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成成與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402民初3817號
判決日期:2018-07-10
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成成與被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凌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小青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成成的委托代理人孫云、被告高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建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一、原告入職時間:2008年7月。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況:2015年6月1日,原、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原告的工作崗位:原告入職時負責華東地區的市場銷售工作,2012年5月起任華東大區副總經理,后擔任華東大區總經理。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
五、原告離職時間:2017年3月16日。
六、原告離職原因:被告高凌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收到匿名郵件,舉報原告楊成成利用職務便利侵害公司利益。高凌公司開展調查,發現舉報屬實。2017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發出《處分通知書》,決定對原告給予撤職處分;薪酬標準降為珠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立即收回個人工作電腦;要求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前辦理業務和資產等交接手續;責令原告3月10日前回公司總部配合調查,聽候進一步處理。
原告楊成成在上述《處分通知書》上簽名。2017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高凌公司書面提出辭職。
七、原告工資情況:2017年1月21日,被告出具《薪酬調整通知書》,對原告加薪獎勵,調整了原告的工資。月薪調整從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調整后原告基本工資為5865元/月,月基準績效獎為1035元,住房公積金為272元/月,合計7172元/月。月薪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
2017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發放工資6146.83元。被告主張該款項為2017年2月工資,而原告主張是2017年1月工資,被告未支付原告2月份工資。
八、報銷款爭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部分《旅差費報銷單》照片,稱將需要報銷的交通費等單據郵寄給了被告高凌公司,總金額5565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4月報銷款55652元。
對原告提交的這些《旅差費報銷單》照片,被告不予認可,也否認收到原告郵寄的單據。
九、提成款爭議: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2016年提成款10萬元。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公證書》,公證員登錄原告楊成成的筆記本電腦,從桌面上的“Foxmail”軟件中將郵件保存至新建的“保全”文件夾。其中有一份郵件是被告高凌公司高管劉廣紅于2017年1月22日發給原告的,郵件名稱為“2016獎金華東大區”。該郵件列出了包括楊成成在內的四名員工的獎金,原告楊成成應發獎金總計150078.4元,應交個人所得稅36514.6元。原告稱被告已經向其支付2016年提成5萬元(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為45105元),故被告尚欠原告提成10萬元。
被告否認拖欠原告提成,稱原告的工資中根本沒有提成這一項,被告發放獎金是根據員工表現而定。另外,被告認為,公證員是從原告筆記本電腦的“Foxmail”軟件中保存郵件,而不是直接從網站郵件箱下載郵件。“Foxmail”軟件下的郵件,從法律性質上屬于復制文件,在公證前,原告完全可以對其中的郵件進行修改。
十、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高凌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成成及蘇州尚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尚迅公司)賠償損失1347680元。本院經審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7)粵0402民初728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楊成成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故意損害高凌公司利益,判決楊成成賠償高凌公司損失720088元,尚迅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楊成成不服該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案件仍在審理過程中。
十一、仲裁請求:2018年3月7日,原告楊成成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告高凌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4月報銷款55652元、2016年未支付提成100000元及2017年2月至4月16日工資17930元。仲裁委以楊成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條件,沒有受理原告楊成成的申請。
十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楊成成不服仲裁決定,遂起訴至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至本院處理。原告楊成成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4月報銷款5565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未支付提成10萬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至4月16日工資1793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楊成成支付2017年2月工資7172元(稅前)以及2017年3月工資1984.4元。
二、駁回原告楊成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付款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小青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黃浩偉
判決日期
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