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回安與廣東開平二建集團裝飾工程公司合同普通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用裁定書
案號:(2015)江開法執字第620-1號
判決日期:2015-08-20
法院: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李回安與廣東開平二建集團裝飾工程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依據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順民初字第8239號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廣東開平二建集團裝飾工程公司應支付工程款65422元給申請人,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436及公告費560元。因被執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義務,根據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的過程中,依法提取本院(2012)江開法執字第575號案申請人北京中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分配款36695.96元支付給申請人;本案依法劃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3640.61元支付給申請人清償債務。另經向銀行、國土資源、房屋登記、車輛管理等部門調查,均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本院(2015)江開法執字第620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鄺海蔚
人民陪審員林永羨
人民陪審員何迎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伍錦燕
判決日期
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