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信分公司與內蒙古金源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內01民終1010號
判決日期:2018-06-2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稱移動分公司)、上訴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信分公司(以下稱電信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內蒙古金源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金源通公司)、被上訴人呼和浩特市城發金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金河物流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市合力電信集團(以下稱北京合力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5民初37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移動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潤英,上訴人電信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原平、胡永茂,被上訴人金源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軍,姚志光,被上訴人金河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苗榮盛、朗冬林,原審第三人北京合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永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移動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賽罕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5民初3722號民事判決,依法駁回金源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請求依法判令金源通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鑒定費。事實與理由:一、金源通公司在原審庭審結束后提出書面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原審法院在未送達移動分公司,未組織答辯和開庭審理的情況下,直接進行判決,程序嚴重違法。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應當送達和通知被告,被告就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有權提出答辯意見。金源通公司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在一審判決書出具前4天提出書面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原審法院在未送達移動分公司,未組織答辯和開庭審理的情況下,直接進行判決,程序嚴重違法。二、金源通公司已經將涉案土地實際交付給金河物流公司經營,涉案土地由金河物流公司實際占有和使用,根據《委托經營協議》約定,在經營期間,金河物流公司有權對土地合理利用,投資建設使用。埋設通信光纜是合理利用土地的行為。1.雖然本案涉案土地尚未登記在金河物流公司名下,土地出資瑕疵,但金源通公司在金河物流公司成立時已經將涉案土地交付給金河物流公司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金河物流公司已經實際取得涉案土地占有、使用的權利,依法有權對涉案土地進行合理使用。2.根據《委托經營協議》的約定,金源通公司(乙方)委托城發投資公司(甲方)經營期間,無權干涉甲方對該宗土地合理利用,以及在現有立項規劃中的投資建設使用。3.涉案管道的施工方北京合力經與金河物流公司多次協商后,金河物流公司同意北京合力在涉案土地上埋設管道,并要求移動分公司為金河物流公司出具《承諾書》,該承諾書對移動分公司及金河物流公司均具有約束力。從《承諾書》的內容及實際履行情況看,北京合力嚴格按照金河物流公司的施工圖紙及規范要求進行施工,并按照承諾書的約定為金河物流園區提供了免費通信管道。從施工完畢至2015年11月,從未有人提出過異議。移動分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埋設管道等通訊設施,是經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金河物流公司的同意,不存在侵犯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三、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埋設管道等通訊設施,提升了涉案土地使用價值和商業價值,金源通公司主張拆除管道、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1.移動分公司埋設通信管道是為云計算數據中心提供技術支持,具有公益性質。云計算數據中心是呼和浩特市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建設項目,經市政府領導開會協調決定,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在金河物流園區所在土地上埋設通信管道,是利國利民,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情。移動分公司埋設通信管道并無過錯,其行為并不違法。2.金源通公司將該土地交由金河物流公司合法使用,協議期限到2021年結束,在委托經營期間,金源通公司應當根據協議約定保證金河物流公司的合理利用土地權力的行使。因此,資產評估報告所依據的事實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所得出的評估結論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四、根據移動分公司與第三人北京合力的合同,施工過程中的征補事宜由北京合力負責,費用由北京合力公司負擔。移動分公司與北京合力在2011年10月簽訂《2012年城域傳送網一期工程呼和浩特業務區旗縣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北京合力公司作為施工方,負責涉案管道的報建、賠補、建設及施工過程中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等問題,涉案管道的埋設事宜均由北京合力公司進行協商及實施。根據合同約定,若有對外的賠償問題,應由北京合力承擔。綜上所述,移動分公司不存在侵犯金源通公司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原審法院判決移動分公司停止侵權、拆除管道等通訊設施及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二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金源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源通公司辯稱:一、金源通公司在一審中僅僅減少了訴訟請求金額,并未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項目,因此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變更訴訟請求,不需要通知移動分公司及組織答辯,一審程序合法。本案中金源通公司并未變換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沒有基于法律關系及民事行為的效力變化而改變訴訟請求,僅僅是對訴訟請求的金額進行了降低而非增加,屬于主動放棄了自己的法益,依據法理不需要通知訴訟對方及組織答辯。同時,也不存在電信分公司所訴的證據未經質證的問題,一審中全部證據均進行了質證。二、金源通公司只是委托第三人城發公司在涉案土地上經營金河物流公司,并未授權其對涉案土地進行處分的權力,該權利屬于物權只能由權利人金源通公司才能行使,任何未取得物權權利人認可的所謂利用均構成侵權。本案中金源通公司的所謂合理利用土地,并未征得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城發公司及金河物流公司均無權處分涉案土地的使用權,金源通公司構成侵權無疑。因此,也不存在電信分公司所訴的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而是將其侵權事實無法掩蓋。三、金源通公司所謂在涉案土地上埋設通訊設施,提升了涉案土地的價值并未造成損失的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無稽之談。實際上其侵權給金源通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移動分公司在未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埋設電纜,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其中第五項即為: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和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筑。在市區外電纜兩側各兩米、在市區內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范圍內,不準植樹、種竹。”四、移動分公司所稱其侵權責任應由本案北京合力公司承擔,與本案無關,如果移動分公司與第三人確有合同約定,移動分公司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另行向第三人主張,與本案金源通公司無關。五、電信分公司所謂一審法院帶有傾向性一說,也是毫無依據的。綜上,移動分公司存在侵權事實,給金源通公司造成了損失。根據物權公示原則金源通公司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的規定,移動分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應予維持,請求法院駁回移動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電信分公司述稱:一審法院判決沒有查清案件事實,沒有等投資合同作出生效判決,就草率地恢復審理。引用證據應當表述尚未生效,所以鑒于這種情況,投資合同正在審理,希望法院中止審理。金源通公司想行使土地的權利應當在解除了委托經營合同后才可以主張,在現階段金源通公司無權主張。一審法院既認可委托經營合同的存在和合法性,又判決給金源通公司賠償損失這是相互矛盾的。一審法院具有傾向性,希望本案中止審理。
金河物流公司述稱:1.關于占用的涉案土地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移動分公司所占有的土地是政府相關部門合法建設項目,而并非屬于違法建設項目;2.是否造成損失的問題。我方遞交的第二組證據和209號判決明確判給我方支付土地使用費,金源通公司屬于重復索要使用費;3.程序存在嚴重違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進一步規范了民事判決的表述,能夠使大眾接受,對于主文部分“處理意見”一詞,這樣的錯誤,希望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金源通公司所稱物權公示原則,但是我方提醒法庭債權是物權存在的基礎,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另外的兩個案件是涉及到金源通公司是否適格。
北京合力公司述稱:公司已經按照合同履行完畢,通過移動公司和電信公司驗收,我們的工程是合法的,也履行完了合同中的要求,該做的工作我們都做了。現在審計工作已經結束,工程位置和長度各方面都是合格的。干活兩個多月,并沒有出現有人說是土地的所有人,我們干完兩年多了,告訴我們違法了,我們覺得不合理。
電信分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賽罕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5民初3722號民事判決第一、第二項判決;2.重新認定案件事實;3.依法駁回金源通任公司的起訴。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一審法院依據部分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據此進行判決,違反了法律規定,屬審理程序不當。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庭審期間己查明,涉案土地是由金河物流公司在使用,埋設光纜如果造成損失,只能給該公司造成損失,怎么會給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使用權人造成損失呢?一審法院雖然查清是金河物流公司在使用涉案土地,但沒有查清埋設光纜是否存在損失。金河物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既然該公司認為不存在侵權、不存在損失,法院就不應判決電信分公司賠償。在是否存在損失的問題上,只有實際的使用人有發言權。三、一審判決依據的《資產評估報告》是錯誤的。一審期間,經金源通公司申請,呼和浩特市百晨資產評估事務所做出(2017)第004號《資產評估報告》,估算電信分公司埋設光纜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的損失為453796元。一審法院罔顧事實,隨意裁決。這份報告依據的是保護通信光纜為目的相關規定,其制定該規定的背景不同,目的不同,與本案的情況毫不相干,該規定不能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本案中電信分公司是在園區建設完成后,根據土地使用人的規劃,在使用人確定的位置上埋設的是園區建設的組成部分。《評估報告》機械地套用相關規定,以光纜造成土地無法使用為前提,十分荒唐。為此,電信分公司對該報告不服,請求重新鑒定被一審法院拒絕。四、一審法院帶有傾向性。一審法院對明顯不客觀、不正確的《評估報告》予以采信,相反,對電信分公司以敷設管道將收納廣電部門的光纜,為土地使用人釋放等量土地,土地使用人由此獲益,請求對此進行鑒定法院未予許可。稍有常識的人經過比較就會發現:廣電部門敷設的光纜與上訴人敷設的光纜,哪一個對園區使用土地造成的影響大。把多條光纜按規劃整合、深埋,對土地使用人是否有利。此外,一審法院判令電信分公司15日內遷改通信管道,既無法執行,又損害各方利益。且不論光纜無處可遷,如果真要遷,必然會給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呼和浩特市城發金河物流有限公司造成損失。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傾向性明顯。沒有查清敷設光纜是否給使用人造成損失,沒有查清給誰造成損失,沒有查清實際損失到底有多少。隨意采信錯誤的《評估報告》進行判決,草率判決遷移光纜實屬不當。希望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金源通公司辯稱,一、金源通公司在一審中僅僅減少了訴訟請求金額,并未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項目,因此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變更訴訟請求,不需要通知移動分公司及組織答辯,一審程序合法。本案中金源通公司并未變換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沒有基于法律關系及民事行為的效力變化而改變訴訟請求,僅僅是對訴訟請求的金額進行了降低而非增加,屬于主動放棄了自己的法益,依據法理不需要通知訴訟對方及組織答辯。同時,也不存在電信分公司所訴的證據未經質證的問題,一審中全部證據均進行了質證。二、金源通公司只是委托第三人城發公司在涉案土地上經營金河物流公司,并未授權其對涉案土地進行處分的權力,該權利屬于物權只能由權利人金源通公司才能行使,任何未取得物權權利人認可的所謂利用均構成侵權。本案中金源通公司的所謂合理利用土地,并未征得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城發公司及金河物流公司均無權處分涉案土地的使用權,金源通公司構成侵權無疑。因此,也不存在電信分公司所訴的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而是將其侵權事實無法掩蓋。三、金源通公司所謂在涉案土地上埋設通訊設施,提升了涉案土地的價值并未造成損失的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無稽之談。實際上其侵權給金源通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移動分公司在未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埋設電纜,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其中第五項即為: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和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筑。在市區外電纜兩側各兩米、在市區內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范圍內,不準植樹、種竹。”四、移動分公司所稱其侵權責任應由本案北京合力公司承擔,與本案無關,如果移動分公司與第三人確有合同約定,移動分公司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另行向第三人主張,與本案金源通公司無關。五、電信分公司所謂一審法院帶有傾向性一說,也是毫無依據的。綜上,移動分公司存在侵權事實,給金源通公司造成了損失。根據物權公示原則金源通公司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的規定,移動分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應予維持,請求法院駁回移動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移動分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沒有查清案件事實,沒有等投資合同作出生效判決,就草率地恢復審理。引用證據應當表述尚未生效,所以介于這種情況,投資合同正在審理,希望法院中止審理。金源通公司想行使土地的權利應當在解除了委托經營合同后才可以主張,在現階段金源通公司無權主張。一審法院既認可委托經營合同的存在和合法性,又判決給金源通公司賠償損失這是相互矛盾的。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希望二審法院改判。
金河物流公司辯稱:1.關于占用的涉案土地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移動分公司所占有的土地是政府相關部門合法建設項目,而并非屬于違法建設項目;2.是否造成損失的問題。我方遞交的第二組證據和209號判決明確判給我方支付土地使用費,金源通公司屬于重復索要使用費;3.程序存在嚴重違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進一步規范了民事判決的表述,能夠使大眾接受,對于主文部分“處理意見”一詞,這樣的錯誤,希望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金源通公司所稱物權公示原則,但是我方提醒法庭債權是物權存在的基礎,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另外的兩個案件是涉及到金源通公司是否適格。
北京合力公司述稱:公司已經按照合同履行完畢,通過移動公司和電信公司驗收,我們的工程是合法的,也履行完了合同中的要求,該做的工作我們都做了。現在審計工作已經結束,工程位置和長度各方面都是合格的。干活兩個多月,并沒有出現有人說是土地的所有人,我們干完兩年多了,告訴我們違法了,我們覺得不合理。
金源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立即停止對金源通公司土地的侵權行為,拆除已埋放的通訊設施和建、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2.判令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賠償金源通公司因其侵權給金源通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2000萬元;3.判令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2018年1月29日提出書面申請,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判令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賠償因其侵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5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9年5月蘭寶公司取得呼清公路14.5公里處343896.3平方米(約515畝)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為“工業”。2004年4月20日該院作出(2004)賽民初字第2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蘭寶公司歸還金源通公司本金47萬元,利息43005元,合計513005元。2006年9月5日該院作出(2005)賽執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書,內容為因依法委托“和明拍賣公司”拍賣蘭寶公司的土地,三次流拍,金源通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賣保留價82萬元接受被拍賣財產。裁定如下:一、位于呼清公路14.5公里處343896.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金源通使用,價款差額部分由金源通公司補足;二、金源通公司可持本裁定書到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2008年1月27日金源通公司給呼市土地局《土地過戶申請》,請求根據(2005)賽執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書將蘭寶公司343896.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過戶到金源通公司。2008年2月5日呼市政府作出呼政(2008)9號《關于將內蒙古蘭寶生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土地過戶到內蒙古金源通公司的批復》。政府在批復中說明,此前賽罕區法院以(2004)賽執字第51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呼市土地收儲中心協助將該宗地收儲后掛牌拍賣,用以債務糾紛,呼市土地收儲中心二次未予受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民[2004]5號)《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及賽罕區法院(2005)賽執字第1009號裁定書和(2005)賽執字第100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文件,經例會研究,同意將蘭寶公司343896.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過戶到金源通公司。2008年5月13日金源通公司取得“呼國用[2008]第00111號”土地所有權證,土地性質仍為劃撥,用途仍為“工業”。
2011年4月18日呼市政府作出(2011)24號《關于研究貨物轉運站選址建設及有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紀要》。會議確定,(1)為妥善解決大型載重車輛進入市區外圍的貨物轉運問題,原則同意城發公司擬定的四個貨物轉運站的選址位置,具體地點由市規劃部門具體確定;(2)為促進項目盡快發揮作用,對于其中手續短期難以辦理的項目,供地方式按照臨時用地予以辦理,用地性質調整為集體建設用地,具體用地規模根據實際逐步解決;(3)市規劃、交通等部門要加強與城發公司的對接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項目推進。2011年5月23日城發公司與金源通公司根據呼市政府(2011)24號《專題會議紀要》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合作成立一家公司,暫定名稱為“呼和浩特市城發七圪臺貨場有限責任公司”;城發以建設投資入股,金源通公司以土地作價入股,由新公司經營管理;建設資金由城發籌集;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2011年9月20日雙方又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股權結構為城發控股占51%,金源通公司占49%。2011年5月26日城發公司以呼城發總辦字(2011)88號文件向呼市發改委作《關于呼和浩特市城發七圪臺農產品貨場項目立項請示》。2011年6月4日呼市發改委以呼發改經貿字(2011)364號作出同意立項的《關于呼和浩特市城發七圪臺農產品貨場項目立項批復》,項目名稱:“呼和浩特市城發七圪臺農產品貨場”;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占地面積515畝,總建筑面積237757平方米,其中常溫倉庫4座,干燥倉庫2座,低溫倉庫1座,現場交易中心1座,現場交易倉庫4座,汽修中心、汽配中心及汽車旅館各一座,餐廳、酒店各1座;項目總投資9920萬元,全部由城發公司自籌解決。2011年10月15日城發公司與金源通公司再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新公司名稱為“呼和浩特市城發金河物流有限公司”;金源通公司在作價投資的土地中縮減65畝自行使用;金源通公司的土地由評估機構按當期呼市區塊地價評定;城發以建設資金和土地出讓金入股。2012年8月20日城發公司與金源通公司簽訂《出資人協議》,約定:金河物流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城發公司1020萬元(貨幣)占51%,金源通公司980萬元(土地作價)占49%。第一期出資,城發600萬元,金源通公司不出資;2014年8月20日前第二期出資,城發420萬元,金源通公司980萬元。同日簽訂《呼和浩特市城發金河物流有限公司章程》。2012年9月17日城發金河物流公司在呼市工商局注冊登記。注冊資本2000萬元,實收資本600萬元,經營范圍為一般經營項目,營業期限自2012年9月17日至2042年9月17日。城發金河物流公司成立后,金源通公司出資的土地沒有辦理出讓手續,2012年12月19日城發公司委托內蒙古中凱會計師事務所對城發金河物流公司資本實收情況進行驗資,《驗資報告》載明,截止2012年12月11日止,城發公司第一期出資600萬元,第二期出資420萬元,占注冊資本2000萬元的51%,完成了全部出資。金源通公司應出資980萬元,未出資。此后,城發公司與金源通公司簽訂《委托經營協議》,該協議沒有落款日期,城發公司認可是2014年3月簽訂,金源通公司在本案起訴狀中認為是2013年4月。合同約定:(1)因金源通公司土地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先行以金源通公司委托城發公司經營金源通公司450畝土地的方式建設物流園區項目,經營期內金源通公司辦理完土地出讓手續后,簽訂土地租賃合同;(2)委托經營(或金源通公司辦理完土地出讓手續后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期限,從2011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3)合同到期后,如城發公司經營正常且不虧損,城發公司以不動產評估實際值,金源通公司以到時的土地評估價,組建股份公司,共同經營;(4)委托經營期間保證金源通公司的固定收益,第1年300萬元,此后每年遞增60萬元;(5)雙方權利義務,城發公司要嚴格按照呼市發改委呼發改經貿字(2011)364號批復文件投資建設,超投資額度建設需金源通公司同意。金源通公司在委托期間,無權干涉城發公司對土地的合理利用;(6)違約責任。城發公司長期拖欠給付收益金,金源通公司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因金源通公司的原因致使城發公司無法正常使用土地,城發公司可即時要求終止本協議并要求金源通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城發公司已實際給付金源通560萬元土地收益金。
2012年8月17日呼市政府作出(2012)38號《關于研究云計算干線傳輸管道一期工程路由規劃相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紀要》。會議認為,云計算數據中心是市委、市政府2012年重點建設項目,要求呼市規劃局于8月26日前提供第一期路由規劃線路;免收破路費,按破路費的50%收取土地恢復費;征用土地中青苗補償費按相關文件和合同條款支付;市國土資源局指導相關旗縣區國土資源局在8月26日前辦理完成項目臨時用地手續,市林業局要簡化審批,在8月26日前完成手續。2012年10月16日移動和電信簽訂《2012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協議(共建管道)》,約定為減少重復建設,節約投資,共建2012呼市地區基礎設施傳輸管道,費用分攤。2012年11月合力與移動簽訂《2012年城域傳送網一期工程呼和浩特業務區旗縣通訊管道工程施工合同》與電信簽訂《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云計算內蒙古信息園干線傳輸管道通信項目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分別約定2012年11月30日和2012年12月15日。2013年4月22日呼市政府作出(2013)21號“研究中國電信云計算內蒙古信息園干線傳輸管道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紀要》。會議要求:(1)中國電信云計算內蒙古信息園項目作為自治區及我市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加快推進,其工程務必在5月1日前完成;(2)工程涉及相關地區和部門要全力以赴配合施工,確保如期完工,并確定了管道通過地區配合施工的政府領導人員名單;(3)統一農田補償標準,避免上訪;(4)市政府督查辦派專人跟蹤督辦,確保如期完工。同日,電信和移動給城發金河物流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在云計算項目管道經過城發公司開發的物流園區時:(1)對工程的深度、標高、位置等嚴格按照城發金河物流園區施工圖紙及規范要求施工;(2)如物流園區在以后的建設過程中與該路段的通信管道發生沖突,我公司無條件按城發金河物流園區指定的位置進行遷改;(3)為城發金河物流園區提供免費通信管道(2根7孔梅花管,管材由施工單位提供);(4)待管道建成后,應協調廣電公司,將原有在園區內的廣電光纜移至管道內(廣電使用的一管孔由城發物流園區提供,此項目由施工單位負責協調)。
2016年4月7日金源通公司與案外人內蒙古承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啟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約定雙方開發金源通公司的515畝土地,承啟公司出資2000萬元,金源通公司出土地,合作期限5年;簽訂正式合同前承啟給付金源通公司1000萬元,金源通公司要保證土地的完整性、合法性;任一方違約,賠償對方300萬元。2016年4月20日承啟公司給金源通公司《致內蒙古金源通公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函》。提出經實地考察和測量,發現貴公司土地上有移動和廣電的若干光纜及諸多構筑物,影響我公司的開發設計,致函貴公司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否則我公司將按《合作意向書》追究貴公司的違約責任。
2017年1月10日金源通公司在呼市中院起訴城發公司,請求:1.判令終止《委托經營協議》,城發公司從金源通公司的土地上遷出并清空土地;2.判令城發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使用費2140萬元;3.判令城發公司賠償違約金9962萬元;4.判令城發公司賠償協議未到期剩余土地使用費3000萬元;5.判令城發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以及評估、鑒定費用。于2017年6月1日變更訴訟請求為:1.立即支付拖欠金源通公司的土地使用費2140萬元;2.判令城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2677.99萬元(暫計算至2017年10月31日,將一直計算至法院執行之日止);3.判令城發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以及評估、鑒定費用。城發公司反訴,請求1.確定雙方簽訂的《委托經營協議》無效;2.金源通公司退還依據《委托經營協議》取得的560萬元“固定收益金”及利息損失;3.案件受理費由金源通公司承擔。城發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書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1.判決金源通公司向城發公司支付1280萬元代墊征地費用及利息300萬元(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金源通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貨款利率進行計算,暫計算至起訴之日);2.判令金源通公司支付因其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給城發公司造成的財務成本損失601萬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后又申請撤回增加的兩項訴訟請求。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內01民初1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雙方于2011年5月23日簽訂的《委托經營協議》不存在無效合同的情形,并已實際履行,應受到法律保護。判決城發公司給付金源通公司土地使用費2140萬元及違約金2677.99萬元(暫計算至2017年6月23日止)。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以214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駁回金源通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及城發公司的反訴請求。城發公司不服上訴至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內民終字2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3月6日城發公司在呼市中院起訴金源通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請求:1.判令金源通公司以位于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金河鎮七圪臺村的450畝土地使用權向城發公司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金源通公司承擔;2.判令金源通公司向城發公司支付因其未按時履行出資義務的違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100萬元;3.訴訟費用由金源通公司承擔。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內01民初1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城發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6年10月28日內蒙古新廣廈國土資源勘查測繪技術有限公司作出內新廣勘測字(2012)030號《金源通公司與合力、移動、電信、金河物流土地侵權測量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侵權面積6.81畝。2017年3月13日呼市百晨資產評估(普通合伙)事務所受賽罕區法院委托,作出呼百晨評字(2017)第004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7年3月7日,侵權行為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4006248元,其中:上述侵權期間所占用面積的土地使用費評估價格為453796元。上述評估結果中尚未包含因光纜鋪設致使申請人與承啟公司簽訂的《合作意向書》未能履行造成的合作收益及違約責任損失。金源通公司兩次共支出測量費及評估費2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如下:一、金源通公司的主體資格問題;二、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是否對金源通公司構成侵權;三、金源通公司的訴訟請求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因金源通公司提供了呼國用2008第0011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故其對本案案涉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并依法對該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即物權公示原則。”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金源通公司是本案適格的主體。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承建的“中國電信云計算內蒙古信息園干線傳輸管道工程項目”是內蒙古和呼市的重點工程,干線路由是經呼市規劃部門確定的,屬于合法建設工程項目。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的《承諾書》可以證明,管道通過其園區,是經金河物流公司同意,并按金河物流公司確定的路線施工,金河物流公司獲得了一定的利益回報。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僅根據金河物流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而未向相關部門核實案涉土地登記的權利人,其行為對金源通公司構成侵權。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因金源通公司是案涉土地的使用權人,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在給金河物流公司的《承諾書》中明確:“(2)如物流園區在以后的建設過程中與該路段的通信管道發生沖突,我公司無條件按金河物流園區指定的位置進行遷改;”為減少當事人訴累,現金源通公司作為案涉土地的使用權人有權要求移動分公司、電信分公司無條件進行遷改通信管道。金源通公司請求賠償50萬元,該院予以支持侵權期間所占用土地使用費評估價格453796元。其他損失因未實際發生,且該涉案土地由金源通公司委托城發公司經營未到期,故該院不予支持其他損失。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一、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信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遷改其在案涉土地內鋪設的通信管道;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信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內蒙古金源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侵權期間所占用面積的土地使用費評估價格453796元;三、駁回內蒙古金源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緩交執行中扣除),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信分公司負擔。
鑒定費23000元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信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堅持一審提交的證據及質證意見。金河物流公司向本院新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擬證明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內民終209號民事判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立案審查。經二審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00元,由上訴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信分公司分別負擔8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賈慧芳
審判員郭籽良
審判員徐曉凡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呼和滿都夫
判決日期
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