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吉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敘永縣農業農村局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524民初602號
判決日期:2019-06-03
法院:敘永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大吉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奧公司)與被告敘永縣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小雙、曾雅秋、董立(第一次庭審委托曾雅秋為訴訟代理人,第二次庭審前變更為委托董立為訴訟代理人)、被告農業局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勝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吉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農業局支付原告超出國土二調統計面積的服務費5683068.51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簽訂《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合同書》,約定原告為敘永縣24個鄉鎮113.32萬畝(國土二調統計數據)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提供服務,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價款。原告完成實際測量面積為1481854.51畝,超出國土二調面積348654.51畝,超出面積高達合同約定面積約31%之多。按照項目投標文件報價16.30元/畝計算,被告還應支付原告超出部分的服務費5683068.51元。因為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本合同報酬預算總價款為27958815.00元。實際測量面積與國土二調面積不一致,以實測面積為準。”按通常交易習慣,應理解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是以現有資料暫時預估合同價款為27958815.00元,最終價款根據合同雙方實際情況再確定。但合同第五條還約定“合同總價款不變。”導致合同價款約定前后矛盾,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釋,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總價款。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因出現合同訂立時無法預見的情況超額完成合同預估工作量,按原合同約定價款確定總價款對原告明顯不公平,違背了合同訂立時的目的,應當予以調整。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農業局辯稱,原告吉奧公司與被告簽訂的《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合同書》對合同內容及價款約定具體明確,不存在沖突問題,原告主張合同價款約定前后矛盾不成立。2013年10月,被告公開發布招標文件,明確招標范圍為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要求的所有內容,建設規模為全縣范圍內開展航測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報送的投標函中明確已仔細研究了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愿意以27958815元作為投標總報價;在報送的分項報價明細表中明確報價是以敘永縣幅員面積2889.80平方公里即4334700畝為基數,按每畝6.45元計價所得。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第一條明確約定項目范圍為全縣除試點鄉鎮麻城鄉外的所有農村幅員面積2889.80平方公里、24個鄉鎮、225個村、1627個村民小組、15萬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確權頒證工作;第五條第一、二項約定總價款為27958815元,實測面積與二調面積不一致以實測面積為準,合同總價款不變。可見,合同內容為敘永縣全縣除試點鄉鎮麻城鄉以外的所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要求的所有內容,合同目的是為了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解決承包耕地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及登記不明等問題。無論是招標文件、原告的投標函,還是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均確定合同價款為固定價、包干價,無論耕地面積是多少,均以27958815元作為合同總價,而不是以全縣的耕地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原告主張以耕地面積作為計價依據既不是事實,也與招標文件、投標函及合同約定不符。合同雖然提到了國土二調統計的耕地面積為113.32萬畝,但合同并不是以國土二調統計的耕地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國土二調統計時間是2008年,至合同簽訂時已長達五年。在這五年中,全縣耕地面積因土地調整等原因在不斷增加,原告對此應當預見,故合同提到的二調耕地面積只能作為一個參數而不能作為計價依據。原告要求將合同總價款變更為33615930.65元,與法律規定不符,其主張同樣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故原、被告通過公開招投標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原告應當履行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而合同約定的項目已于2015年12月通過四川省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現只是整改階段,不存在變更合同問題,且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也無權變更合同,故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變更合同不予認可。原告訴狀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變更合同主張也不能成立。首先,該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應當是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完畢前,而本合同已基本履行完畢,只是糾錯階段,不存在合同變更問題;其次,該條規定已明確合同變更的條件是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本案在合同成立后的客觀情況根本沒有發生變化,且原告訂立合同時完全能預見敘永縣的耕地面積與國土二調的耕地面積可能不一致,不存在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綜上,合同約定內容明確,至今沒有變更也沒有解除,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按約定付清所有合同價款,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吉奧公司于1999年9月21日登記成立,經營范圍為“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航空攝影、地籍測繪、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GIS(地理信息系統)、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RS(遙感技術)以及相關產品和軟件系統的研制開發、生產銷售和技術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安防工程設計、施工、維修;電子與智能化工程;互聯網信息服務(憑有效的許可證經營);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技術)”。2013年11月,敘永縣農業局發出《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招標公告》,并將包含以下事項在內的相關內容在投標人須知一章列明:項目名稱為“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招標內容為“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要求的所有內容”;不組織踏勘現場和不召開投標預備會;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中標價的5%,投標最高限價2880萬元;招標文件的解釋為(1)《省進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門按職責分工作出解釋。(2)招標人自行編寫的內容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解釋。對招標人自行編寫的內容理解有爭議的,由備案的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招標文件所使用的詞句、招標文件的有關條款、招標的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作出不利于招標人一方的解釋。同年12月,原告向敘永縣農業局投標。在投標函中,原告表示已仔細研究了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項目名稱)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愿意以27958815元的投標總報價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承包項目服務;在分項報價明細表中,原告列出工作內容為航拍并制作DOM、權屬調查、系統建設三項,單項價格合計為6.45元/畝;并表明分項報價明細表是以敘永縣幅員2889.80平方公里(既4334700畝)為基準核算的結果。2014年2月20日,敘永縣農業局為甲方、原告為乙方,簽訂《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合同書》,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與項目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項目編號:HG20130927004號)的《招標文件》,乙方的《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詳細技術說明及其他有關合同項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說明,合同附件及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一條項目基本情況。全縣除試點鄉鎮(麻城鄉外),幅員面積2889.8平方公里,24個鄉鎮,225個村,1627個村民小組,15萬農戶,耕地面積113.32萬畝(國土二調統計)。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以1︰1000航空影像圖為基礎,以現有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妥善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五條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一、本合同所有費用計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幣為準。二、本合同報酬預算總價款為貳仟柒佰玖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27958815.00)。實際測量面積與國土二調面積不一致,以實測面積為準,合同總價款不變。三、付款方式……第十四條合同生效及其他……2、合同執行中涉及采購資金和采購內容修改或補充的,須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批,并簽書面補充協議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方可作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五條附件。1、項目招標文件。2、項目修改澄清文件。3、項目投標文件。4、中標通知書。5、其他。”此后,原告按約定要求開展了工作。2015年12月13日,原告實施的服務項目通過初步驗收。敘永縣農業局于2018年10月23日填報的承包地確權數據確認表中顯示,含試點鄉鎮麻城鎮在內調查實測承包地為1495531畝。原告提供的承包權查詢統計一覽表顯示不含試點鄉鎮麻城鎮在內的承包地總面積為1481854.51畝。敘永縣農業局現更名為敘永縣農業農村局。訴訟中,原、被告均認可被告實際已支付原告27958815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招標文件》、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勘界調查項目合同書》、《敘永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成果檢查驗收報告》、承包地確權數據確認表、承包權查詢統計一覽表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武大吉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700元,由原告武大吉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葛一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張琴
判決日期
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