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文與肇慶高新區粵海水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肇四法立保字第2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5-08-31
法院: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邱志文與被申請人肇慶高新區粵海水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請人所有的牌號為粵H×××××號輕型普通貨車一輛。申請人提供現金10000元作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擔保,該款已經轉入本院執行款專戶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扣押被申請人肇慶高新區粵海水務有限公司所有的牌號為粵H×××××號輕型普通貨車一輛。
申請人應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不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宋盛才
審判員廖雪梅
審判員陳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徐建英
判決日期
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