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武漢恒通威邦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鄂0103執37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7-05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武漢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依據本院(2018)鄂0103民初3493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武漢恒通威邦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朱麒霖支付物業費、維修基金、電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34697.08元、利息(以134697.08元為基數,按日息萬分之五的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770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待定數,按實際還款時間及法律規定計算)、執行費。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漢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執行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朱麒霖名下存款21074元,查封了被執行人武漢恒通威邦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鄂A×××××的梅賽德斯奔馳牌汽車。現兩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相關財產線索。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鄂0103民初3493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待具備執行條件時立即恢復執行。
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國華
審判員鄧軍
審判員陳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鐘帆
判決日期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