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梅與岳陽美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岳陽市愛康醫院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602民初2390號
判決日期:2019-05-31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春梅與被告岳陽美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盛物業公司”)、岳陽市愛康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愛康醫院”)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春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哲,被告美盛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梁旭,被告愛康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武、羅晨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春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5256.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6年在被告美盛物業公司處工作,被分配至被告愛康醫院從事清潔衛生工作。2018年9月10日,原告在愛康醫院內分泌科室清潔時,摔落受傷,導致肋骨骨折,就地入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右側4-10肋骨骨折,住院39天后出院。經岳陽市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建議休息時間至定殘前一日,住院期間陪護一人,預計后期醫療費1000元左右。因被告未能及時賠償,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美盛物業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美盛物業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派遣到愛康醫院從事保潔工作。原告在工作期間,被告多次對原告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因原告工作中多次出現違規操作,被告多次約談原告。原告此次受傷,是因此擦拭設備帶時,踩踏桌椅所致,原告自身存在過錯,對其受傷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告墊付了醫療費12596.15元,預支費用2000元,一醫院康復費用410元,門診費270元,共計15276元,應當在原告的損失中予以扣減。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缺乏依據或依據不足,其中誤工費標準過高,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工資為1430元,營養費缺乏醫療機構的醫療建議,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50-60元/天,交通費應提供票據。原告投保了意外險,此次事故應當在保險理賠后,再按責任比例計算。
被告愛康醫院辯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到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與派遣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所產生的費用也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且被告與美盛物業公司約定,若保潔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安全事故,由保潔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打掃清潔時,應當預見自己的清潔行為可能會造成受傷,而疏忽大意,摔倒受傷,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愛康醫院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并依據相關證據及雙方的當庭陳述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8年1月1日,原告與被告美盛物業公司簽訂《勞務協議書》,約定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作內容為負責指定區域的保潔工作,月工資標準為1430元/月,同時在合同后另附《鄭重聲明》,每月支付原告社保補貼250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美盛物業公司與被告愛康醫院簽訂《保潔合同書》,約定由美盛物業公司為愛康醫院提供所有工作場所及公共區域的衛生保潔;保潔費采取包干制的支付方法,由愛康醫院每月支付美盛物業公司53550元,該費用包括保潔的工資、福利、稅金、清潔耗材費等;同時約定保潔過程中,如美盛物業公司員工出現人身安全事故,一切由美盛物業公司負責。
合同履行期間,原告被美盛物業公司指派到被告愛康醫院從事保潔工作。2018年9月10日早晨,原告在病房擦床頭上方的設備帶,因床邊擺放著折疊椅,原告伸手無法夠到設備帶,遂踩在折疊椅上擦拭設備帶,因折疊椅滑動,原告摔倒在地受傷。原告受傷后被當即送往愛康醫院,住院39天,花費醫療費12596.15元,出院診斷為:1、右側第5.6.7.8.9肋骨骨折;2、二型糖尿病;3、胃息肉;4、高血壓。經岳陽市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建議休息時間至定殘之日止,住院期間陪護一人,預計后期治療費1000元。
另查明:1、原告前期住院醫療費已由被告美盛物業公司支付完畢,另支付原告現金2000元;2、原告自行支付醫療費1335.44元;3、被告美盛物業公司發放了原告9月份工資300元及10月份工資,之后再未發放工資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岳陽美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岳陽市愛康醫院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黃春梅各項損失23474.68元。(38070.83-12596.15-2000)
以上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黃春梅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03元,由原告黃春梅負擔722元,由被告岳陽美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岳陽市愛康醫院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負擔4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曉薇
判決日期
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