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東方高速艇發展有限公司與江蘇駱馬湖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錫濱開商初字第00107號
判決日期:2014-09-11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東方高速艇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駱馬湖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邵衛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無錫東方高速艇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鐘長坤、被告江蘇駱馬湖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無錫東方高速艇發展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3月19日簽訂了觀光船采購項目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定作船艇4艘,總價款計4298000元,依照合同第六條(三)款約定,被告從交接船議定書簽訂之日起,貨物正常使用滿12月后3天內,付清合同余款21.49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將4艘船艇交付被告,并簽訂船舶交接議定書。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3年6月7日前支付原告余款21.49萬元,經催討,被告至今未付。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余款21.49萬元,并支付從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23日止的違約金47278元。
被告江蘇駱馬湖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于2012年3月19日,原、被告簽訂了觀光船采購項目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定作4艘船艇,總價款計4298000元;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3日內付128.94萬元,在貨物安裝調試完成并經船檢及被告驗收合格后付279.37萬元,以交接船議定書簽訂之日起,貨物正常使用滿12月后3天內,付清余款21.49萬元;被告未按約定期限付款,延遲付款每一周,按延期應付貨款額的0.5%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被告雙方積極履行合同,于2012年6月4日,原告將4艘船艇交付被告驗收使用,并于2012年8月24日簽訂了4艘船艇的船舶交接議定書。并于簽訂船舶交接議定書的當日,原、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由被告向原告購買4臺GPS機,每臺3000元,合計款12000元。付款時間為在簽訂協議之日起1周內付清。至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付了全部貨物,但經原告催討,被告尚欠貨款21.49萬元未付。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訴請如前。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合同、補充協議、船舶交接議定書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駱馬湖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無錫東方高速艇發展有限公司貨款21.49萬元,并支付違約金4620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33元減半收取2617元、保全費1830元,合計4447元,由被告江蘇駱馬湖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本院不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邵衛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孫熠
判決日期
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