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廣西比迪光電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南市執字第96-3號
判決日期:2015-08-07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瑞公司)與廣西比迪光電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比迪公司)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南寧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南仲裁字[2015]第43號裁決書,依法向被執行人比迪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比迪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比迪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履行生效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產、車管、工商等部門進行了財產調查,并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南市執字第96-1號執行裁定扣劃了被執行人比迪公司的銀行存款60300元。2015年7月22日,雙方當事人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執行和解協議:一、被執行人比迪公司已于2015年7月15日支付了600000元給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二、除去已被本案扣劃的被執行人比迪公司在興業銀行南寧邕州支行的銀行存款60300元在扣除本案申請執行費14213元后的余款46087元外,被執行人比迪公司還應于2015年7月31日前向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的賬戶支付53913元;三、被執行人比迪公司應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至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的賬戶;四、雙方認可的余款應于2015年10月31日前結清,在被執行人比迪公司依約履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應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五、本案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至本案債權全部結清為止;六、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同意在被執行人比迪公司依照本協議第二項即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完畢53913元后,次日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解除本案凍結的被執行人比迪公司在興業銀行南寧邕州支行的賬戶,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應予配合;七、在解除本案凍結的被執行人比迪公司在興業銀行南寧邕州支行的銀行賬戶后,如被執行人比迪公司有資金收入時,應在支付公司員工工資后優先償還所欠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的本案債務;八、如被執行人比迪公司在2015年10月31日前未能依約履行完畢,恢復生效裁決書的執行。根據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南市執字第96-2號執行裁定解除本案對被執行人比迪公司在興業銀行南寧邕州支行55×××10賬戶的凍結。2015年7月29日,申請執行人拓瑞公司以履行完畢上述《執行和解協議》尚需一段時間為由,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南寧仲裁委員會南仲裁字[2015]第43號裁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被執行人廣西比迪光電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能依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申請執行人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可就尚未實現的債權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提出恢復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馮彥波
審判員曾江麗
審判員蔣鳴霄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陳柳茜
判決日期
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