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徽州中亞建筑安裝古典園林有限公司與黃山任翔建材物流綜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004民初110號
判決日期:2019-06-24
法院: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山市徽州中亞建筑安裝古典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亞建筑公司)與被告黃山任翔建材物流綜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翔建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亞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翔建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中亞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任翔建材公司返還中亞建筑公司工程保證金40萬元及利息22.4萬元(利息以4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款清之日止,計算至2019年1月1日利息為22.4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任翔建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1日,中亞建筑公司、任翔建材公司經協(xié)商就中亞建筑公司承建任翔建材公司的工程項目達成《協(xié)議》1份,協(xié)議對中亞建筑公司承建的項目內容、墊資及付款、保證金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第五條約定:中亞建筑公司支付任翔建材公司工程保證金40萬元,本項目二個月仍未開工,按月息2分計算。合同簽訂后,中亞建筑公司分別于2016年9月2日和9月6日各匯款20萬元到任翔建材公司賬戶,任翔建材公司出具收據(jù)。但任翔建材公司在收到中亞建筑公司保證金后,遲遲不通知中亞建筑公司開工,中亞建筑公司多次要求任翔建材公司返還該工程保證金,任翔建材公司均以種種理由拖延返還至今。為維護合法權益,中亞建筑公司特提起訴訟,要求如上訴請。
任翔建材公司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意見。
中亞建筑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訴訟中提交了:
一、中亞建筑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中亞建筑公司的主體身份情況。
二、《協(xié)議》1份,證明1.中亞建筑公司、任翔建材公司雙方就任翔建材公司工程項目交予中亞建筑公司承建,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的事實;2.協(xié)議約定中亞建筑公司須向任翔建材公司交付工程保證金;3.協(xié)議約定工程項目兩個月仍未開工,應返還保證金并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
三、收據(jù)復印件1份、匯款憑證復印件2份,證明中亞建筑公司依協(xié)議約定將保證金交付任翔建材公司,任翔建材公司收到中亞建筑公司保證金的事實。
任翔建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中亞建筑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經庭審舉證,本院審查,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原則,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予以佐證。
案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1日,中亞建筑公司(乙方)、任翔建材公司(甲方)簽訂《協(xié)議》1份,約定由中亞建筑公司承建任翔建材公司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其中約定:“乙方支付甲方工程保證金人民幣肆拾萬元整,合同簽訂之后七個工作日內支付。開工三日內即返還,本項目二個月仍未開工,按月息2.0分計算”,“本協(xié)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待項目具備起動條件前一周,由甲方通知乙方鑒定正式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中亞建筑公司分別于2016年9月2日及9月6日轉賬支付了任翔建材公司各20萬元(附言:任翔建材物流綜合市場工程保證金),合計40萬元,任翔建材公司并出具了收款收據(jù)?,F(xiàn)中亞建筑公司以任翔建材公司至今未通知中亞建筑公司開工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如上訴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山任翔建材物流綜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黃山市徽州中亞建筑安裝古典園林有限公司保證金款40萬元及賠償該款的利息損失(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算,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黃山市徽州中亞建筑安裝古典園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40元,由被告黃山任翔建材物流綜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國強
審判員胡亞偉
人民陪審員張來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占磊
判決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