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晶晶與北京壹方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9民初922號
判決日期:2019-06-03
法院: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史晶晶與被告北京壹方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壹方水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晶晶、被告壹方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富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史晶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壹方水公司支付史晶晶年終獎金、欠款及勞務費共計186322.2元。訴訟過程中,史晶晶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壹方水公司支付史晶晶勞務費11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0年,壹方水公司成立,史晶晶擔任兼職工程技術經理,從事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施工、調試、管理工作。2017年初,該公司承攬了北京歸原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牛場)污水處理站升級改造工程。段富平仍然要求史晶晶擔任前期方案編制、施工合同談判、訂立、施工圖設計、施工管理工作。段富平承諾支付勞務費120000元,已支付30000元,還欠90000元。2017年9月,史晶晶參與其公司承攬的北京延慶綠延禽業中心(雞場)新建污水處理站工程,進行前期方案編制、施工合同談判訂立、施工圖設計、現場技術指導工作,段富平承諾支付勞務史晶晶費10000元,至今未支付。2017年10月,史晶晶參與壹方水公司的延慶區永寧鎮新華營酒廠(酒廠)新建污水處理站工程,施工圖設計、現場技術指導工作,段富平承諾支付勞務費10000元,至今未支付。史晶晶與段富平于2018年1月3日通過微信對賬,段富平于2018年1月17日回復確認尚欠史晶晶勞務費等共計160000元。但是遲遲不予支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查明事實,支持其訴訟請求。
壹方水公司辯稱,2014年起,史晶晶與壹方水公司成立勞務關系,上述北京歸原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升級改造工程等三個工程施工過程中,壹方水公司找史晶晶,每個工程給史晶晶10000元,三個工程的勞務費共計30000元,已經支付完畢,不存在壹方水公司欠付史晶晶勞務費的事實。
對于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0年,壹方水公司成立。2014年,史晶晶與壹方水公司之間通過口頭約定,史晶晶在壹方水公司兼職從事設計、施工、調試、管理工作,壹方水公司根據史晶晶參與的工程數量支付勞務費。2017年,壹方水公司先后承攬了北京歸原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升級改造工程、北京延慶綠延禽業中心新建污水處理站工程、延慶區永寧鎮新華營酒廠新建污水處理站工程,應壹方水公司要求,史晶晶參與三個工程施工。2017年8月26日,段富平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方式向史晶晶支付30000元勞務費。2018年1月3日下午15時5分,史晶晶向段富平發送文字信息核對賬目,主要內容為:“段總,我和您對一下賬。您總共還差我六項錢:1.永寧干活那年年底,您給我打了一個15000的獎金欠條,下一年,您又口頭應了一個15000元的獎金。2.您欠劉志新的配電柜錢,他急用,我和您說了后,我墊付給他了,您陸續給了我一些,好像還有不到20000元。3.今年牛場120000元,您給了我30000元,還有90000元。4.雞場和酒廠合計20000元。以上加一起,您應該還差我15萬元。”當日下午15時8分,段富平回復:“我想想,核對一下,放心,有錢后差你的會逐步給你的。”2018年1月17日上午8時53分,史晶晶給段富平發送文字信息:“對了,段總,我上次給您發的那個和您對賬的錢數對嗎?”當日上午9時7分,段富平回復:“對”。2018年2月13日,史晶晶給段富平發送文字信息:“段總,不好意思了,又催您了。”段富平回復:“年前真是拿不了,沒哄你,年后看看回來的錢了,不好意思,請理解。”2018年3月20日,史晶晶給段富平發送文字信息:“段總,怎么樣了,能給我那點錢嗎,急用。”段富平回復:“現在可能不行,一個地都沒錢,等過段時間吧,我想著呢,對不起了。”
對于壹方水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史晶晶勞務費的事實,雙方存在爭議:史晶晶稱北京歸原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牛場)污水處理站升級改造工程的勞務費總計120000元,壹方水公司已向史晶晶支付30000元,其余90000元尚未支付;北京延慶綠延禽業中心(雞場)新建污水處理站工程的勞務費10000元尚未支付;延慶區永寧鎮新華營酒廠(酒廠)新建污水處理站工程的勞務費10000元尚未支付。史晶晶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予以證明。壹方水公司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于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段富平回復的“對”是“對賬”的“對”,意為“同意與史晶晶對賬”,而非“對欠賬的確認”,壹方水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本院對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史晶晶與段富平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雙方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北京壹方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史晶晶勞務費共計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北京壹方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施振偉
書記員孫瑤
判決日期
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