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日照銷售分公司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102民初3664號
判決日期:2019-07-08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銷售分公司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崇升、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全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餐費21783元。事實與理由:2014年至2016年,被告多次安排人員到原告飯店就餐,并在原告制作的結賬單、預結單簽字確認餐費數額。被告支付了部分餐費,尚欠餐費21783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被告安排人員就餐并簽單,應當提供被告與原告簽訂的簽單協議和被告的派餐單,其主張的原告單方制作的結算單中并沒有加蓋被告的印章,或者被告授權的人員簽字,其結賬單中的個人簽名并不足以證實系被告公司安排的職務行為。因此原告起訴被告公司缺乏事實根據。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14日,被告多次安排單位員工到原告處用餐,并在原告制作的小江南食府預結單上簽字確認餐飲費金額。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經對賬,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間的小江南食府預結單24張無異議,認可欠原告餐飲費21783元未付。截止2019年6月28日,雙方均認可原、被告之間除本案債務外,無其他招待費用債務,但對付款時間未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小江南食府預結單、申請書、調查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日照銷售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日照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餐飲費21783元。
案件受理費345元,減半收取173元,由被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日照銷售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蘭雪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丁鴿子
判決日期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