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珠城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蚌埠璟和置業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323民初1020號
判決日期:2019-06-26
法院:固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市珠城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珠城電力)與被告蚌埠璟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璟和置業)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珠城電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和毛雪松、被告璟和置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管啟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珠城電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珠城電力對璟和置業享有的55萬元工程款債權和20萬元違約金屬于破產案件的共益債權;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0日和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簽訂兩份開發固鎮學府文苑小區二期10KV配電安裝工程的協議。其中第六條明確約定該工程一期欠款55萬元在二期工程施工進場前15日內一次性付給原告;在6.2條約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經供電部門驗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100%的總工程款;在協議第8.1條約定,原被告在簽訂合同后共同遵守,如雙方不能履行合同,則相應賠付對方10萬元人民幣。2017年9月18日三方達成協議,同意將一期整體電力工程的費用與二期工程費用合并,一起支付給珠城電力,并注明涉案工程于2016年12月完工并送電正常運行。被告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經過原告多次催要,均遭到無理拒絕。
璟和置業辯稱,一、原告訴訟請求有誤。被告欠原告的55萬元工程款并非固鎮學府文苑小區二期配電工程合同項下的工程款,而是學府文苑小區一期配電工程合同項下的工程款。該工程發生在固鎮縣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破產申請之前,應屬于普通債權。原告就學府文苑一、二期工程向管理人申報478萬元債權,已經由第三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債權申報確認,同意將其中一期工程款55萬元作為普通債權予以確認,將其中二期工程款423萬元作為共益債務予以確認。2019年3月11日,固鎮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323民破1號之五民事裁定書,認可管理人制作的《蚌埠璟和置業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包括認可璟和置業債權申報確認表。在管理人已經確認原告該債權的情況下,原告對該項請求已無訴權。二、原告訴訟請求20萬元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訴訟請求20萬元違約金的依據為2015年8月10日璟和置業與原告簽訂的《固鎮學府文苑10KV配電安裝工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和2016年4月6日璟和置業與原告簽訂的《固鎮學府文苑二期10KV配電安裝工程增補工程合同》(以下簡稱《增補合同》)。兩份合同均約定一期55萬元工程款在原告施工進場前15日內一次性支付。而實際情況是原告在貴院受理璟和置業破產申請(2016年6月24日)之前未進場施工。原告的55萬元債權實際為未到期債權,只是因為破產申請的受理而視為已到期。因此,兩份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未成就,原告訴訟請求確認20萬元違約金為共益債權不應得到支持。2015年8月10日璟和置業與原告簽訂的《補充協議》和2016年4月6日璟和置業與原告簽訂的《增補合同》8.1條均約定如甲乙雙方不能履行該合同,則相應賠付對方十萬元人民幣。雙方的真實意思為如果被告不讓原告施工或者原告拒絕施工,應賠付對方十萬元,但本案兩份施工合同均由原告施工完畢,因此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雖然2015年8月10日補充協議6.1.1約定被告應在原告二期工程施工進場前15日內支付55萬元,但該條約定實際已被2016年4月6日增補工程合同6.1.1條約定取代,雙方應該按照2016年4月6日《增補合同》6.1.1條約定執行,即被告在原告二期增補工程施工進場前15日內支付55萬元,但被告隨后即進入破產程序(2016.6.24),原告在被告進入破產程序前也沒有進場施工,因此被告也不存在違約行為。此外,原告在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未申報20萬元違約金債權。2019年3月11日,貴院作出(2016)皖0323民破1號之五民事裁定書,已經認可管理人制作的《蚌埠璟和置業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璟和置業的破產財產已最后分配,原告無權再申報債權。三、原告訴稱不實。管理人從未與原告、學府文苑小區二期后續工程領導小組(含破產管理人和建設局)達成將一期整體電力工程費用與二期電力工程費用合并一起支付給原告的協議,管理人不是學府文苑小區二期后續工程領導小組的成員,管理人未參與此事。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這些事實是:2011年1月28日,雙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珠城電力承接璟和置業位于固鎮學府文苑10KV配電安裝工程并進行施工。工程價款455萬元。工程完工后,璟和置業尚欠珠城電力工程款55萬元。2015年8月10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珠城電力繼續對固鎮學府文苑10KV配電安裝工程二期進行施工,同時還約定:工程二期總承包價267萬元;璟和置業必須在二期工程施工進場前15日內將工程一期未付工程款55萬元一次性支付給珠城電力。2016年4月6日,雙方再次簽訂《增補合同》,約定由珠城電力對固鎮學府文苑10KV配電安裝工程增補工程進行施工。同時又約定:增補工程總承包價156萬元;璟和置業必須在二期增補工程施工進場前15日內將工程一期未付工程款55萬元一次性支付給珠城電力。2016年6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請人汕頭市潮陽建筑工程總公司對被申請人璟和置業的破產清算申請。之后,珠城電力就璟和置業欠付其固鎮學府文苑10KV配電安裝工程一期工程款55萬元、二期工程款267萬元、二期增補工程款156萬元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2018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宣告璟和置業破產。2019年1月10日,珠城電力申報的一期工程款55萬元被作為普通債權載入《債權申報確認表》,二期工程款被作為共益債權載入《債權申報確認表》,并分別作為普通債權、共益債權列入分配方案。珠城電力對一期欠付的工程款55萬元被確認為普通債權且未確認20萬元違約金債權有異議并提起訴訟。
雙方爭議的事實在于珠城電力請求確認的55萬元工程款應否確認為共益債務。對此,珠城電力為證明該55萬元應當確認為共益債務提供的證據是《補充協議》、《增補合同》、《學府文苑配電工程報告》和(2016)皖0323民破1號之五民事裁定書等。璟和置業為證明該55萬元應當確認為普通債權而不應當確認為共益債權提供的證據主要是(2016)皖0323民破1號民事裁定書、璟和置業債權申報表、璟和置業第三次債權人會議議程。對雙方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雙方提供的這些證據均具有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應予確認;但不論是珠城電力提供的證據還是璟和置業提供證據均明確載明珠城電力要求確認的55萬元工程款是因一期工程形成的欠款,特別是珠城電力自己填寫的債權申報表也明確說明:申報的債權金額55萬元為學府文苑欠一期配電工程款。該一期工程欠款發生在本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且從合同來看,一期工程的《施工合同》、二期工程的《補充協議》和《增補合同》各自獨立。盡管《補充協議》《增補合同》中均對一期工程欠款55萬元做出安排,但都不能改變該55萬元為一期工程款的事實。原告提供的《學府文苑配電工程報告》只是報告,不是協議,且沒有證據證明該報告已經破產管理人同意,因此,原告提供的該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判決結果
駁回蚌埠市珠城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650元,由蚌埠市珠城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金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肖哲
判決日期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