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汪文武、第三人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石民一初字第116號
判決日期:2014-09-23
法院: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以下簡稱煙草市公司)、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熠公司)與被告汪文武、第三人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分公司(以下簡稱煙草石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因原、被告三方均不服石門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石勞仲字第28號仲裁裁決,先后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合并審理。2014年7月10日,汪文武申請撤回對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分公司的起訴,經本院審查準許后,本院隨后通知各方當事人按本案所列訴訟主體繼續審理,并于2014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煙草市公司委托代理人龔積微、天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華、委托代理人楊建明、被告汪文武委托代理人馬家文、第三人煙草石門公司委托代理人覃小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煙草市公司訴稱,被告汪文武系原告天熠公司員工。2013年4月20日,天熠公司與煙草市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業務外包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煙草市公司將其經營的包括石門縣分公司文印、員工食堂餐飲、物業水電清潔管理、煙葉生產輔導等業務外包給天熠公司,其中煙葉生產輔導業務外包費用按煙葉生產收購實際業務量結算。雙方同時約定了業務驗收標準、服務要求、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2014年3月20日汪文武向石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兩原告之間的煙草專賣管理、煙葉生產輔導業務外包系勞務派遣關系,并要求煙草市公司和天熠公司按同工同酬原則賠償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資損失17萬元。案件經石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石勞仲字第28號裁決書。煙草市公司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兩原告之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煙葉生產技術指導業務外包不是勞務派遣關系,且煙草市公司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賠償被告的工資差額8萬元,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煙草市公司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煙草市公司和石門天熠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簽訂的《業務外包合同書》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業務外包合同中沒有煙草專賣管理,且該合同不具有勞務派遣關系的法律特征,也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1款的構成要件;
2.石門天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天熠公司具有煙葉技術指導服務經營范圍,具有從事煙農輔導服務業務的資格和聘請煙農輔導員履行外包合同的能力;
3.煙草市公司和石門天熠公司2013年度業務外包費用結算明細表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2013年度煙草市公司和石門天熠公司之間業務外包費用實際結算結果,同時證明了業務外包合同的性質不具有勞務派遣性質的法律事實;
4.湖南省煙草專賣局文件(湘煙人(2009)337號)關于印發市州局(公司)定崗定級定編考核薪酬方案的通知及附件1、附件2、附件3,用以證明省局文件規定煙農技術輔導服務屬于整體外包業務,煙草公司人員實行編制管理,崗位管理,全部標準崗位中只有煙葉技術員崗位(屬于專業技術類),并沒有煙農輔導員崗位,因此,煙草公司不具有煙農輔導員同類崗位,煙農輔導員和煙葉技術員也不是同類崗位,而省局337號文件規定了煙草系統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與標準崗位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的薪酬分配支付,嚴格執行統一的薪酬元素和崗位工資標準,確定了定崗、定級、定編、績效考核,確定薪酬;員工的工齡、學歷任職資格、工作崗位都是確定勞動報酬的因素,不是單純的同崗同酬;
5.中國煙草總公司湖南省公司企業標準/湖南省煙葉基層隊伍建設規范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煙草公司企業標準崗位中只有煙葉技術員崗位及任職資格條件,沒有煙農輔導員崗位,而煙草公司企業標準第13頁第(4.4)用工管理規定煙農輔導服務業務是整體外包業務,煙草公司企業標準明確了:煙葉技術員崗位的職責和工作任務及任職資格,煙葉技術員的任職資格、工作職責和工作績效,完全不同于煙農輔導員,且煙草公司企業標準規定了煙草系統勞動報酬分配方法為績效工資,實行“擔煙工資制”;
6.常德市煙葉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煙農輔導服務業務有關情況的說明》,用以證明煙農輔導服務業務是煙草公司免費為煙農提供的一項幫扶措施,它既不是煙草公司的主要業務也不是輔助性業務,而煙農輔導員的工作職責和內容,就是采取進村入戶的方式,幫助煙農種植煙葉,把煙葉種植規范落實到煙田,與煙葉技術員的任職資格、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完全不同;
7.石門縣煙草公司壺瓶山煙站和太平煙草站煙葉技術員(2013)月度員工績效考核表,用以證明煙草公司煙葉技術員的績效考核情況,并沒有煙農輔導員的績效考核記錄,從煙葉技術員的績效考核表考核內容就可以分別出煙葉技術員和煙農輔導員工作內容的差別;
8.石門縣煙草公司壺瓶山煙站、太平煙站(2013年)煙葉技術員考勤表,用以證明煙草公司煙葉技術員的考勤記錄情況,并沒有煙農輔導員的考勤記錄;
9.石門縣煙草專賣局專賣股2013年度部門考勤表1份,用以證明煙草公司煙草專賣人員的考勤記錄情況,并沒有汪文武的考勤記錄;
10.石門縣煙草專賣股2013年度績效考核表1份,用以證明唐權武系煙草公司煙草專賣稽查員以及煙草公司專賣股的績效考核情況,并沒有汪文武的績效考核記錄;
11.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1份,用以證明本案經過了仲裁前置程序,未超過訴訟時效;
12.覃事泉、袁忠慶工作情況證明1份,證明覃事泉、袁忠慶的身份情況及其2013年的工作情況;
13.覃事泉、袁宗慶、唐權武2012年至2013年績效考核情況各1份,用以證明覃事泉、袁宗慶、唐權武的績效考核情況;
14.煙草市公司對本單位員工的績效考核和工資分配管理辦法(見湖南省煙草專賣局[337號文件及附件1、2、3]),用以證明煙草市公司對員工的績效考核與工資分配事實;
15.石門縣煙草公司2013年會議記錄1份,用以證明會議記錄沒有關于煙農輔導員的工作安排以及考核、獎懲等記錄;
16.煙草站肥料、農藥等物資申領表、申領物資單存根1份,用以證明被告主張煙草石門公司對煙農輔導員實施直接管理不成立的事實;
17.覃事泉、袁宗慶、唐權武2010年勞動合同及學歷證明、任職證書,用以證明覃事泉、袁宗慶、唐權武的任職資格;
18.覃事泉、袁宗慶、唐權武2012年、2013年工資發放表,用以證明覃事泉、袁宗慶、唐權武的工資發放情況;
19.覃事泉、袁宗慶2013年工作情況證明各1份,用以證明覃事泉、袁宗慶的工作情況。
根據原告煙草市公司的申請,本院通知證人田洪波、覃事泉、唐權武、伍慶、冷中平出庭作證,用以證明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對其調查所形成調查筆錄內容的真實性,以及各自崗位職責、績效考核、工資收入、煙葉技術員與煙農輔導員崗位差異等事實。
原告天熠公司訴稱,2013年1月1日,天熠公司與被告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該勞動合同約定:被告擔任煙農輔導員,工作方式為不定時工作制,工資實行全年包干制。天熠公司為被告提供工作崗位、發放勞動報酬并對其實施管理。該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合同期滿自然終止。2013年4月20日,原告天熠公司與煙草市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業務外包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煙草市公司將其經營的包括煙草石門公司文印、員工食堂餐飲、物業水電清潔管理、煙葉生產輔導等業務外包給天熠公司,其中煙葉生產輔導業務外包費用按煙葉生產收購實際業務量結算。雙方同時約定了業務驗收標準、服務要求、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天熠公司與被告之間的短期用工勞動合同因約定期間屆滿自然終止以后,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石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兩原告之間的煙葉生產輔導業務外包實際系勞務派遣關系,并要求煙草市公司和天熠公司按同工同酬原則賠償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資損失17萬元。案件經石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于2014年5月17日作出(2014)石勞仲字第28號裁決書。天熠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兩原告之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煙草專賣管理、煙葉生產技術指導業務外包不是勞務派遣關系,確認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汪文武于2013年1月1日簽訂的《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的約定有效;確認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被告汪文武所主張的按同工同酬原則賠償其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資差額8萬元。
原告天熠公司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石門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員會裁決書原件1份,用以證明本案已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審理的事實;
2.2008年和2009年業務外包協議復印件各8份,2010年和2011年業務外包協議復印件各7份,2012年和2013年業務外包合同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自2008年起兩原告每年就文檔管理、煙葉生產輔導等業務外包簽訂協議開展業務外包合作的事實,以及用以證明業務外包合同簽訂的主體、性質及業務外包的相關約定的事實;
3.2013年度業務外包費用結算明細表及付款憑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天熠公司與煙草市公司按業務外包合同約定的業務量結算相關費用的事實;
4.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天熠公司與被告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對崗位、工資、用工形式等作了相關約定以及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事實;
5.天熠公司煙農輔導員2013年績效工資及經濟補償發放表、獎金發放表、2013年2月份工資發放名冊各1份,用以證明天熠公司對被告發放勞動報酬和獎金的事實;
6.天熠公司煙農輔導員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煙農輔導員工作職責考核管理辦法、2013年煙農輔導員工作地點及管理范圍、2013年員工考勤表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天熠公司對被告進行實際管理的事實;
7.中共石門縣委黨校《證明》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天熠公司對被告進行培訓的事實;
8.錄音資料1份,用以證明被告代理人采取欺騙手段違法取證的事實;
9.被告的收入統計情況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的收入金額;
10.李良平等證人的證言各1份,用以證明唐華為被告出具的《證明》及其詢問筆錄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
根據原告天熠公司的申請,本院通知證人李良平出庭作證,用以證明唐華為被告出具的《證明》及其詢問筆錄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不客觀,沒有證據支持,被告與原告天熠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煙草市公司存在用工關系,天熠公司與煙草市公司之間屬于勞務派遣關系,故煙草市公司和天熠公司應當給被告支付勞務派遣期間的工資差額。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被告身份信息,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分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2.石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14)石勞仲字第28號裁決書、送達回證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被告已經申請了勞動仲裁,且本案在訴訟時效內進行了起訴的事實;
3.2013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天熠公司2013年度聘用人員花名冊各1份,用以證明被告與天熠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期限及天熠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
4.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1份,用以證明天熠公司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范本,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及被告工資水平、工資組成和發放形式;
5.業務外包合同書、天熠公司證明及對唐華的調查筆錄、對田宏波站長的調查筆錄各1份,用以證明被告屬煙草公司直接管理,與煙草公司是勞務派遣關系,煙草公司與天熠之間的《業務外包合同》實為勞務派遣協議,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
6.村委會證明、對覃事泉的調查筆錄各1份,用以證明覃事泉、袁宗慶的2012、2013年工作崗位、業績;
7.公民信息檢索單原件2份,用以證明天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華與黨校校長丁建平系夫妻關系,用以證明被告天熠公司提交證據7缺乏證明力的事實;
8.田洪波出具的證明1份,用以證明煙草公司對被告12人進行了考核,從而證明其對12人進行了實質性的管理和控制;
9.被告委托代理人對王喻的調查筆錄及專賣局正式員工證明各1份,用以證明王喻、汪文武的工作情況。
第三人煙草石門公司述稱:煙草石門公司系煙草市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應當成為第三人。被告辯稱煙草石門公司對其實施直接指導和管理,每個月都會考評,組織其不定期進行學習和指導不屬實。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定如下:
對原告煙草市公司提交的證據,原告天熠公司及第三人均無異議,被告對證據1、證據2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3,系兩原告之間履行合同的結算明細,兩原告均予以認可,且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故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且以上兩份證據能夠證明煙草市公司的崗位設置及相關相關崗位的任職資格,與本案有關聯,本院對其關聯性亦予以認定;證據6,系常德市煙葉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其職務范圍內的情況說明,本院予以認定;證據7、證據8、證據9、證據10,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證據11,系石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關于本案原、被告之間的仲裁裁決書,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12、證據13、證據14、證據15、證據16、證據17、證據18、證據19,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故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且以上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認定。
對原告天熠公司提交的證據1,各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證據2、證據4,各方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3,被告雖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反證予以佐證其異議,且該證據與二原告之間的合同相互印證,足以采信。證據5,被告雖然提出僅對總額進行認可,對項目不認可,但也亦沒有提交反證予以證明,第三人和原告煙草市公司無異議,故予以采信。同理,本院對證據6、證據7、證據9均予以采信。對證據8、證據10,原告天熠公司用以證明其所出具的關于二原告之間法律關系的證明及詢問筆錄,系被告委托代理人采取欺騙手段取得的事實,本院認為,結合出庭證人田洪波等人的當庭陳述,可以相互印證被告委托代理人以調查其他糾紛(煙農用藥錯誤造成損失)為名,誘導天熠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證明材料的事實,故對該二份證據予以采信。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各方均無異議,且系國家行政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和企業注冊登記資料,證據2與二原告提交的裁定書系相同證據,均為合法有效證據,均予以確認。證據3,原告天熠公司對合同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書并不具有合同性質,而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同時認為2012年的花名冊與本案沒有關聯性,2013年的花名冊不具備真實性,應該以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原告煙草市公司及第三人均對證據3聘用人員花名冊的第6頁有異議,上面沒有蓋章,另外登記崗位也不屬實,其他沒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中的花名冊雖然沒有加蓋印章,但其中與本系列案一致的被告名單足以采信,故對一致的部分予以確認,對合同書真實性各方無異議,亦予以確認。證據4,各方無異議,予以確認。證據5中,各方對合同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確認;天熠公司的證明等證據,根據對天熠公司證據8、證據9的分析,均不予采信。證據6,原告煙草市公司對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反映的情況不全面,原告已提交了證據進行證明,對覃事泉的調查筆錄真實性有異議,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內容有添加,最后一句添加了“我只負責皂市的煙葉生產技術指導,2012、2013年都是負責三望坡村”;原告天熠公司質證認為,證據6中村委會證明不具有合法性,超出了村委會的法定職責,而且該證據不具有真實性,該證據反應的內容嚴重脫離實際,對覃事泉的調查筆錄屬于證人證言的范疇,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應該以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為準;本院認為,覃事泉的崗位職責受第三人指派,應以該公司崗位說明書等材料為準,村委會作為基層組織,其證明對該事項并不具有證明力,故不予采信;對覃事泉的調查筆錄,因證人已出庭作證,其內容與證人當庭陳述一致的,可以采信,但據此以證明其工作崗位和工作業績,證明力不足,因為此類事項應以第三人出具的考核檔案和工資表為準,故亦不予認定。證據7,各方對真實性無異議,予以采信,但被告據此以證明天熠公司出具的證明缺乏證明力的質證意見不能成立。證據8,證人已出庭作證,且當庭說明了該證據出具的具體情況,結合其他出庭證人的證言,能相互印證被告委托代理人存在誘導證人出具證明二原告之間為勞務派遣關系的證言,再者,即便該書面證人證言內容完全客觀真實,被告也不足以依此證明煙草公司對被告進行實質管理的事實,而且根據證人陳述,書面證言與當事人陳述存在差異,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同理,證據9,亦不予采信。
原告煙草市公司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田洪波、覃事泉、唐權武、伍慶、冷中平的證人證言中關于各自向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書面證言的情況說明,能相互印證被告委托代理人存在誘導證人出具證明二原告之間為勞務派遣關系的證言;關于各自所陳述的有關證人在煙草公司的崗位職責、業績考核等情況,與原告提交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相互印證,予以采信。
對原告天熠公司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李良平的證人證言,二原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取決于合同約定和合同履行,原告天熠公司出具證明并非決定因素,其證言擬證事實是否屬實并不影響二原告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且根據證人當庭陳述,在被告委托代理人對唐華進行調查時證人并不在場,其擬證內容系“事后聽說”,缺乏證明力,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原告煙草市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17日,2013年4月5日,營業執照注冊登記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營業范圍為煙葉復烤煙葉本地購進全國銷售、卷煙雪茄煙全國購進本地批發、處理沒收走私卷煙購進本地批發、進口卷煙、雪茄煙本省購進本地批發、原煙生產所需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天熠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7日,2013年11月5日營業執照注冊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范圍是勞務派遣服務、煙葉技術指導服務。
2008年起,原告天熠公司即向煙草市公司提供煙葉生產輔導業務外包服務。2008年至2013年,煙草市公司每年均與天熠公司就此簽訂業務外包合同,其中2013年4月20日所簽《業務外包合同》約定:煙草市公司為甲方,天熠公司為乙方,甲方將所屬煙草石門公司文印、自營店卷煙零售經營、員工食堂餐飲、物業水電清潔管理、煙葉生產輔導、政府軍轉安置等業務外包給乙方,乙方按甲方所屬石門縣分公司要求完成業務。其中煙葉生產輔導業務系負責甲方所屬石門縣分公司煙葉生產技術輔導和服務工作。業務承包期限從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自行終止,如需續簽,須重新簽訂合同。煙葉生產輔導業務計費標準為:66.15元/擔,按煙葉生產收購實際業務量結算。對于乙方承包的各項業務均以國家相關法規,以及煙草行業相關規章制度等作為驗收乙方工作質量的標準。甲方所屬石門縣分公司按照業務驗收標準對乙方進行日常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在當月結算中予以體現。結算后乙方應出具合法有效的稅務發票進行核算。對于煙葉生產輔導業務工作要求為:及時準確的收集、上報煙農基本信息及各階段生產相關數據;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技能水平;開展煙葉生產技術指導服務,組織煙農進行技術培訓;督促煙農按照階段性技術要求開展生產,記錄煙農技術落實情況,及時解決煙農生產技術問題;指導煙農做好煙葉分級工作,協助煙草站搞好煙葉收購等。乙方負責所屬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知識培訓,負責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甲方的安全規章制度,對所屬員工的安全之星情況進行管理和考核,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對方對所屬人員因操作不當或違反安全規章制度導致發生的安全事故完全負責。負責所屬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訓與管理,不得影響甲方的企業形象。須按國家規定與所屬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履行相關義務,對所屬人員建立基本情況檔案管理。當乙方所屬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時,乙方應及時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傷亡人員辦理申請和理賠事宜。不因勞動合同糾紛影響甲方生產。乙方所屬人員與甲方無任何勞動關系,因所屬人員勞動關系等原因引起的法律糾紛,甲方不承擔相關責任。乙方人員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擔所有經濟責任等。合同簽訂后,兩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因為2013年石門煙葉并評為上優等,二原告將結算標準上調3元/擔,數量以實際種植收購為準。全年煙葉生產輔導員實際工作量為6.5萬擔,實際結算標準為69.15元/擔,結算金額為487.7356萬元。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原告天熠公司分別與被告汪文武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2013年1月1日簽訂的合同約定天熠公司為甲方,汪文武為乙方,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甲方分配乙方在中嶺點崗位擔任技術員職務,在正常情況下被告必須完成生產任務,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煙農輔導工作。每月工資1500元,全年包干工資,不定時工作制。合同簽訂后,被告在原告天熠勞務公司所承包的煙草市公司下屬非法人機構煙草石門公司煙葉生產輔導業務中從事煙農輔導工作,工作地點所屬站點為“中嶺”、實際管理范圍為“古羅村”。2013年1月至12月天熠公司2013年度考勤表(太平片)記載被告“汪文武”每月考勤情況。2013年度,原告天熠勞務公司共向被告實際發放工資4.58萬元。2013年12月1日,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亦按該約定按期終止了勞動合同關系。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石門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一、確認煙草市公司與天熠公司之間煙葉生產輔導業務外包系勞務派遣關系;二、煙草市公司按同工同酬原則賠償汪文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應得工資與已得工資差額17萬元,天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三、確認天熠公司與汪文武于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簽訂的《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中合同期限一年的約定無效;四、確認天熠公司與汪文武之間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五、責令天熠公司給汪文武安排工作崗位、并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向汪文武支付工資。該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4)石勞仲字第28號裁決書裁決:一、確認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與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煙葉生產技術指導業務外包為勞務派遣關系;二、確認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汪文武2013年1月1日簽訂的《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中合同期限一年的約定無效;三、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按同工同酬原則賠償汪文武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資差額8萬元(8萬元/年=12萬元/年-4萬元/年),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汪文武的其他仲裁請求。裁決書送達后,各方均不服上述裁決,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3年4月7日至4月10日,天熠公司在石門縣委黨校舉辦為期四天的煙農輔導培訓。2013年,天熠公司在所承包的煙草市公司外包業務中有從事煙農輔導業務員工68名,2013年度共支付68名員工工資總額為276.8萬元(工資每人4萬元/年,其中包含8個現場管理員,工資為4.6萬元/年)。天熠公司合計101名員工保險總支出約70萬元(該公司會計賬目中沒有單列68名煙農輔導員保險支出項目)。
同時查明,湖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發布實施的《中國煙草總公司湖南省公司企業標準》(Q/HNYC001-2011)《湖南省煙草基層隊伍建設規范》5.2.6.5煙葉技術員崗位說明書記載:標準化煙草工作站煙葉技術員關鍵職位描述為:“負責煙葉生產技術指導和煙葉收購質量檢驗工作”,職責與工作任務為:“職責一的職位表述為:負責本責任區域內煙葉生產的技術指導工作。1、負責落實生產技術和生產管理方案,解決煙農在煙葉生產過程中的技術問題。2、負責指導煙葉生產技術服務專業機構向煙農提供煙葉生產技術輔導和服務。3、負責煙葉生產技術培訓的組織工作。4、負責轄區煙葉生產情況調查研究及生產管理方式研究。關鍵業務流程為:1、煙葉生產技術管理。2、煙葉生產管理。職責二的職位表述為:負責服務片區生產過程管理。1、負責對服務生產過程檢查,評價煙農生產技術執行情況。2、負責服務片區生產技術總結。關鍵業務流程為:煙葉生產管理。職責三的職位表述為:協助站長做好轄區內煙葉生產物資信息收集、發布,以及煙葉生產物資的計劃、組織和落實工作。職責四的職責表述為:負責煙葉質量檢驗方面的工作。1、負責收購線的管理,并協助煙農交售煙葉等事宜,處理煙葉收購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爭議。2、負責掌握煙葉分級國家標準,并能運用操作。3、負責履行質量檢驗職責,完成煙葉質量管理把關工作,嚴格收購標準。4、煙葉收購期間根據工作安排擔任預檢、初檢、定級工作。關鍵業務流程為:煙葉等級質量管理。職位五的職責表述為:負責煙葉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1、負責制定信息系統推廣方案并監督落實。2、負責組織檢查收購站點的收購設備、網絡、電力設備。3、負責組織信息系統培訓。4、負責監控系統運行,收集分析信息系統運行的問題并及時反饋。5、負責提出系統改進和業務需求。6、負責收購設備保養工作,及時反映故障問題。關鍵業務流程為:煙葉信息系統管理。職責六的職位表述為:協助站長做好煙葉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管理工作。職責七的職位表述為:煙葉收購期間將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擔任各種臨時性崗位工作。關鍵業務流程為:1、煙葉收購管理。2、煙葉等級質量管理。3、煙葉調運倉儲管理。職位八的崗位職責表述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湖南省煙草專賣局下發《湖南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市州局(公司)定崗定級定編考核薪酬方案的通知》(湘煙人(2009)337號)記載:中級煙葉技術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大專學歷,煙草行業特有工種相應工種1-4級職業資格,5年以上行業工作經驗;2、本科及以上學歷,煙草行業特有工種相應工種1-4級職業資格,1年以上行業工作經驗;中級煙葉技術員必須具有1年以上初級煙葉技術員工作經驗。初級煙葉技術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大專學歷,煙草行業特有工種相應工種1-5級職業資格,5年以上行業工作經驗;2、本科及以上學歷,煙草行業特有工種相應工種1-5級職業資格,1年以上行業工作經驗。
煙草市公司員工覃事泉、唐權武、袁宗慶(即第三人單位職工中被告擬參照同崗同酬職員),均于2010年7月1日分別與煙草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均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合同內容均包括:合同類型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防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經濟補償金標準、賠償辦法等事項。其中,覃事泉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石門縣,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40小時(不超過40小時),計時工資,工資標準為4253元/月;唐權武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石門縣,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計時工資,工資標準為3503元/月;袁宗慶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桃源縣,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計時工資,工資標準為3613元/月。唐權武于2008年1月2日獲得衡陽師范學院法學專業(函授本科)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2010年7月26日獲得國家煙草專賣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頒發的“高級煙草專賣管理員”合格證書,持有證件編號為“43G117”的煙草稽查員工作證、證件編號為“湘09004205011”、職務為“行政執法人員”的湖南省行政執法證。袁宗慶于2008年7月5日獲得中國煙草總公司湘潭中等專業學校煙草專賣管理專業畢業證書。覃事泉于1997年1月8日獲得常德師范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大專文憑,2012年12月20日獲得國家煙草專賣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頒發的“煙草分級工四級”證書,現任煙草市公司下屬單位煙草石門分公司中級煙葉技術員。2013年度,唐權武、袁宗慶、覃事泉實際應發工資和獎金總額分別為123264元、112530元、122915元。覃事泉2012年度月度員工績效考核表(煙草站一般崗位)中記載的崗位考核項目為“工作態度(15分)”、“工作任務(85分)”,工作態度考核內容包括:工作業務熟練程度、工作服從安排和積極認真、勞動紀律,工作任務考核內容包括:搞好本站內務管理、積極完成轄區煙葉生產階段性任務、負責本站各種物資管理和分門別類登陸臺賬、搞好本站費用預算和報銷手續、協助站長搞好煙葉收購資金調度和確保資金安全、搞好各類信息報表制作和上報工作、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以及完成領導臨時交辦工作任務。考核標準則是根據上述具體內容對未完成任務或未達標的扣1-2分。
原告天熠公司《關于煙葉生產技術輔導員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記載,“一、外包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輔導員的工作職責。二嚴格遵守煙葉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按生產季節努力完成煙葉生產規模及技術輔導員定額標準。三、必須具備強有力的責任感,完成生產技術規程規定的技術推廣項目和推廣目標。四、嚴格執行公司所有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現場管理員的日常工作管理,并根據煙葉生產工作的特點,統一聽從現場管理員調配,確保煙葉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五、做到安全生產,駕乘摩托車等交通工具,必須手續齊全,杜絕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六、嚴格執行向現場管理員請、銷假制度,根據用工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約定,按實際考勤考核發放工資,兌現獎懲。”《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公司煙農輔導員工作職責考核管理辦法》記載,“‘按照煙農+煙田+煙農輔導員’的模式,結合煙農輔導員的工作職責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考核事項包括:備耕、秋翻凍坯、育苗、整地待栽等十五項對煙農進行技術服務的事項。工作任務中1項未達標,扣工資100-500元不等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與原告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關于《業務外包合同書》所約定的煙葉生產輔導業務為業務外包關系;
二、確認原告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汪文武于2013年1月1日簽訂的《短期用工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的約定有效;
三、原告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原告石門縣天熠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被告汪文武所主張的按同工同酬原則賠償其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資差額8萬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汪文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歐陽灝
代理審判員孫晶
人民陪審員覃遵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羅莉
書記員吳亞蘭
判決日期
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