.80元。
二、被執行人咸豐縣陳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冉隆勝
人民陪審員祁斌
人民陪審員邢宗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呂肸旻
判決日期
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