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南昌海韻實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103民初2167號
判決日期:2019-07-12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隆城公司)與被告南昌海韻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隆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功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韻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富隆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承擔未向原告開具發票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6635415.95元;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承擔工程整改費用1617509元;3、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工期延誤索賠890000元;以上三項合計:8142924.95元。4、請求依法判決本案的訴訟費68800元、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5月簽訂《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承擔富隆城空調系統工程的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承擔富隆城空調系統工程的設備采購及施工工程,合同總包干價人民幣1780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累計向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6677131.28元,實際為17553927.68元,但被告尚欠12760415.28元發票未開具給原告,造成原告沒有發票進入成本核算,而須多繳納稅收,損失金額為人民幣6635415.95元。另施工中,被告存在空調控制面板為安裝、部分主機冷媒通道未聯通、部分樓層室內空調的送風和回風口未安裝、室外機電纜未安裝、室外空調主機至空調控制柜的電纜為敷設、冷媒井澆注及開孔未完成等未完成合同施工內容的情形。存在部分室外機、控制面板、冷媒管安裝不合格等施工不合格的情形。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履行合同和進行整改,均無法聯系到被告。為保障工程順利施工完成,原告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施工和整改工作,共產生額外費用人民幣1617509元。并根據《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產生人民幣890000元的工程延誤索賠責任。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钡囊幎?,并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被告應向原告承擔未開發票的責任及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請,維護合法權益。
被告海韻公司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5月8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為: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為富隆城中央空調系統工程。工程地點為紅谷灘?!?、合同價款:合同包干總價17800000元(其中設備價:16500000元(開具設備銷售發票),安裝價1300000元(開具建安發票)。)……四、工程款支付方式:1、設備部分:甲方按已確認的設備清單,貨到工地前15天支付該批次空調設備價值的30%預付款,該批次空調設備到達施工現場并經甲方現場工程師和監理驗收合格六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至該批次空調設備價值的90%(含預付款),該批次空調施工完畢并經甲方現場工程師和監理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該批次空調設備價值的95%,該批次空調設備價值的余款5%作為該批次貨物質量保證金;以此類推。每次付款后兩個月內乙方需提供合格的正式設備銷售發票給甲方。質保期為自該批次貨物驗收合格之日起24個月,質保期滿后7個工作日無息支付清。2、安裝部分:人員進場安裝3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空調安裝價的10%預付款。按形象進度每月向甲方申報產值進行支付,該施工段室內施工完工并經甲方現場工程師、監理驗收合格后支付該段施工段安裝完成申報產值款項的80%。該施工段所有施工內容完工,并經甲方現場工程師、監理驗收合格后支付該施工段安裝完成申報產值款項的95%。該施工段安裝完成申報產值款項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后24個月后于7個工作日無息支付。(每次付款后兩個月內乙方需提供合格的建安發票給甲方)。質保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4個月以內保修。……八、合同工期:根據寫字樓裝修進度,乙方應保證嚴格按照甲方現場要求的時間或期限,予以完成實施并承擔全部責任。施工進度不能影響整個裝修進度。施工總工期為乙方施工人員進場施工起至完工,若因甲方原因延長工期時,則設備、材料、人工費按市場價格作相應的調整。……十二、索賠與賠償:1、質量索賠,在檢驗和驗收過程中,發現材料的質量不能達到相關的技術要求,除按合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甲方有權提出索賠。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的索賠文件后三天內作出答復以確認是否接受甲方的索賠要求。如乙方在收到索賠文件三天內不作答復,則應視為該索賠要求已被乙方接受。按規定對設備材料提出的質量索賠,若乙方一次未能修理的,甲方可自行進行修理或更換,所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2、工期延誤索賠,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否則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總價的1‰計算,但不能超過總工程款的百分之五?!?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下列款項,分別為:2014年3月17日支付832796.4元;2015年6月2日支付1000000元(備注:設備進度款);2015年10月30日支付500000元(附言:設備預付款);2015年12月18日支付2000000元(摘要:貨款);2016年1月20日支付337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款);2016年3月16日支付2336625元(附言:空調設備款);2016年3月28日支付260000元(附言:工程安裝款);2016年4月8日支付232500元(附言:工程進度款);2016年5月6日支付1082686.39元(附言:空調設備款);2016年5月20日支付516779.89元(附言:工程款);2016年5月24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5月25日支付700000元(附言:工程款);2016年7月22日支付1428540元(附言:設備購銷款);2017年5月3日支付50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系統工程);2017年5月5日支付50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系統工程);2017年5月10日支付50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系統工程);2017年5月17日支付50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系統工程);2017年11月22日6000元(附言:暫借款);2017年12月8日支付214000元(附言:借款);2017年12月8日支付30000元(附言:借款);2018年1月19日支付30000元(附言:借款);2018年2月12日支付7000元(附言:海韻工程款);;2018年2月12日支付7000元(附言:海韻工程款)。
2018年原告(甲方)與深圳市成大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翠林大廈4F、29F-39F空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為:工程名稱為翠林大廈4F、29F-39F空調工程,工程地點為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翠林大廈,工程內容為:翠林大廈4F、29F-39F空調整改工程空調圖紙內的全部現場未完成及以已完成需要整改調試的各項內容,具體以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及現場實際施工情況為準。開工日期暫定2018年7月7日(具體以工程師下達開工令之日為準),竣工日期為36-39F8月15日達到使用條件,3F、4F、29-34F8月底達到使用條件。本工程為固定總價合同,本工程合同包干總價為103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本工程不設預付款,29-39F空調系統安裝及調試完成,達到使用條件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0%,其余樓層空調系統安裝調試完成,驗收合格,達到使用條件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0%;工程結算完成后30天內支付到結算價的97%,余3%作為保修金,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相關條款支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企業信息表、《翠林大廈4F、29F-39F空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客戶回單、匯款憑證、綜合憑證、進賬單、庭審筆錄等在卷證實。
庭審結束后,原告陸續提供了一些證據,但均系復印件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8800元,由原告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敏平
人民陪審員徐天琪
人民陪審員程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楊玲
判決日期
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