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與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21295號
判決日期:2018-06-2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匯昕律師事務所)訴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青旅)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匯昕律師事務所之委托代理人馬木軍,北青旅之委托代理人田輝、苗慧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匯昕律師事務所提出訴訟請求:北青旅支付律師服務費506256.88元及違約金25312.8元。事實與理由:匯昕律師事務所多年為北青旅提供法律服務,雙方約定每年律師顧問費每年3萬元,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當年的顧問費,代理訴訟的案件標的10萬元以下匯昕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服務,訴訟標的10萬以上按照《北京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的具體規定為標準,優惠50%收取費用,在案件訴訟結束后支付。2016年雙方簽訂2007年至2019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其收費標準沒有依按照原標準執行,北青旅逾期不向匯昕律師事務所支付法律顧問費,工作費,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不低于律師費總額5%的違約金。事實上2017年匯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了多個案件,但北青旅并沒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代理費也未支付2017年顧問費,故匯昕律師事務所訴至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北青旅答辯稱,一、雙方于2016年10月12日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匯昕律師事務所的馬木軍律師為北青旅提供法律服務。合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開始,北青旅于2016年12月8日向匯昕律師事務所支付了2017年度的顧問費。二、雙方除了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外,北青旅還與匯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馬木軍簽訂了《法律勞務服務合同》,約定馬木軍為北青旅提供法律勞務服務,法律服務工作范圍:在合同期內馬木軍為北青旅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提供不少于3小時的法律知識培訓服務;3、審理各類合同、代寫法律文書;代理各項刑事、民事、勞動爭議等刑事案件,共計14項,北青旅每月向馬木軍律師支付法律勞務費用8000元,所得稅由北青旅承擔,簽訂合同書面合同后,北青旅按照約定向木馬軍律師支付了相關款項,不存在拖欠問題。匯昕律師事務所主張代理的八起案件是北青旅委托馬木軍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的,而非委托匯昕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也是委托馬木軍律師,至于馬木軍律師是否以其公民個人身份還是以律師身份是由其自行決定,而非北青旅決定。庭審中匯昕律師事務所也認可雙方簽訂的《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僅是為了馬木軍律師拿到出庭函,如果不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馬木軍律師無法拿到出庭函,無法作為代理人出庭,故足以證明雙方之間的《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并非實際履行的合同。三、雙方之間委托合同關系建立應自委托時開始,依據匯昕律師事務所主張的代理案件,部分案件是于2016年委托的,并不能夠適用雙方2017年的合同收費,部分案件與匯昕律師事務所無關,其無權收費,部分案件通過調解結案,匯昕律師事務所并未付出相應的工作,無權收取律師費。關于2017年度的代理費,北青旅已經在簽約之后在2016年支付完畢,不存在欠費的問題。依據匯昕律師事務所庭審的主張,2017年之前雙方沒有合同約定,都是按照慣例進行工作,每年支付顧問費三萬元,所有代理費分兩部分,一部分是需要通過保險公司支付,北青旅從保險公司報銷之前告訴馬木軍律師數額,匯昕律師事務所開具發票從保險公司支付,另一部分代理費從根據馬木軍與北青旅之間關系不錯就免除,雙方通過簽署該勞務合同,北青旅只要支付10萬元,馬木軍個人名義簽署法律服務合同,這樣對于稅務方便。一般案件費用支付情況:一部分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律師服務費,北青旅會支付匯昕律師事務所,還有一部分費用是年底一起商議,除了三萬及每月8000元費用,北青旅沒有支付過其他費用,馬木軍跟北青旅之間沒有換法人之前,雙方按照慣例進行,后來形成了合同。綜上,依據雙方庭審中的陳述及雙方舉證、質證足以證明庭審中份合同均是指定馬木軍律師為北青旅提供法律服務,雙方之間雖然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但雙方并未實際按照該合同執行。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匯昕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北青旅作為甲方與匯昕律師事務所作為乙方簽署《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律師馬木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1、在本合同期內,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咨詢方式根據具體情況以及雙方協商,乙方可以做出口頭解答,也可以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2、本合同期內,根據甲方提出的培訓題目,乙方為甲方提供不少于3小時的法律知識培訓服務;3、本合同期內,乙方為甲方提供審查起草各類合同、代寫法律文書等法律服務;4、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進行法律事務或企業資信情況的調查;5、本合同期內,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為甲方擔任見證或協辦公證;6、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辦理刑事案件;7、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代理民事、勞動爭議案;8、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代理經濟、知識產權案件;9、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代理行政訴訟案件;10、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代理涉外訴訟和仲裁;11、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提供參與商務談判、簽約業務活動中的法律服務;12、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提供知識產權申請、轉讓、保護法律服務;13、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提供投資、擔保保險招投標、房地產等業務活動中的法律服務;14、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其他有利于保護委托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甲方向乙方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3萬元本年度的法律顧問服務費。如果甲方需要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6項至第10項法律服務,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如果甲方需要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5項、第11項至第14項法律服務,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代理費的收費標準為涉案標的10萬元以下的案件,乙方不再另行收費;涉案標的10萬以上的案件,乙方依《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具體規定為基準,優惠50%向甲方收取代理費;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3、甲方逾期七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同時,甲方應承擔不低于律師費總額5%的違約金等。庭審中,匯昕律師事務所表示上述合同簽署至今,北京旅游未支付年度的費用3萬元。北青旅則表示其在2016年12月8日支付了3萬元,該款項即為2017年度的律師費,并提交了支出憑單、付款回單以及2016年10月14日由匯昕律師事務所開具的發票予以佐證。對此,匯昕律師事務所表示該3萬元是2016年度的律師費。
庭審中,匯昕律師事務所羅列了上述協議簽署后其代理北青旅參加的訴訟及收費標準:
1、北青旅起訴北京市XXX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對此匯昕律師事務所提交了(2016)京0101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寫明: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為馬木軍,北京市匯昕律師所律師,北青旅的本訴請求(含訴訟費)金額共計283680元,北京華遠國際旅游有限公司的反訴金額(含反訴費)共計273486元。該案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1月23日作出判決。匯昕律師事務所主張律師代理費為本訴283680×3%=8510.4元,反訴案件代理費8510.4元,共計17020.2元。對此北青旅表示,上述案件委托于2016年,不屬于涉案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沒有依據就反訴另行收費。
2、上海XXX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北青旅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對此,匯昕律師事務所提供了(2016)滬0115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及(2017)滬01民終XXX號民事判決書。在(2016)滬0115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寫明:該案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為馬木軍,北京市匯昕律師所律師;上海XXX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的訴訟請求總額為(含訴訟費、公告費)共計2436385元。一審判決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北青旅上訴,二審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判決,維持原判。后北青旅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匯昕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案件標的2869359.74,一審代理費按照3%收取,為86080.79元,二審代理費為一審代理費的60%,51648.47元,撰寫申訴材料并提交法院的費用20000元。對此北青旅表示,上述費用發生于2016年,不屬于涉案合同約束的范圍內。
3、鄭州市XXX街道辦事處XXX社區居民管理委員會訴北青旅等被告合同糾紛一案。對此,匯昕律師事務所提交了(2016)豫0103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17)豫01民終XXX號民事裁定書。在(2016)豫0103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中寫明: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為馬木軍,北京市匯昕律師所律師;鄭州市XXX路街道辦事處XXX社區居民管理委員會訴訟標的為1186850元。2017年6月30日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案件的被告之一河南XXX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2017)豫01民終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對此,北青旅表示上述案件發生于2016年,不屬于涉案合同約束的范圍內。
4、田某某等訴北青旅旅游合同該糾紛一案。對此,匯昕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本庭提交了(2016)京0105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在判決書中寫明: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為馬木軍,北京市匯昕律師所律師。該案的訴訟標的為1312194元,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了一審判決。匯昕律師事務所主張的代理費為1312174×3%-7000=32365.55元。對此,北青旅表示該案件發生和結案均在2016年,且雙方已經協商律師費為7000元。經詢問,雙方均表示上述7000元系保險公司理賠的律師費金額,雙方就該金額簽署了律師代理合同。
5、吳某群體訴訟及公安立案。匯昕律師事務所表示該案涉及230人金額223萬元,對此其提交了北青旅2016年3月15日的舉報信,顯示涉案金額223萬元。匯昕律師事務所表示按照涉案金額1%收取,為22333元。對此,北青旅表示該案發生于2016年,不屬于涉案合同約束的范圍內,且案件由法院移送給公安機關,其不應收取代理費。
6、XXX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北青旅合同糾紛案。對此,匯昕旅行社向本庭提交了(2017)京0105民初XXX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寫明:北青旅的委托代理人為馬木軍,北京市匯昕律師所律師,XXX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訟請求的金額為4422958元。匯昕律師事務所主張的代理費為標的的2%,即88459.16元。對此,北青旅表示,該案以調解結案,馬木軍律師并未做實質性的工作,不用按照涉案合同標準收費。
7、北青旅起訴北京XXX置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匯昕律師事務所提交了東城法院的卷宗復印材料,顯示2016年12月8日起訴。庭審中,雙方確認該案中北青旅的原委托代理人為匯昕律師事務所馬木軍,第一次起訴后北青旅于2017年6月撤訴,后在2017年7月7日再次起訴,第二次起訴后法庭調查結束后,北青旅更換了委托代理人。匯昕律師事務所表示涉案標的為1689687.66元,本訴按照3%收取,金額為50690.62元,反訴費同樣為50690.62元。對此,北青旅公司表示,該案件委托發生于2016年,不受2017年的合同約束。
庭審中,北青旅提交了一份2016年10月12日北青旅作為甲方與馬木軍作為乙方簽署《法律勞務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勞務服務;律服務工作范圍:1、在本合同期內,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咨詢方式根據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后,乙方作出口頭解答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2、在本合同期內,根據甲方提出的培訓題目,乙方為甲方提供不少于3小時的法律知識培訓服務;3、在本合同期內,乙方為甲方提供審查起草各類合同、代寫法律文書等法律服務;4、在本合同期,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進行法律事務或企業資信情況的調查;5、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為甲方擔任見證或協辦公證;6、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辦理刑事案件;7、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代理民事、勞動爭議案件;8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代理經濟、知識產權案;9、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代理行政訴訟案件;10、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代理涉外訴訟和仲裁;11、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提供參與商務談判、簽約業務活動中的法律服務;12、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提供知識產權申請、轉讓、保護法律服務;13、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提供投資、擔保保險招投標、房地產等業務活動中的法律服務;14、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接受甲方的專項委托其他有利于保護甲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甲方向乙方每月10日定期支付8000元法律勞務服務費,乙方取得的法律勞務服務費是稅后所得,甲方負責代扣代繳乙方個人所得稅。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期限為叁年(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經詢,北青旅表示其與馬木軍個人簽署了該服務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向馬木個人按月支付了服務費,因此其代理北青旅的案件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并提交了記賬憑證予以佐證。對此,匯昕律師事務所表示上述合同系馬木軍個人的勞務合同,其個人收到的費用與匯昕律師事務所無關,匯昕律師事務所主張的受理費中馬木軍均是以匯昕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身份接受委托,并非個人接受委托。
針對收費標準,匯昕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交了一份《2016年北京市訴訟律師代理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打印件,其中對于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由如下規定,(一)民事訴訟案件按階段確定收費標準。1、計件收費標準。每件收費3000-10000元。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6%;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1000萬元以上,2%。按當事人爭議的標的差額累進計費。3、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二)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與委托人約定的財產利益30%。(三)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注收取律師服務費。(四)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北青旅對于該收費標準未持異議。
上述事實有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舉報信、卷宗復印材料、法律勞務服務合同、發票、記賬憑證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服務費三萬元及代理費八萬八千四百五十九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違約金一千五百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58元,由原告北京市匯昕律師事務所負擔3208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3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麗娜
判決日期
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