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3揚州市華升線路有限公司與江蘇南瑞泰事達電氣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1084民初4103號
判決日期:2019-06-11
法院: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揚州市華升線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升公司)與被告江蘇南瑞泰事達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事達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升公司訴稱:原告從2011年開始銷售鐵件給被告,截止至起訴日,被告共欠原告貨款500868.67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泰事達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泰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該約定,高郵法院無管轄權,請求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或駁回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揚州市華升線路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翁玲
判決日期
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