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妮與錦州鍋爐安裝工程總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711民初1323號
判決日期:2019-07-10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顏妮與被告錦州鍋爐安裝工程總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顏妮、被告錦州鍋爐安裝工程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長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在2011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請求被告為原告補繳社會保險單位部分24664.8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1年7月-2016年12月期間在錦州鍋爐安裝工程總公司工作,由于企業原因沒有為原告辦理勞動關系及繳納社會保險,造成原告在此期間的社會保險欠繳。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屬實。
對于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并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7月原告顏妮到被告錦州鍋爐安裝工程總公司從事辦公室勞資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于2016年12月原告在被告單位離職。由于就確認勞動關系及繳納社會保險等問題,原、被告雙方協商未果,2019年6月27日原告訴至錦州市太和區勞動爭議仲裁院,該仲裁院作出錦太勞仲不字(2019)第363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認為原告的請求事項不在勞動爭議仲裁調整范圍,超過仲裁時效,故不予立案處理。原告顏妮不服該通知書,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顏妮與被告錦州鍋爐安裝工程總公司在2011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顏妮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錦州鍋爐安裝工程總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丹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詹文碩
判決日期
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