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華泰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臧小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122民初1536號
判決日期:2019-07-08
法院: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華泰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臧小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建權獨任審判,于2019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漯河華泰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東風、被告臧小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銀志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漯河華泰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被告為臨潁縣××首府小區××樓××單元××室的業主,房屋面積123.08平方米,根據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為1元/平方米。原告物業公司于2015年5月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接管被告小區后,一直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告積極履行了物業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義務,依約對被告居住的小區實施規范的物業管理,但被告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止一直拒絕繳納所欠物業管理費,原告多次催繳未果,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物業費3000元、違約金2190元,共計519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臧小景辯稱:2015年10月份被告拿到鑰匙裝修房子,向物業交了1000元押金,當時約定的裝修完畢沒有出現墻壁破損等情況就返還押金,但是經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家里房頂、飄窗出現漏水、發霉等情況,多次找物業協商,物業雖去修理但未治理好,還有一個原因是被告的房屋無法辦理房產證,因此我們不再繳納物業費。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日,原告漯河華泰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漯河華泰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被告臧小景的房屋位于臨潁縣××首府小區××樓××單元××室,房屋建筑面積123.08平方米。該協議第六條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高層住宅:1.0元/月.平方米……”。被告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止未繳納物業管理費,原告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物業費3000元、違約金2190元,共計519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判決結果
被告臧小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漯河華泰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物業費2953.92元。
駁回原告漯河華泰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臧小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建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宋美麗
判決日期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