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葉圣敏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502民初256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公司)與被告葉圣敏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被告葉圣敏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湘0502民初25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葉圣敏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葉圣敏不服該裁定,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湘05民轄終4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士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秀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葉圣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富士公司請求本院判令:1、葉圣敏向富士公司支付合同款129900元;2、葉圣敏向富士公司支付違約金19225.7元(按萬分之五/天的利率暫計至2019年1月1日,實際計算至被告全部清償之日止);3、葉圣敏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案在審理期間,原告富士公司增加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葉圣敏向富士公司支付因本案產生的律師費12000元;2、判令葉圣敏支付富士公司差旅費損失2777.5元。庭審時,原告富士公司放棄了增加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葉圣敏為富士公司的代理商,2018年1月21日,雙方簽訂《電梯設備銷售合同》,約定向富士公司訂購兩臺乘客電梯銷售給客戶,其中合同第一條約定總價為149900元,第二條約定合同生效后3天內,葉圣敏向富士公司支付合同定金40000元,貨到工地后,葉圣敏向富士公司支付合同金額109900元后再卸貨。此外,合同還約定了若葉圣敏逾期付款,則應按逾期金額萬分之五/天的比例支付違約金。2018年3月21日,富士公司按約定將兩臺電梯設備交付給了葉圣敏,葉圣敏應支付全部合同款,但葉圣敏僅支付了定金20000元,剩余合同金額129900元在富士公司多次催收下未支付。
被告葉圣敏未作答辯。
查明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葉圣敏為富士公司的代理商,2018年1月21日,葉圣敏(甲方)與富士公司(乙方)簽訂了《電梯設備銷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兩臺乘客電梯,電梯設備款合計149900元,電梯款應全部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乙方;合同生效后3天內,甲方將合同定金40000元支付給乙方,貨到工地,甲方承諾款(電梯款109900元)到再卸貨。乙方保證發出的貨物是全新的并按本合同產品符合雙方確認的產品規格以及制造設計圖樣,在產品交付時隨機附產品出廠合格證書。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部分電梯設備額萬分之五/天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的約定,葉圣敏應于合同生效后3天內即2018年1月24日前向富士公司支付定金40000元,葉圣敏僅于2018年2月2日向富士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2018年3月19日,葉圣敏到富士公司提取了兩臺電梯設備,并于同年3月21日,將兩臺電梯設備運送至需要安裝電梯設備的工地,葉圣敏應在電梯被運送至工地時付清電梯款。因葉圣敏至今未支付剩余電梯設備款129900元(含定金20000元),遂釀成此糾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葉圣敏提出向富士公司購買的兩臺電梯存在質量問題,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也未提出反訴。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葉圣敏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29900元;
二、被告葉圣敏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19225.7元(2019年1月1日以后的違約金以129900元為基數,按0.05%/天的標準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41元,由被告葉圣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青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奕男
書記員王曼琪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