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縣國土資源局與磐安縣尖山污水處理廠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案號:(2015)金磐行審字第00027號
判決日期:2015-08-20
法院:浙江省磐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磐安縣國土資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其作出的磐土資罰(2015)36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1、責令磐安縣尖山污水處理廠將非法占用土地退還給原村集體經濟組織。
2、限期拆除磐安縣尖山污水處理廠非法占用位于尖山鎮樓下宅村土座下祥坑地塊1312平方米基本農田的構筑物(污水處理池),并恢復原種植條件。
3、對磐安縣尖山污水處理廠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地1312平方米進行污水處理池建設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1元罰款,共計人民幣貳萬柒千伍佰伍拾貳元整(人民幣27552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判決結果
對申請人磐安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磐土資罰(2015)36號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執行,由磐安縣深澤鄉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福清
審判員馬其六
審判員傅軍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羊慧
判決日期
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