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態環境局與遵化市黎河虹鳳水電有限公司行政處罰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冀0281行審45號
判決日期:2019-08-27
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唐山市生態環境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唐環罰字[2018]09-115號行政處罰決定,經補正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原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對遵化市黎河虹鳳水電有限公司作出唐環罰字[2018]09-1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內容為:“1、罰款(大寫)肆拾萬元;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農行唐山建南支行;戶名:唐山市財政局;賬號:×××”。
被執行人收到上述處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2019年7月16日,被執行人收到申請執行人的催告書后仍未履行上述義務
判決結果
一、對原唐山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唐環罰字[2018]09-115號行政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二、上述處罰決定內容由法院執行局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葛志國
審判員李立艷
審判員張力卿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于水清
判決日期
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