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林、黃麗璇等與蔡偉健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514民初782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坤林、黃麗璇與被告蔡偉健、匡思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坤林、黃麗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燦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偉健、匡思潔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汕頭市潮陽區看守所,在本院向他們送達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均明確表示不出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坤林、黃麗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匡思潔向原告支付死者黃某的醫療(搶救)費307元、死亡賠償金1104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500元,合計128267元;2.判令被告蔡偉健向原告支付死者黃某醫療(搶救)費307元、死亡賠償金1104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500元,合計128267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3日0時16分左右,被告匡思潔駕駛一輛黑色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被告蔡偉健,從和平往司馬浦方向行駛,途經324國道569KM+790M路口處闖紅燈時,與黃某駕駛一輛紅色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黃某武和曾某洪,從司馬浦往和平方向正常行駛左轉彎時發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黃壯武受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5日,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匡思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夜間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行經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闖紅燈,未降低行駛速度,未及時注意路口的交通情況,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駕乘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被告匡思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當事人黃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二輪摩托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駕乘人員未戴安全頭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黃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坐者蔡偉健、黃某武、曾某洪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匡思潔因其行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司法機關刑事追究,其還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蔡偉健是匡思潔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的所有人,其對本宗交通事故的發生明顯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準其訴訟請求。
原告黃坤林、黃麗璇對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身份證、戶口本、二被告的身份資料,據以證明他們及二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據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后果及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承擔情況;
3.交通事故死者黃某遺體火化證,據以證明死者黃某因本宗交通事故而死亡,遺體已經火化的事實;
4.公安局立案告知書,據以證明被告匡思潔因本宗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死者黃某的搶救醫療費發票,據以證明事故發生后黃某送到醫院搶救及花費搶救費用878.12元。
被告蔡偉健沒有答辯,在本院向其送達法律文書時稱,肇事車輛系其所有,該車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同意對其與匡思潔應承擔責任部分按各自50%計賠。
被告蔡偉健對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匡思潔沒有答辯,在本院向其送達法律文書時稱,其駕駛蔡偉健所有的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同意對其與蔡偉健應承擔責任部分按各自50%計賠。
被告匡思潔對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經開庭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1至5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認定,并確認黃某因交通事故在汕頭潮南民生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878.12元的事實。二原告請求按廣東省2018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0元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315600元,符合規定,可予支持;因交通事故致二原告的親屬黃某死亡,顯然給二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根據損害后果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二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的數額適當,可予支持。二原告承認被告蔡偉健的父親支付20500元和匡思潔支付10000元作為賠償喪葬費,屬于二原告自認,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3日0時16分左右,被告匡思潔駕駛一輛黑色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被告蔡偉健,從和平往司馬浦方向行駛,途經324國道569KM+790M路口處闖紅燈時,與黃某駕駛一輛紅色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黃壯武和曾智洪,從司馬浦往和平方向正常行駛左轉彎時發生碰撞,造成黃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黃壯武受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5日,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匡思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死者黃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蔡偉健、黃某武、曾某洪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黃某當天被送往汕頭潮南民生醫院治療無效死亡,花去醫療費878.12元。被告蔡偉健、匡思潔已分別支付給二原告死者喪葬費20500元和10000元。二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被告蔡偉健系肇事車輛的車主,該車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廣東省2018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蔡偉健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黃坤林、黃麗璇各項損失128267元。
二、被告匡思潔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黃坤林、黃麗璇各項損失1282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48.02元,減半收取計2574.01元,由被告匡思潔負擔1287.01元,被告蔡偉健負擔12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創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奕佳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