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隆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與昆明昭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902民初1866號
判決日期:2019-06-03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宜春隆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昆明昭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吳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165153元及以貨款165153元為基數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截止2019年3月26日的資金占用損失為97440,3元);2、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及原告主張本案債權支出的財產保全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8月12日期間簽訂了9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由被告購買原告生產的工業配件,并對結算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等作出了詳細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貨物的交付義務,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貨款165153元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討其欠付的貨款及資金占用損失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既未做出書面答辯,也未參加本案一審庭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總價值為18700元的長城精工工具(含:自卷式3m的鋼卷尺20把、300*150mm的角尺5把、棕剛玉長方形120#200*50*25油石4塊、四種不同型號的擋圈鉗8把、200mm鋼絲鉗2把、三種不同型號的管子鉗6把、200mm胡桃鉗3把、200mm尖嘴鉗5把、十一種不同型號的雙頭呆扳手220把、十三種不同型號的雙頭梅花扳手264把、五種不同型號的活動扳手94把、六種不同型號的標準內六角扳手13把、史丹利兩種不同型號的標準六角扳手6把、12mm球頭加長內六角扳手10把、1.5~10mm9件/套球頭加長內六角扳手10把、8mm~32mm32件/套套筒扳手2把、兩種不同型號的錘子16把、三種不同型號的塑柄一字螺絲刀60把、四種不同型號的十字螺絲刀70把、撬棍30把、弓形鋸300mm可調節手工鋸3把、中齒300mm50片/盒手工鋸條1盒、套裝手動工具2套)及犀牛牌二種不同型號的鏈條鉗5把、建新牌100mm活動扳手20把、上海三元七種不同型號直柄敲擊梅花扳手38把、兩種不同型號的港工牌手動三角刮刀15把、中紋滬工不帶柄200mm園銼5把、滬工不帶柄不同型號的半圓銼9把、滬工不帶柄不同型號的扁平銼21把、滬工不帶柄齊頭粗紋150mm三角銼5把。合同簽訂后被告依合同支付了20%的預付款3740元。同年5月7日,原告通過繁幫物流將上述貨物發給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2016年5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2706元/臺的價格向原告購買型號為JC-PS1114EDR的壓力開關16臺,總貨款為43296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合同支付了20%的預付款8659元。同年5月9日,原告通過圓通快遞將該貨物發給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2915元/臺的價格向原告購買CIMR-AB4A0011FBA變頻器4臺、以3245元/臺的價格向原告購買CIMR-AB4A0018FBA變頻器1臺,總貨款為14905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合同支付了20%的預付款2981元。同年6月29日,原告通過佳吉物流將上述貨物發給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2016年7月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48000元/臺的價格向原告購買GZYQ-6000/10-YT(原設備編號:090302102980)的高壓交流電動機液態軟起動裝置A相水電阻箱1臺,總貨款為48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合同支付了20%的預付款9600元。同年7月11日,原告通過德邦物流將該貨物發給了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2016年7月1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10230元/套的價格向原告購買品牌為SIPOS的電動執行器配件2SA5053-5DE10-3BA3變頻電源板2SY5010含5.5KW電源板和功率模塊1套,總貨款為1023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合同支付了40%的預付款4092元同年7月22日,原告通過順風快遞將該貨物發給了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2016年7月14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15950元/塊的價格向原告購買西門子牌火災報警裝置供電監察板E3X1031塊,總貨款1595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合同支付了20%的預付款3190元。同年7月16日,原告通過順風快遞將該貨物發給了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2016年7月18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2915元/臺的價格向原告購買總價值為39854元的貨物(含40臺三種不同型號的小型斷路器、74臺十一種不同型號的交流接觸器、10個指示燈(綠)、10個指示燈(紅)、30個空氣開關。被告未依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同年7月22日,原告通過捷達物流將上述貨物發給了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485元個臺的價格向原告購買施耐德牌XSDA400519型號的接近開關20個,總貨款97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合同支付了20%的預付款1940元。同年7月26日,原告通過國通快遞將上述貨物發給了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貨物購銷合同》,約定被告以465元/臺的價格向原告購買型號為GM8-125M/3TM的塑殼斷路器10臺,總貨款465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合同支付了20%的預付款930元。同年8月19日原告通過凱文物流將上述貨物發給了被告,被告于當日簽收了貨物。
原、被告所簽九份《貨物購銷合同》的貨款總金額為205285元。九份《貨物購銷合同》對貨款的結算方式及期限均約定為:預付定金20%訂貨,需方簽收貨物兩個月內支付余款,逾期按合同金額千分之五每天支付給供方(原告)。
被告收到其向原告訂購的貨物后,并未向原告及時支付剩余貨款,在原告的催討下,被告于2017年7月12日和10月30日分別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和3000元,共計5000元。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貨款,至今尚欠貨款165153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剩余貨款未果,為此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昆明昭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給原告宜春隆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貨款16515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以被告欠原告貨款165153元為基數,自2016年10月26日始,按月利率2%計算至付清貨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宜春隆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39元,減半收取2619.5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合計4639.5元,有被告昆明昭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239元,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宜春經濟開發區支行,賬號:14×××07,戶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納,依法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葛來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書記員黃麗萍
判決日期
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