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翠翠與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民終3375號
判決日期:2019-05-22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孫翠翠因與被上訴人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8)魯0103民初99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孫翠翠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孫翠翠的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由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孫翠翠離職是因為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不能克服污染的工作環境就讓走人,是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變相地辭退員工的一種形式。即使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后來否認先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否認其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事實,更不能否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未依法為孫翠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員工離職申批表》和《離職報告》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已蓋章,且有公司指定人員簽字確認,可以證明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認可工作環境污染嚴重導致孫翠翠無法在新地點工作的事實。二、一審法院以孫翠翠未提供證據證明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或安排其加班為由否認孫翠翠周六加班的事實,認定事實錯誤。綜上所述,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書面通知,擅自變更上訴人的工作地點,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否認,依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支付周六加班費。
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孫翠翠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孫翠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孫翠翠合法的勞動經濟補償金64630元(月平均工資7181.9*9);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孫翠翠周六加班費5420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離職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孫翠翠原系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員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起為孫翠翠繳納社會保險。雙方于2017年9月2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2018年4月24日孫翠翠向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遞交書面離職報告,內容為“因單位調換的辦公地址,辦公環境污染嚴重、異味大,導致身體不適,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雙方于當日簽訂員工離職審批表,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為孫翠翠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2018年4月17日雙方協商一致終止(解除)合同。孫翠翠于2018年10月11日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濟市中勞人仲案[2018]49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孫翠翠的仲裁請求,孫翠翠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本案中,孫翠翠于2018年4月24日向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遞交書面離職報告,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孫翠翠未提供證據證明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存在,因此孫翠翠要求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孫翠翠向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張加班費,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濟南英創天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或安排其加班,因此,對孫翠翠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孫翠翠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一審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孫翠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平洋
審判員姜濤
審判員曹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蓋玉瀅
判決日期
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