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雒鎖龍、薛蘭則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1128民初374號
判決日期:2019-06-14
法院: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雒鎖龍、薛蘭則、雒永琴、崔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娟、李曜宇,被告雒鎖龍、崔燕燕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薛蘭則、雒永琴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雒鎖龍、薛蘭則共同清償向原告借款本金19萬元及至還款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至2019年6月5日欠利息共49063.04元,本息共計239063.04元。2、判令擔保人雒永琴、崔燕燕對該貸款承擔連帶擔保償還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被告雒鎖龍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積翠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貸款金額為19萬元,用途為種植,貸款到期日為2017年11月7日,年利率8.27%,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雒鎖龍夫妻雙方提供相應資料并簽名。該貸款由被告雒永琴夫妻提供相關資料進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貸款按期發放,期內清理部分利息。截至2019年1月15日欠利息39575.62元。到期后,經原告催收,被告違反誠信原則未予還款,擔保人對該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故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雒鎖龍辯稱,貸款是事實,但是是我替別人貸的,我啥也不清楚。
被告崔燕燕辯稱,我不清楚貸款事實,我丈夫也只知道當了個保人,當時都不知道為啥簽字。
被告薛蘭則、雒永琴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無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雒鎖龍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積翠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貸款金額為19萬元,用途為種植,貸款到期日為2017年11月7日,年利率8.27%,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被告薛蘭則與被告雒鎖龍為夫妻關系,且其向原告出具《借款人共有人承諾函》承諾“到期后,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本人同意貸款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我們的共有財產,處置財產所得用于清償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11月8日,被告雒永琴與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積翠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約定本合同采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被告崔燕燕與被告雒永琴是夫妻關系,且其向原告出具《擔保人財產共有人承諾函》承諾“本人同意以本人和雒永琴共有的作為上述貸款的抵押物。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本人同意貸款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的約定,處置以上共有財產,處置財產所得用于清償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貸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19萬元的貸款義務,被告至今未歸還過原告本金,截止2019年6月5日,被告欠原告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共49063.0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雒鎖龍、薛蘭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19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6月5日止的期內利息與逾期利息共計49063.04元,及從2019年6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0.33125‰計算)
二、被告雒永琴、崔燕燕對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6元,減半交納2443元,由被告雒鎖龍、薛蘭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來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賈晨
判決日期
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