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與劉玲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75號
判決日期:2015-08-13
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原名:廣東省郵政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訴被告劉玲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鄭社、陳偉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被告于××001年因承包經營報刊亭而拖欠原告應繳費用合計人民幣77488.47元。扣除被告于××009年4月前陸續累計歸還的××7488.47元外,余款50000元被告于××011年3月7日簽訂《補充承諾書》一份承諾三年內分期還清。現承諾的還款期已過,但被告并未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總以經濟困難為由要求暫緩支付,但最近被告居然停機,而失去聯系。無奈,為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現依據《合同法》有關條款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報刊款50000元及利息3××09.8元(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011年3月18日暫計至××015年4月3日,××015年4月4日后利息另計)。
原告為其訴稱提供如下證據:1、被告身份證;××、公汽報亭劉玲欠費詳情單;3、還款計劃;4、補充承諾書;5、快遞單及律師函。
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稱被告于××001年承包經營報刊亭而拖欠原告報刊款及管理費合計人民幣77488.47元。××004年××月1××日、××004年1××月16日,被告向珠海市郵政報刊發行公司出具《還款計劃》、《還款計劃承諾書》對上述欠款事實予以確認。之后被告歸還部分款項××7488.47元,于××008年7月××日向珠海市郵政局出具《補充承諾書》一份,承諾尚欠款50000元二年內歸還。××011年3月7日,被告又出具《補充承諾書》一份承諾尚欠款50000元三年內分期還清。××014年9月××6日,原告委托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珠海市郵政報刊發行公司、廣東省郵政局珠海市報刊發行分局系同一單位的不同稱謂,系隸屬原告的二級單位。××014年××月14日,珠海市郵政局更名為廣東省郵政公司珠海市分公司,××015年4月××日又更名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判決結果
被告劉玲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原名:廣東省郵政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報刊款及管理費50000元以及從××014年3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5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美均
人民陪審員何潤賢
人民陪審員原少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彭美美
判決日期
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