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泊士聯汽車銷售中心與文安縣宇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1026民初73號
判決日期:2019-06-25
法院: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泊士聯汽車銷售中心訴被告文安縣宇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安宇太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雙峰到庭了參加訴訟,被告文安宇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所占有的7輛車輛(哈佛牌6臺,魏派牌1臺),總價值7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遭受的車輛貶值損失7萬元。3、由被告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以合作為由,到原告住所處進行商談合作事宜,被告聲稱成為原告二級代理商后,可以拓寬市場,達成雙贏。2017年5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合同中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長城牌汽車,由被告在其自營場地內進行代賣,合同期限至2018年5月12日止。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調走原告名下19輛長城汽車進行展示、代賣。鑒于合同到期,原告從2018年7月起陸續向被告收回展示、代賣車輛,原告共計收回12輛車,剩余7輛車未能收回。原告多次嘗試聯系被告收回剩余車輛,但被告始終未能返還。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雙方的《合作協議》已經到期,被告非法持有車輛很久,導致原告車輛不能出賣,車輛貶值嚴重,每輛約計10000元,合計700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
被告文安宇太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原告北京泊士聯汽車銷售中心與被告文安宇太公司經協商簽訂一份合作協議,甲方為原告,乙方為被告。合同期限為: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主要內容為:協議內容:甲乙在保證自身業務前提下,優先向乙方提供甲方所代理的長城汽車品牌車型,同時甲方向乙提供相應的產品資料及員工培訓等技術支持。乙方自愿成為甲方二級銷售網點,在乙方自營場地內積極開展銷售活動,主動優先向顧客推薦甲方主營車型。3、合作期間甲方有權到乙方場所查看車輛狀況及銷售業務開展情況。關于開票和結算:甲方提供給乙方的代理車型,由乙方給最終客戶開具機動車發票,由甲方對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售出車輛結算方式:甲乙雙方按協議所規定的價格表列出之結算價格在提車時一次結算。車輛展示: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汽車質量標準的20輛展示商品車輛,乙方應向甲方交付20萬保證金。展示車輛的產權為甲方所有,展示期間車輛的合格證由甲方保管。在車輛展示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甲方需從乙方提回商品車,乙方無條件予以配合。其他約定:合作期間內乙方完成銷售甲方的品牌車輛數達不到最低銷售要求時,甲方即可收回展示車輛,退還乙方車輛保證金并終止協議。原、被告雙方在和作協議上簽字并加蓋了公章。協議簽訂后,被告依約交付了200000元保證金,原告依約按規定向被告交付了展示車輛。合同到期后,原告相繼將展示、代賣車輛收回,截止到起訴之日尚LGWEE4A43JH252254哈佛H2、價值108000元一臺,LGWEE4A42JH251435哈弗H2、價值108000元一臺,LGWEF5A54JH010469新H6coupe、價值119000元一臺,LGWEE5A59JH515066全新哈弗H6、價值133000元一臺,LGWEF451JF414822H6運動、價值113000元一臺,LGWEE5A59JH508301哈弗H4、價值116000一臺,LGWEF7A78HH297872VV7價值188800元一臺,共計七輛車未能收回,七輛車總價值為885800元。被告依約交付的200000元保證金尚未退回
判決結果
被告文安縣宇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泊士聯汽車銷售中心6858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0元,由原告北京泊士聯汽車銷售中心負擔155元,被告文安縣宇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1345元(上述由被告負擔的費用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馬鑾閣
人民陪審員宋大穎
人民陪審員薛龍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史勝男
判決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