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與遼寧撫起特種車輛銷售有限公司、張立文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182民初2889號
判決日期:2019-08-14
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浩淼公司)訴被告遼寧撫起特種車輛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起公司)、張立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浩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其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撫起公司、張立文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浩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車款4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6月19日起至欠款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3日,被告與原告簽定《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三輛消防車,合同金額為171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生產了該三輛消防車,但被告未能按約付款和提車。2018年3月19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協議書》,撫起公司提取了其中二輛消防車。《協議書》約定撫起公司應于2018年6月19日前付清已提取的二輛消防車的剩余車款45萬元。逾期除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外,還應每日按逾期還款本息合計總額的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張立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8年10月11日,原告與撫起公司簽訂《變更〈工業品買賣合同〉協議》,撫起公司棄購尚未提取的第三輛消防車。直至今日,雖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45萬元購車款未支付。
被告撫起公司、張立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原告浩淼公司與被告撫起公司簽定《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撫起公司向原告訂購三輛消防車,合同總額為171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生產了三輛消防車,但撫起公司卻沒有按約付款和提車。2018年3月19日,原告與兩名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因撫起公司未能按約付款,致合同未能履行完畢,故撫起公司先提取其中的二輛消防車。撫起公司應于2018年6月19日前付清該二輛消防車的車款45萬元。逾期除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外,還應每日按逾期還款本息合計總額的千分之一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張立文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撫起公司并于當日將該二輛消防車提取。2018年10月11日,原告與撫起公司簽訂《變更〈工業品買賣合同〉協議》,約定撫起公司棄購尚未提取的第三輛消防車。但至今,被告仍然未向原告支付45萬元購車款。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工業品買賣合同》、《協議書》、《變更〈工業品買賣合同〉協議》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遼寧撫起特種車輛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支付欠款4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6月19日起至欠款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二、被告張立文對上述欠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02元,減半收取計4801元,由被告遼寧撫起特種車輛銷售有限公司、張立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克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林潔
判決日期
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