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1、覃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桂1121執207號
判決日期:2019-07-03
法院:昭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黃某1與被執行人覃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玉州分公司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2018)桂11民終97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覃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玉州分公司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黃某1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償還4488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5519.5元,案件執行費6632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執行。
本院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覃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玉州分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法院接受調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玉州分公司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交來案款110000元;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交來案款119993元;覃挺要求法院召集雙方調解處理本案由其承擔的案款。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黃某2(黃某1之父親)與覃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執行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覃挺于2019年6月份起每月履行案款1000元,直至交清該案案款為止(到2023年11月份待其退休,到時收入高點再多交案款,具體交多少到時再定)
判決結果
一、終結(2019)桂1121執207號案件的執行程序。
二、終結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覃挺沒有按協議履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莫雄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廖仁華
書記員周文蘭
判決日期
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