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猛與楊建斌、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804民初1571號
判決日期:2019-06-04
法院: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杜猛訴被告楊建斌、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誠、杜萌萌、被告華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申秀東、王正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建斌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杜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勞務款24879元及自起訴之日至清償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初,被告楊建斌通過朋友介紹與原告取得聯系,稱其因承包被告華信公司勘察鉆探工程(西安至法門寺機場線,下稱西法線)等項目的需要,要求原告帶一臺勘探設備進行鉆探,施工期限約一個月,工程款按工程量計價。原告與被告楊建斌就此工程簽訂了書面合同,約定工程結束后結算并給付工程款的70%,2018年春節前結清余款。原告方鉆探工程結束后,被告楊建斌給付部分工程款,截止2017年7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425.7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余款仍未給付。之后,原告再找被告華信公司催要工程款,被告華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說如果發包單位匯款,就會付給原告,但至今原告都沒有收到余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楊建斌未作答辯。
被告華信公司辯稱,華信公司不是適格的主體,本案案由為勞務合同糾紛,而簽訂勞務合同的雙方是原告及楊建斌,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應該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如果原告堅持要求華信公司承擔責任,我方認為雙方的關系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勘測合同糾紛,依據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被告華信公司將其承包的城際鐵路西安至法門寺至機場線勘測工程分包給被告楊建斌施工,被告楊建斌于2017年6月將其中的部分鉆探工作以勞務分包的形式分包給原告杜猛完成。2017年7月份,原告完成了所分包的工作,被告楊建斌與原告就所完成的勞務工資等進行了結算,并于2017年7月17日簽署了決算單,確認尚欠原告工資款15425.7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該款未果,即于2019年3月5日以訴稱的事實及請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決算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建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杜猛支付勞務工資款15425.7元;并自2019年3月5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
二、被告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楊建斌工程款數額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2元,減半收取211元,由被告楊建斌負擔93元,由原告杜猛負擔1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上訴費收款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賬號分別為:杜猛:6232636100122229506,楊建斌:6232636100122229498,江蘇華信勘測設計有限公司:6232636100122229480)
合議庭
審判員龔正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李雯
判決日期
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