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楊慧竹等與蘇麗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1023民初1338號
判決日期:2019-07-29
法院: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某、楊慧竹、楊聲波與被告蘇麗、劉木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張某、楊慧竹、楊聲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被告蘇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哀敬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木元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某、楊慧竹、楊聲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33400元及利息(從2013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張某與楊邦國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二個子女,其中女兒楊慧竹,兒子楊聲波。2018年10月23日楊邦國因病去世。2013年期間,二被告因家庭裝修需要向楊邦國購買建材,后經(jīng)結算二被告尚欠楊邦國33400元未支付。2015年3月1日,被告蘇麗向楊邦國出具欠條一張,主要載明:“欠楊邦國現(xiàn)金叁萬叁仟四百元整,欠款人蘇麗,2015年3月1日,利息按2013年2月7號計算”,后因楊邦國去世,三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直不予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jù)《民法總則》、《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向原告提起訴訟,望判決如前所請。
被告蘇麗辯稱,對三原告所述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其已償還本金1000元,只下欠本金32400元,目前因為經(jīng)濟困難,表示每月償還本金2000元,利息部分希望三原告予以放棄。
被告劉木元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和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蘇麗與劉木元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建房子向楊邦國購買建材導致貨款未付,2015年3月1日,蘇麗向楊邦國出具欠條一張,主要載明:“欠楊邦國現(xiàn)金叁萬叁仟四佰圓整,欠款人:蘇麗,2015年3月1日,利息按2013年2月7號計算”。楊邦國與張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一女名楊慧竹,生育一女名楊聲波。2018年10月23日,楊邦國因病去世。2014年4月28日,蘇麗與劉木元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婚后共同修建的一棟一間三層樓房歸蘇麗所有,修建該房屋所欠材料款陸萬貳仟元整,由女方蘇麗承擔,其他債權債務由雙方各自承擔。
另查明,楊邦國父親楊用厚于2014年10月因病已故,母親朱友珍于2002年4月因病已故。被告蘇麗已償還本金1000元,三原告代理人當庭予以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告張某、楊慧竹、楊聲波提供的張某身份證復印件、楊慧竹身份證復印件、楊聲波身份證復印件、分鹽鎮(zhèn)派出所證明、分鹽鎮(zhèn)河山村村委會證明、蘇麗戶籍證明復印件、劉木元戶籍證明復印件、欠條復印件,被告蘇麗提供的劉木元身份證復印件、離婚協(xié)議書復印件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被告蘇麗對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原告張某、楊慧竹、楊聲波對被告蘇麗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是離婚時間是2014年4月28日,本案欠款發(fā)生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筆欠款是因為修建夫妻二人的房屋,屬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并且離婚協(xié)議書也證明了欠款的原因,三原告認為該協(xié)議僅對二被告產(chǎn)生效力,不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采信,有異議的證據(jù),如何認證,本院在論理部分一并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劉木元未到庭,以致調(diào)解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蘇麗、劉木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張某、楊慧竹、楊聲波貨款32400元(利息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3年2月7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某、楊慧竹、楊聲波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之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35元,減半收取計317.5元,由被告蘇麗、劉木元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蔡沖
判決日期
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