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金元、章金云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浙知終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2014-10-22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與上訴人浙江紹劇藝術研究院因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紹知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章金元、章金云、章金國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曉忠,上訴人浙江紹劇藝術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嚴洪祥、茹立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判決認定:
浙江紹劇團前身為同春舞臺,后改稱同春紹劇團,1956年定名浙江紹劇團。七齡童(本名章宗信,著名紹劇表演藝術家)生前系該團團長、主要演員兼講戲師傅。1979年間,浙江紹劇團考慮到七齡童受“四人幫”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的迫害,致使其生活困難,申請組織部門給予困難補助4500元,紹興地區委員會組織部決定給予章宗信困難補助2500元。2012年,《紹興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同意浙江紹劇團更名為浙江紹劇藝術研究院的批復》中載明:一、同意將浙江紹劇團更名為浙江紹劇藝術研究院(以下統稱紹劇院);二、同意紹劇院納入財政經費保障,其機構和人員性質不變,公益一類。
1957年,在浙江省文化局主辦的浙江省第二屆戲曲觀摩演出大會上,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獲劇本獎二等獎,七齡童獲導演獎一等獎。該劇本簡介和演員表載明:該劇的改編、執行導演、豬八戒扮演者均為七齡童,協助執筆為顧錫東,但四原審原告不能提供該劇本的完整版本。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了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劇本,該劇作者的署名為“顧錫東七齡童整理”。該劇本記載了《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六場戲,內容完整,劇中人物有:唐僧、孫悟空、豬八戒、沙和尚、馬化身、白骨、白骨化身:(甲)村姑(乙)老嫗(丙)老丈、黃袍怪、獅怪、虎怪、狼怪、熊怪、虎形、眾小妖、眾小猴。戲的主要內容為:第一場:白骨得知唐僧到來,召集獅、虎、熊、狼四怪謀劃捉食唐僧,對悟空定下智取之計。第二場:荒山之中,師徒四人一路行來,八戒腹中饑餓,悟空奉師命去采桃。去前用金箍棒畫圈命眾人坐于其中。白骨化成村姑誆騙八戒等去其家吃飯,被及時趕回的悟空一棒打死其村姑的幻形。白骨逃走后,復又幻化成尋找女兒的老嫗,又被悟空打死。唐僧未能識破白骨詭計、且有八戒在一旁推波助瀾,唐僧欲責罰悟空,悟空求饒,加上沙和尚勸解,唐僧暫且饒過悟空。第三場:白骨再次化成老丈前來,悟空將其真身打死。唐僧認為悟空濫殺無辜,遂念起緊箍咒,并給悟空休書一封,將其趕回花果山。悟空走后,唐僧命八戒巡山,黃袍怪等眾妖趁機擒住唐僧、沙和尚。馬化身受傷逃走。第四場:馬化身告知八戒唐僧被劫,馬化身、八戒去營救唐僧二人,馬化身被眾妖所擒,八戒逃脫。在一番思想斗爭之后,八戒決定上花果山尋找悟空營救師父。第五場:花果山上,悟空見八戒獨自尋來,料唐僧定有變故,但想及唐僧的無情及八戒的搬弄是非,又不愿出手相救。八戒以言語智激悟空出山。第六場:悟空打死眾妖,救出唐僧和沙和尚。唐僧為自己的失察向悟空檢討并要八戒向悟空賠罪,師徒重歸于好。此外,此劇末注明:劇中唯八戒一角講紹興土話。各地上演時,飾八戒的可用當地方言。
1960年,《孫悟空三打白骨精》被改編成電影,電影劇本上有“集體改編,執筆:顧錫東貝庚”字樣。1962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載明:“浙江省文化局《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整理小組改編,貝庚執筆。”貝庚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共八場戲。該劇的人物有:孫悟空、唐僧、豬八戒、沙僧、白骨精、爬山虎、獅怪、虎怪、狼怪、熊怪、村姑、老嫗、老丈、金蟾、假金蟾、眾小妖、眾小猴。戲的主要內容為:第一場:唐僧師徒四人來到一座崖高壁陡的高山上,悟空看到山中妖霧彌漫,認為定有妖精出沒。在悟空的建議下,唐僧命八戒去巡山開路。八戒心中暗惱悟空。第二場:八戒巡山偷懶,在樹下睡覺,被悟空發現。悟空用毫毛變了幾只黃蜂蟄醒八戒。由于時間不早,八戒編好謊話準備回去騙唐僧。第三場:白骨精得知唐僧到來,命爬山虎邀請獅、虎、狼、熊四怪前來,謀劃捉食唐僧。對于悟空,白骨精定下智取之計。第四場:八戒回去向唐僧復命,被悟空當場戳穿謊言,唐僧責怪于他。此時八戒腹中饑餓,悟空出去巡山并順便采些仙桃野果給眾人充饑。去前用金箍棒畫圈命眾人坐于其中。悟空走后,白骨精幻化成村姑以齋飯引誘八戒,八戒將唐僧推入圈外,欲隨白骨精前去村莊用飯,被及時趕回的悟空一棒打死其村姑的幻形。白骨精逃走后,復又幻化成尋找女兒的老嫗,又被悟空打死。唐僧未能識破白骨精詭計、且有八戒在一旁推波助瀾,唐僧欲責罰悟空,被沙和尚勸下。第五場:白骨精化成尋找妻兒的老丈,再次前來。悟空不顧唐僧念起緊箍咒的痛苦,再次將白骨精化身打死。白骨精逃走后拋下素娟一幅,上寫挑撥之語。唐僧認為上蒼有神應,悟空濫殺無辜,遂修貶書一封,將其趕回花果山。悟空走后,唐僧命八戒巡山,白骨精等眾妖趁機擒住唐僧、沙和尚,八戒逃脫。第六場:在一番思想斗爭后,八戒決定上花果山尋找悟空營救師父。孫悟空見八戒獨自尋來,料唐僧定有變故。但八戒不說實話,悟空故意不愿出手相救。八戒以實言相告后,悟空出山。第七場:妖洞前,八戒奮戰眾妖,被擒。此時,白骨精請其老母金蟾妖共赴唐僧宴,被悟空打死。悟空化身金蟾,進入白骨精洞中。第八場:白骨精在假金蟾——悟空的誘導下,將其幻化成村姑、老嫗、老丈的過程演示給唐僧看,唐僧后悔不已。悟空遂現身打殺眾妖,并以口吐真火燒毀白骨精。唐僧為自己的失察向悟空檢討,師徒重歸于好。在1962年版本后,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基本成型,很少改動,紹劇院目前演出使用的版本與1962年版本基本相同。
2009年7月24日,在紹興市文化廳并楊建新廳長的《關于七齡童同志紹劇編劇署名問題》的函的答復中載明:根據該局調查得知,從目前保存的歷史資料和呂建華同志的《顧錫東在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創作中的地位及引發的思考》一文中所提供的史料佐證中可以明確: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電影文本由顧錫東、貝庚從七齡童改編的《三打白骨精》和《大破平頂山》兩劇改編而來。1958年以后,由于七齡童被戴上了“反社會主義”的帽子,作為該劇原始改編作者的名字,從此消失。建議省文化廳主編的有關戲曲志書中,涉及《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條目,注明七齡童根據《西游記》改編。在浙江省文化廳關于七齡童同志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編劇署名問題的復函中載明,結合紹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反饋的情況和省文化廳調查的結果,可以確認以下事實:一、20世紀40年代,七齡童根據《西游記》改編了紹劇《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頂山》等劇目;1957年,顧錫東等在七齡童改編的《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頂山》的基礎上,重新整理改編了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該劇署名為“顧錫東、七齡童改編”;1962年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電影本系依據1957年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改編而來。二、由于歷史原因,1958年開始,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編劇署名中未列入七齡童名字。
1958年版《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及紹劇院演出所使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其故事均來源于吳承恩所著之《西游記》,以其第二十七回——“尸魔三戲唐三藏圣僧恨逐美猴王”為主要情節,加上第三十一回——“豬八戒義激猴王孫行者智降妖怪”的某些內容,糅合而成。第二十七回的主要內容為:唐僧師徒四人取經行至一座高山,唐僧肚饑要悟空出去化齋。悟空走后,山上的一個妖精化身給丈夫送飯的美貌女子,以齋飯引誘唐僧、八戒。八戒剛要動口,恰巧悟空摘桃回來,見那女子是個妖精,舉棒就打。那妖精使個“解尸法”,把一個假尸打死在地上。唐僧受八戒挑唆,以為悟空濫殺無辜,念起緊箍咒,并要趕悟空回去,悟空哀告認錯,唐僧這才饒他。妖精復又化身八十歲尋女老婦,又被悟空打死假身,唐僧再次念起緊箍咒。之后妖精化身尋找妻兒的老公公,被悟空識破。悟空既想打又怕唐僧的緊箍咒,思慮再三,最終念動咒語,叫來本處土地、財神云端照應,打倒妖魔,斷絕了其靈光。八戒又唆使唐僧念緊箍咒。之后,唐僧給了悟空一張貶書,不再認其為徒。第三十一回——“豬八戒義激猴王孫行者智降妖怪”主要講述了唐僧在寶象國被黃袍怪變成了一只斑斕猛虎,八戒為救唐僧,義激悟空出山的故事。
2013年4月10日,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以其系七齡童(章宗信)的合法繼承人,紹劇院明知其長期演出使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系改編自七齡童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大破平頂山》劇本,但既不為七齡童署名,也從未向七齡童的繼承人支付過任何報酬,其行為損害了七齡童的聲望,侵犯了原審原告的合法權益,并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四原審原告據此請求法院判令:1.紹劇院在《錢江晚報》上發表聲明,說明其演出使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改編自七齡童(章宗信)的同名劇本;2.紹劇院若再次演出使用《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時,需為原改編者七齡童(章宗信)署名;3.紹劇院賠償原審原告經濟損失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5萬元;4.紹劇院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紹劇院原審辯稱:1.原審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2.紹劇院從1960年起在演出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時,從未使用由東海文藝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涉訴作品,而是使用由浙江省文化局創作改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劇本即電影版本的作品,所使用的作品和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在人物及主題思想、故事情節和場次上均有明顯區別。3.紹劇院系公益一類純事業單位,并非以營利為目的商業性演出,且演出與原審原告所涉作品毫無關系,原審原告主張賠償85萬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紹劇院據此請求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另查明:
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分局蕺山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查檔證明載明:章宗信于1967年10月20日被報死亡。其妻名周傳康,兩人共育有四子三女: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章素卿、章秀卿、章玲卿。根據小七齡童著《“活八戒”七齡童“南猴王”六齡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記載,七齡童還有一女章苗卿,幼時不幸患水痘夭亡。周傳康于2013年1月17日去世。經原審法院征求意見,章素卿、章秀卿、章玲卿均明確表示不參加本案訴訟活動,放棄本案的相關權利。原審原告為原審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5萬元。
此外,在1958年版紹劇劇本《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上署名的顧錫東,因其本人已去世,原審法院征詢其繼承人顧維鐵等人的意見,其表示紹劇院目前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沒有侵害顧錫東的署名權和其他著作權,顧錫東的繼承人也不參加本次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原審爭議焦點為:一、紹劇院是否侵犯了七齡童(原名章宗信)的著作權;二、原審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和訴訟時效;三、原審原告要求消除影響、署名、賠償損失85萬元是否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原審爭議焦點一
第一,七齡童(原名章宗信)對《西游記》的改編形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作品。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就本案而言,七齡童(章宗信)曾改編過《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頂山》兩出戲,該事實有間接證據可以證實。但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及時間久遠,其原作的內容已無從查找。目前已知時間最早的有七齡童署名的完整的紹劇劇本為東海文藝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首先,在人物上,《西游記》人物較少,除了唐僧師徒外,主要人物就是“尸魔”,而1958年版《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人物眾多,最主要的妖怪為“白骨精”;其次,在劇情上,《西游記》的第二十七回與第三十一回為互相獨立的章回,尸魔在第二十七回已被打死,情節較為簡單,而1958年版《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中的白骨精雖在孫悟空第三打的時候已被打死,但白骨精糾集的黃袍怪等仍將唐僧捉住,并向唐僧提到了白骨精之事,且增加了孫悟空用金箍棒畫圈命令眾人坐于其中的情節;再次,在言詞上,因《西游記》為小說,1958年版《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為紹劇劇本,小說和紹劇在語言上基本不同。通過以上比對,七齡童、顧錫東對《西游記》的改編已付出創造性勞動,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七齡童對該劇本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所有的作者權利。因該劇本系七齡童、顧錫東共同改編,屬合作作品,故該作品的著作權由兩人共同享有。七齡童、顧錫東均已去世,七齡童的繼承人章金元等人,顧錫東的繼承人顧維鐵等人共同享有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并享有保護原作者著作人身權的權利。現顧錫東的繼承人顧維鐵及七齡童的繼承人章素卿等人已明確表示不參加本次訴訟,故七齡童的繼承人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有權就本案單獨提起訴訟。
第二,七齡童改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并非職務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章宗信系原浙江紹劇團的工作人員,但原浙江紹劇團當時并非紹劇研究機構,其主要工作任務是演出;而且,章宗信自幼喜歡演戲,演藝精湛,《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系其在多年的演出、導演和講戲過程中的結晶,對《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劇本的形成有突出貢獻,并非完成浙江紹劇團的特定工作一時所作,故其改編作品并非職務作品。即使《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系職務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通常很難依靠自然人本人的力量單獨完成,而必須借助于單位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和資料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著作權才由單位享有。本案涉案作品屬于戲劇創作范疇,并非依靠單位專門資金、設備才能完成。實際上,七齡童改編作品是在極其艱苦的物質環境下完成,顯然不符合特殊職務作品的構成要件。如果其作為一般職務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仍由作者享有,單位只是在作品完成兩年內享有優先使用權。因此,紹劇院關于《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系職務作品,紹劇院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三,紹劇院演出劇本使用了七齡童改編作品《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獨創性部分。因本案改編作品和被訴侵權作品均最終來源于吳承恩所著的《西游記》,故在侵權比對時需將《西游記》相關章節、七齡童改編作品、被訴侵權劇本三者比較,審查被訴侵權劇本是否使用了《西游記》中所沒有而七齡童改編作品所具有的表達要素。
將三者相比較:
首先,在人物上。《西游記》人物較少,除了唐僧師徒外,主要人物是“尸魔”,而1958年版劇本和被訴侵權劇本的人物眾多且基本一致,最主要的妖怪為“白骨(白骨精)”。不同之處在于1958年版劇本中的黃袍怪,被訴侵權劇本中沒有,但多了金蟾怪;1958年版劇本中有熊怪,被訴侵權劇本中是豹怪;此外,1958年版劇本中的馬化身,被訴侵權劇本中沒有,但多了一些其他人物如爬山虎、傳令猴等。
其次,在劇情上。《西游記》的第二十七回與第三十一回為互相獨立的章回,尸魔在第二十七回已被打死,情節較為簡單。1958年版劇本中的白骨精雖在孫悟空第三打的時候已被打死,但白骨糾集的黃袍怪仍將唐僧捉住,并向唐僧提到了白骨之事,被訴侵權劇本則更深層次、更完整地演繹了該故事:孫悟空第三打時白骨精仍未被打死,化身逃走后留下了假尸首。然后悟空被趕,唐僧被捉。之后,白骨精在假金蟾——悟空的誘導下,將其幻化成村姑、老嫗、老丈的過程演示給唐僧看,唐僧后悔不已。其劇情正如顧錫東在《陳靜貝庚勁松劇作選》中所言:“高潮在于孫悟空智斗白骨精,以‘騙’還‘騙’,讓白骨精在唐僧面前自我暴露,充分突出孫悟空的堅持真理與斗爭智慧”。可以說,被訴侵權劇本較1958年版劇本,情節更為豐富,故事性、思想性更強,但兩者基本的故事情節相同,主要表現在:1.1958年版劇本第一場為白骨精出場,并與眾怪定下智取唐僧之計,西游記中無白骨精與眾怪商量情節。被訴侵權劇本在第三場沿用了白骨精出場并與眾魔王定下智取唐僧的情節,同時增加了唐僧師徒三人出場和豬八戒巡山偷懶的兩場戲。2.1958年版劇本第二場為白骨精分別變化為村姑和老嫗來取唐僧,兩次均被悟空識別,被悟空打倒化身,白骨精逃走,情節描述比《西游記》豐富,比如悟空在采桃之前用金箍棒畫圈命眾人坐于其中的情節即是《西游記》中所沒有的情節。被訴侵權劇本第四場主要情節相同,悟空畫圈的獨創性情節,被訴侵權劇本亦予以沿用。3.1958年版劇本第三場戲與《西游記》相比,增加了沙和尚愿代悟空領罪被逐的情節。被訴侵權劇本中,悟空第三次打死的仍是白骨精化身,但沙和尚代悟空領罪被逐等情節仍然在使用。4.1958年版劇本第四場為馬化身告知八戒唐僧被劫,馬化身、八戒去營救唐僧二人,馬化身被眾妖所擒,八戒逃脫。在一番思想斗爭之后,八戒決定上花果山尋找悟空營救師父,該情節在《西游記》中在第三十和第三十一回才有類似情節。被訴侵權劇本沒有馬化身的人物及相關情節,但有豬八戒苦思后上花果山找悟空情節。5.1958年版劇本第五場為花果山上,八戒以言語智激悟空出山,被訴侵權劇本第六場主要內容也是如此。6.1958年版劇本第六場為悟空打死眾妖,救出唐僧和沙和尚。唐僧為自己的失察向悟空檢討并要八戒向其賠罪,師徒重歸于好。被訴侵權劇本第七、第八場有類似情節。
再次,在言辭上。因《西游記》為小說,1958年版劇本和被訴侵權劇本《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為紹劇劇本,小說和紹劇在語言上基本不同。而1958年版劇本和被訴侵權劇本雖同為劇本,但在語言、唱詞上也有很大不同。不過有些語言仍沿襲過來,如都有:眾妖所言“長生不老壽綿綿”,唐僧所唱的“二凡”:“口念往生咒三遍,母女雙亡實可憐”等。
1958年版劇本和被訴侵權劇本在語言、唱功上,有較大相似度處體現在八戒一角上。1958年版劇本將八戒一角定位于“講紹興土話”,被訴侵權劇本未作改動,因此,有諸多八戒的唱詞一致或基本一致。如“勿可亂話三千,那介把我當作妖怪”,“儂末正當勿曉得(儂勿曉得),我是一臉孔福相來東呢(我是一臉孔福相)!耳朵大,福氣大;嘴巴大,有得吃”,“我哪個會生儂女菩薩氣(我哪個會生女菩薩個氣)”,等等。
最后,在場次上。1958年版劇本為六場戲,而被訴侵權劇本為八場戲。增加了呈現高山巍峨、八戒巡山偷懶被悟空捉弄兩場戲,豐富了故事內容、增加了劇情的可觀賞性,但三打白骨精的主要場次未變。
原審法院通過以上比對認為,被訴侵權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以1958年七齡童、顧錫東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為母本,在此基礎上對人物、情節、語言、場次等作了較大的改動,但仍使用了1958年版本中的多處獨創性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據此,紹劇院雖未直接使用1958年版的劇本,但其現在使用的劇本確是1958年版劇本基礎之上的演繹作品,故其在演出中在未獲允許的情況下未給七齡童署名,也未支付報酬的行為侵犯了七齡童的著作權。
關于爭議焦點二
對于保護期限和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章宗信于1967年死亡,故原審原告起訴在權利的保護期限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紹劇院的侵權一直在進行,故紹劇院起訴在訴訟時效內。
關于爭議焦點三,關于原審原告主張的第一項和第二項訴訟請求,系為維護七齡童署名權、改編權所必須,應予支持。原審原告要求賠償損失85萬元,原審原告并未提供其實際損失的證據,紹劇院違法所得的計算也依據不足。紹劇院系公益一類機構,且在七齡童生前對七齡童有照顧,七齡童三個女兒已表示放棄實體權利,而且,本案形成有歷史原因,并非紹劇院故意侵權,七齡童生前亦未通過訴訟主張賠償。鑒于上述因素,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各賠償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原審原告為本案支出律師費用等合理費用,亦予以支持。
鑒于紹劇院侵權行為持續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應適用現行的著作權法。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之規定,該院于2014年4月18日判決:一、紹劇院在《錢江晚報》上發表聲明,說明其演出使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系改編自七齡童(章宗信)的同名劇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二、紹劇院若再次演出使用現在所使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時,需為原改編者七齡童(章宗信)署名;三、紹劇院賠償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經濟損失及為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5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四、駁回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紹劇院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2300元,由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負擔5590元,紹劇院負擔6710元。
宣判后,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及紹劇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上訴稱:首先,原審法院對于其所提交的紹劇院《孫悟空三打白骨精》2009年至2011年的演出日志、2013年3月21日至4月20日的全國巡演門票、赴香港、日本演出《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節目單及劇本等證據不予認定,對于其所提供的紹劇院官方網站公布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全國巡演第一階段行程及2013年演出預告雖予認定,但未依照其調查取證申請進一步核實紹劇院的演出收入,屬認定事實不清;其次,涉案作品藝術價值極高,紹劇院侵權主觀惡性大,侵權持續時間長,其亦已舉證證明紹劇院的侵權獲利,原審法院確定的判賠額過低,請求撤銷原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紹劇院上訴稱:首先,七齡童系原浙江紹劇團演員兼編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七齡童在響應“戲改”號召下參與劇本的整理工作,且在整個整理過程中利用了本單位的各種條件;涉案作品內容來自于幕表戲演出時演員的臺詞,并非七齡童個人獨創。故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為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殊職務作品。其次,紹劇院目前演出劇本系1960年浙江省文化局《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整理小組集體改編,由顧錫東、貝庚執筆,并由紹劇院《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排練中心小組反復修改、排練、演出并多方聽取意見,最后由整理小組匯總,省領導定稿而成,不涉及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因此,紹劇院目前使用的劇本同樣是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特殊職務作品。第三,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與演出版本均源于原著《西游記》,雖然有類似情節,但演出版本在人物、場次安排、語言唱詞等方面進行了重新創作,并未使用1958年版本的“獨創性”部分。最后,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作為特殊職務作品已超出法定保護期限。紹劇院據此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原審原告全部訴請。
針對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上訴理由與請求,紹劇院的辯稱意見與其前述上訴理由一致。
針對紹劇院的上訴理由與請求,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辯稱原判關于紹劇院涉案演出未獲允許,同時既未給七齡童署名,也未支付報酬的行為侵犯了七齡童著作權的認定正確。
本院二審期間,原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杭州市錢塘公證處(2014)浙杭錢證內字第15080號公證書及公證費發票,擬證明紹劇院在全國巡演《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場次、門票收入以及原審判決后紹劇院持續侵權,原審原告為此次公證支付公證費2000元的事實。紹劇院經庭審質證,對前述公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紹劇院二審庭審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紹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2014年8月4日出具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全國巡演情況說明,擬證明自2013年3月啟動,由紹劇院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全國巡演系由該局統一部署,以弘揚紹興文化、振興紹劇藝術、擴大紹劇影響為主旨的巡演活動,紹劇院沒有一分錢的演出收入;2.浙江省文化廳2014年8月1日出具的證明,擬證實紹劇院2014年6月赴臺灣地區參加第八屆“臺灣.浙江文化節”――紹興文化周活動,在臺演出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2場,演出性質為文化交流,不屬于商業演出;3.臺灣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會2014年8月1日出具給紹劇院的感謝信,擬證明紹劇院2014年6月赴臺灣地區參加第八屆“臺灣.浙江文化節”――紹興文化周活動,在臺演出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屬公益演出,票券全部免費贈與臺灣民眾。原審原告經質證認為,在紹劇院據不提供該院有關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演出收入的財務帳目的情況下,上述材料均不能證明該院演出收支的真實情況,不應予以采信。此外浙江省文化廳出具的證明不符合政府公文形式,臺灣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會感謝函的真實性無法考證。
針對原審原告二審提交的(2014)浙杭錢證內字第15080號公證書及公證費發票,本院認為,該公證書系公證機關依據法定公證程序出具的法律文書,在紹劇院沒有提供相反證據的情形下,該證據應予采信。至于該公證書能否支持原審原告的訴訟主張,則有待本院結合全案證據與事實予以綜合考量。公證費發票反映了原審原告為此次公證支付公證費2000元的事實,應予采信。
針對紹劇院二審提交的紹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說明、浙江省文化廳證明以及臺灣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會感謝函,本院認為,紹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說明、浙江省文化廳證明系由政府機關出具的證明意見,與紹劇院的抗辯主張有關,應予認定,至于前述證明意見能否支持紹劇院的抗辯主張,亦有待本院結合全案證據與事實予以綜合考量。至于臺灣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會感謝函,由于原審原告對其真實性存疑,紹劇院亦未進一步就該感謝函的真實性舉證,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二審查明,(2014)浙杭錢證內字第15080號公證書記載了以下基本情況:1.紹興市政府門戶網站相應頁面反映以下信息:2008年9月23日原浙江紹劇團赴港演出一場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兩場《折子戲專場》……三場演出的戲票早在劇團赴港前一個月已全部售完,沒有一張贈票,上座率達到100%;2013年3月23日至4月底,經典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歷時40多天,輾轉杭州、湖州、寧波、合肥、重慶、成都等12個城市,共演出17場,圓滿完成全國巡演第一季活動……,在合肥演出,一個小時觀眾就搶票500多張,寧波的演出是一票難求,劇場門口出現販賣“黃牛票”的現象…。《三打》的首次全國巡演,這是一次專業劇團與專業演藝公司的成功合作;2014年6月12日、6月14日,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分別在臺北市中山紀念館、臺灣南投縣演出。2.浙江在線文娛新聞相關網頁反映以下信息:2013年3月24日在杭州劇院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票價分別為280、180、80元。3.好戲網相關網頁反映以下信息:2013年5月3日在寧波逸夫劇院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票價分別為250、200、150、100、50元;2013年3月27日在湖州大劇院演出票價分別為180、120、80、50、20元。4.溫州新聞門戶網頁反映以下信息:2013年5月1日在東南劇院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票價分別為40-120元。5.江西藝術中心官方網站相關網頁反映以下信息:2013年4月2日在江西藝術中心大劇院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票價分別為380、280、180、100、50元。6.福建.鼓樓政府(××)網頁反映以下信息:2013年4月29日在福建大劇院歌劇廳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票價分別為200、150、100、50元。7.上海文化信息網反映以下信息:2013年11月29日在上戲劇院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票價分別為380、280、180、80元。8.豆瓣同城相關網頁反映以下信息:2013年4月6日在柳州文化藝術中心大劇場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票價分別為380、280、230、180、120、50元。9.www.damai.cn相關網頁反映以下信息:2013年4月13日在成都錦城藝術館演出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票價分別為280、180、120、80元。另原審原告為此次公證支付公證費2000元。此外,本院二審庭審中明確要求紹劇院提交自原審原告向人原審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演出財務賬目,但紹劇院以不存在財務憑證為由拒不履行舉證義務。
二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原判認定一致。
綜合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理由及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作品性質及著作權歸屬及保護期限的確定;2.紹劇院目前演出《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劇本的作品性質及著作權歸屬;3.紹劇院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確定。
針對前述爭議焦點,本院認為:
一、關于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作品性質及著作權歸屬及保護期限的確定
紹劇院上訴主張由于七齡童(章宗信)系原浙江紹劇團演員兼編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七齡童在響應“戲改”號召下參與劇本的整理工作,且在整個整理過程中利用了本單位的各種條件;涉案作品內容來自于幕表戲演出時演員的臺詞,并非七齡童個人獨創。故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為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殊職務作品。本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其特征在于創作的作品應當屬于作者的職責范圍;對作品的使用應當屬于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工作或業務范圍之內。所謂“工作任務”指的是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經查,1958年由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劇本作者的署名為“顧錫東七齡童整理”。該劇本取材于我國古典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記》,但劇本在人物、情節、言辭等方面進行了具有獨創性的創作改編,形成了具有明顯地方戲劇色彩的改編作品。該劇本系顧錫東、七齡童共同改編,屬合作作品。紹劇院既不能證明該劇本的創作系顧錫東、七齡童在其所在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也不能證明其為顧錫東、七齡童的創作提供了專門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東海文藝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系七齡童、顧錫東共同改編,屬合作作品,故該作品的著作權由兩人共同享有。七齡童、顧錫東均已去世,七齡童、顧錫東的繼承人共同享有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并享有保護原作者著作人身權的權利。現除本案原審原告以外的繼承人均明確表示不參加本案訴訟,故本案原審原告有權就本案單獨提起訴訟。紹劇院就東海文藝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的作品性質及權利歸屬所提出的上訴異議不能成立。
關于紹劇院主張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作為特殊職務作品已超出法定保護期限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基于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作品的作者之一章宗信于1967年去世的事實,認定原審原告對本案的起訴時間在權利的保護期限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審法院還基于紹劇院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關于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的規定確認本案訴訟在訴訟時效內正確。紹劇院就此提出的上訴異議均不能成立。
二、關于紹劇院目前演出使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劇本的作品性質及著作權歸屬
原審法院通過對被訴侵權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紹劇劇本與以1958年七齡童、顧錫東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劇本的詳盡比對,認為雖然二相比較前者在人物、情節、語言、場次等方面作了較大的改動,但仍使用了1958年版劇本中的多處獨創性部分。紹劇院主張其目前演出的劇本使用的版本來源于浙江省文化局創作改編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劇本即電影版本的作品,所使用的作品和1958年東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在人物及主題思想、故事情節和場次上均有明顯區別。二審中,紹劇院雖然對原審的前述認定提出異議,但未能提出實質性的反駁事實與理由。
本院認為,演繹作品,是指經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的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此可見,演繹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的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其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所有。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也是一種創作方式。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包括非獨創性元素和獨創性元素。由于非獨創性元素屬于共有領域,并不專屬于已有作品著作權人,因此在考量涉及演繹作品的侵權案件時,應準確的甄別相關作品表達元素,作出恰如其分的認定。通常,演繹作品的表達元素由兩部分構成: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和新創作的表達元素。因此,在演繹作品中,至少存在兩個著作權:一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二是進行演繹創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就演繹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而言,其權利范圍僅限于再創作部分。顯然,對于演繹作品中的新的表達元素,演繹作品權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無須取得已有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再次演繹中未包含已有作品的表達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權人授權許可。
就戲曲劇本創作而言,作品標題、人物姓名、人物形象、人物念白、唱詞、音樂、故事情節、場次和場景設計等均屬于作品表達元素。本案中,1958版劇本和被訴侵權劇本均來源于吳承恩所著的《西游記》,二者涉及的相當部分內容均非作者創造,而是屬于公有領域的表達元素,因此其使用權并不能由相應劇本作者個人壟斷而影響自由使用。但是,如前所述,1958版劇本作者將《西游記》中情節較為簡單,且互相獨立的第二十七回與第三十一回等章回糅合一體,創造性地運用紹劇藝術特有的表達元素,從故事情節、場次、場景設計、人物數量、形象、念白、唱詞、音樂等多方面加以演繹,賦之于原著所不曾有的獨創性內容,使之成為情節貫通,適合紹劇演出專門劇本,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1958版劇本中上述未進入公有領域的獨創性表達元素當然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著作權。而如前分析,被訴侵權劇本以1958年七齡童、顧錫東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為母本,雖然在此基礎上對人物、情節、語言、場次等作了較大的改動,豐富了故事內容、增加了劇情的可觀賞性,但該劇本仍使用了1958年版劇本中的多處獨創性部分。作為再次演繹的作品,其作者未經已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對于已有作品1958版劇本中未進入公有領域的獨創性表達元素加以利用,應該認定構成了對已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據此,原審判決關于紹劇院雖未直接使用1958年版的劇本,但其現在使用的劇本系1958年版劇本基礎之上的演繹作品,其在未獲允許的情況下演出使用該劇本,且未給七齡童署名,也未支付報酬的行為侵犯了七齡童的著作權的認定準確。紹劇院就此提出的上訴異議不能成立。
三、關于紹劇院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確定
原審原告上訴提出涉案作品藝術價值極高,紹劇院侵權主觀惡性大,侵權持續時間長,其亦已舉證證明紹劇院的侵權獲利,原審法院確定的判賠額過低。對此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在確定本案賠償額時雖然考慮到原審原告并未提供其實際損失的證據及紹劇院違法所得,且紹劇院系公益一類機構,在七齡童生前對七齡童有照顧,七齡童三個女兒已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等實際情況,但卻忽略了本案還存在其他重要的考量因素:首先,1958年出版的《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系七齡童、顧錫東合作作品的事實已為相關生效判決所確認,紹劇院涉案行為存在主觀故意。其次,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系紹劇的經典代表作。如前所述,1958版劇本將《西游記》中情節較為簡單,且互相獨立的第二十七回與第三十一回等章回糅合一體,創造性地運用紹劇藝術特有的表達元素,賦之于原著所不曾有的獨創性內容,使之成為情節貫通,適合紹劇演出專門劇本,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奠定了紹劇《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基本內容、風格,其貢獻之大顯而易見。與之相比,紹劇院演出使用劇本的演繹雖有其自身的獨創性表達元素,如劇情內容的進一步豐富、文學水平及可看性等方面亦有明顯提升。但離開了1958版本的獨創性表達元素,該劇本即不復存在。就此而言,紹劇院演出使用劇本的再演繹對該劇的貢獻遠非1958版劇本可比。第三,紹劇院二審中提交的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紹劇院沒有盈利證明并無相應客觀證據佐證,難以支持其抗辯主張。由于原審原告已經舉證證明紹劇院存在大量商業性演出且盈利客觀存在,故本院二審庭審中明確要求紹劇院提交自原審原告一審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被訴侵權作品的演出財務賬目,但紹劇院以不存在財務憑證為由拒不履行舉證義務,故紹劇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后,原審原告為本案支出了律師費用、公證費用等維權費用。據此,本院認為原審確定紹劇院應支付的賠償額過低,酌定賠償額為20萬元
判決結果
一、維持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紹知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撤銷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紹知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
三、浙江紹劇藝術研究院賠償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經濟損失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浙江紹劇藝術研究院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為12300元,均分別由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鑒、章金國負擔3590元,浙江紹劇藝術研究院負擔87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應向健
代理審判員侯潔
代理審判員滕靈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潘曉靈
判決日期
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