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佩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孫穎等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滬0101執異41號
判決日期:2018-06-28
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2018)滬0101執407號案件(即:麗興公司申請執行佩霖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申請執行人麗興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追加被申請人孫穎、王潔瑋為案件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麗興公司稱,根據(2017)滬0101民初14049號民事判決書,麗興公司向我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佩霖公司向其支付租金、物業管理費、滯納金及各項損失、費用171萬余元。但佩霖公司至今未履行義務。經調查,佩霖公司原股東為被申請人孫穎和王潔瑋,兩人系母女關系,均未實際繳納出資。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兩人協議把佩霖公司的公司類型變更為王潔瑋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有逃避債務之嫌。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追加孫穎和王潔瑋為案件被執行人,對佩霖公司名下執行案件的債務依法承擔清償責任。聽證中,申請人進一步明確要求孫穎在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王潔瑋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麗興公司為此向法院提交了佩霖公司的相關工商登記資料、年度報告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等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孫穎和王潔瑋不同意申請人的申請。兩人認為已履行佩霖公司的出資義務,不存在未實際繳納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孫穎稱,協議把佩霖公司的公司類型變更為王潔瑋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因為其當時需要向銀行貸款,根據財務顧問的建議所為,并非故意逃債。王潔瑋稱,其了解法律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未混同。為此,孫穎和王潔瑋向法院提交了佩霖公司成立時的驗資報告、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現金交款單、活期帳戶交易明細、銀行詢證函、相關證言等證據材料。
被執行人佩霖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公司財務制作的相關記賬憑證,以證明公司注冊資本完成實際足額交付,并用于正常經營用途。
本院查明,麗興公司訴佩霖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滬0101民初14049號民事判決,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確認:一、佩霖公司應支付麗興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幣113517.94元及相關滯納金;二、佩霖公司應支付麗興公司物業管理費人民幣31100.81元及相關滯納金;三、佩霖公司應支付麗興公司推廣費人民幣4146.77元及相關滯納金;四、佩霖公司賠償麗興公司3個月的房屋空置期租金、物業管理費及推廣費損失人民幣922346.25元;五、佩霖公司賠償麗興公司裝修期租金損失人民幣625610.01元。案件生效后,佩霖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麗興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以(2018)滬0101執407號立案執行。執行中,未查到佩霖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執行裁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佩霖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成立時系注冊資金為人民幣200000元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孫穎和王潔瑋。兩人系母女關系,各自持有50%股份。兩人于2013年8月29日向佩霖公司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青浦區支行開立的人民幣臨時存款帳戶內分別存入人民幣現金100000元。上海永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出具驗資報告。2017年9月14日,孫穎與王潔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孫穎將所持有的公司50%股份轉讓給王潔瑋。同年9月25日,佩霖公司由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王潔瑋一人。
上述事實,由(2017)滬0101民初14049號民事判決書、(2018)滬0101執407號執行裁定書、佩霖公司的相關工商登記資料、佩霖公司成立時的驗資報告、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現金交款單、活期帳戶交易明細、銀行詢證函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追加被申請人王潔瑋為(2018)滬0101執407號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并對(2017)滬0101民初1404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上海佩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欠付上海麗興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債務中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申請人上海麗興房地產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請人孫穎為(2018)滬0101執407號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傅朱鋼
審判員唐建國
人民陪審員張麗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敏
判決日期
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