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貽香與劉朝建、陽江市金莎娛樂有限公司、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4)陽城法民一初字第1101號
判決日期:2014-11-01
法院: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貽香訴被告劉朝建、陽江市金莎娛樂有限公司、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文華、被告劉朝建、被告陽江市金莎娛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進福與李麗香、被告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兆輝與黎麗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貽香訴稱:2014年2月22日晚約11時,原告的兒子張在高與被告劉朝建、張在國、張遠胡等人在被告陽江市金莎娛樂有限公司的金莎酒吧消費,張在高等人消費后行到酒吧一樓時與該酒吧經理張世雄發生糾紛,當張在高等人行出到酒吧大門口停車場時,接到張世雄呼叫的被告劉朝建趕到停車場,責罵張在高在其工作的地方鬧事是不給其面子,雙方為此起糾紛,被告劉朝建用隨身攜帶的一把小刀刺中張在高的胸部,張在高被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本院造成原告的損失有:1、喪葬費29672.50元;2、死亡賠償金778833.79元;3、誤工費2000元;4、交通費3000元;5、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合計863506.29元。被告劉朝建是被告陽江市金莎娛樂有限公司的員工,被告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派遣被告劉朝建到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經營的金莎酒吧從事保安工作,對原告的損失,被告劉朝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張在高作為消費者在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內因被告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派遣的員工被告劉朝建傷害致死,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及被告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劉朝建故意傷害張在高是其個人行為,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與劉朝建實施傷害行為完全無關,沒有承擔賠償義務和責任。在劉朝建實施的傷害事件中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完全不存在授意、指使、暗示劉朝建實施傷害行為,案發當晚劉朝建已請假,沒有當班,在酒吧宴請包括被害人在內的多名老鄉及女朋友飲酒,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賠償損失無義務無責任。2、事故發生地在距離酒吧大門口外側邊約二十米處富強路邊,該地點屬于市政公共地段,不是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的專屬停車場,不屬于酒吧經營場所范圍,且案發時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劉朝建在與張在高發生口角過程中突然拔刀實施的傷害行為是不能預見的,在傷人事件發生后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及時進行了報警處理,協助調查,已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3、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經營的酒吧的保安人員均由保安公司負責招聘并指派到酒吧工作,保安人員工資也是由保安公司直接負責發放,對劉朝建實施的傷害行為,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無賠償責任。4、本案是因刑事案件而引發侵權賠償案件,根據相關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張貽香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應不予支持。另,張在高是農村戶口,其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應按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費用也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原告的撫養費、誤工費計算標準過高,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交通費發票,應不予支持。
被告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辯稱:1、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與被告劉朝建不存在勞動雇傭關系,無需為劉朝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與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至2014年2月22日本案糾紛發生時止,在合同存續的三個月期間里,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每月共派遣15名保安員到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處工作,劉朝建不在派遣的15名保安員之列。2、原告張貽香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劉朝建是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員工。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張在高是原告張貽香的兒子,出生于1952年2月12日。被告劉朝建與張在高是老鄉關系。劉朝建白天在陽江市汽車總站當保安,晚上則到陽江市區西平北路金莎酒吧當保安。2014年2月22日晚,劉朝建與老鄉張遠胡、張在國、張在高等人到金莎酒吧二樓大廳卡座喝酒,張遠胡、張在國、張在高等人喝完酒后離開,行至酒吧一樓迎賓臺處時,張在高用手摸酒吧女迎賓關捆的臉,酒吧經理張世雄見狀上前勸阻,被張在高推開,張世雄即用對講機呼叫酒吧保安,張在國等人亦拉著張在高離開,當張在高、張在國、張遠胡等人出到酒吧大門口停車場時,劉朝建也趕到停車場,劉朝建認為張在高在其工作的地方搞事,是不給其面子,就責罵張在高,隨后兩人互相對罵,在場的張在國、張遠胡等人就對兩人進行勸阻,隨后張在高又罵了劉朝建幾句,劉朝建就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小刀后向張在高刺去,刺中張在高的胸部,張在國等人馬上將兩人攔開。劉朝建逃離現場后,于次日凌晨1時左右在市汽車總站門口被抓獲。張在高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陽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張在高是被單刃銳器捅刺左下胸部損傷左心室引起急性循環衰竭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4年9月3日,劉朝建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使被害人張在高死亡一案,經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陽中法刑一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該判決認為:劉朝建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使被害人張在高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朝建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劉朝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確有悔罪表現,以及被害人張在高對引發本案存在一定過錯,遂判決劉朝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脫政治權利終身。
原告張貽香與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劉朝建是被告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派遣到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經營的金莎酒吧從事保安工作的保安人員,為此原告提供了一份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甲方)與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乙方)于2013年12月1日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證實,合同約定:乙方派駐保安員對甲方指定的區域提供守護、巡邏的保安服務;乙方派駐保安員15名保安員到甲方,保安員須無犯罪記錄,政治面目、業務素質和思想品行良好。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則稱劉朝建不是其派遣到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工作的保安員,劉朝建不在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派遣的15名保安員之列,為此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提供了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考勤月報表和工資銀發表證實,考勤月報表和工資銀發表記載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派遣馬磊等15名員工到金沙俱樂部工作,名單沒有劉朝建的名字。因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是通過農業銀行陽江分行發向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保安員發放工資的,本院根據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的申請,依法調取了農業銀行陽江分行發放給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保安員工資的交易明細表,明細表中記載有發放給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15名員工的工資情況,該明細表15名員工的姓名與考勤月報表和工資銀發表的姓名一致,明細表亦沒有劉朝建的名字。庭審中被告劉朝建稱是經酒吧保安隊員馬磊介紹到金莎酒吧當保安,其尚未遞交身份證、照片給馬磊,故未轉交給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其未與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簽訂過合同。
對案發當晚被告劉朝建是否正在上班的問題,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稱劉朝建實施的傷害事件的當晚,劉朝建已請假,沒有當班,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不存在授意、指使、暗示劉朝建實施傷害行為,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對原告的損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提供了劉朝建刑事案卷材料予證實,其中金莎酒吧的保安張偉在公安機關反映:2014年2月22日晚,新來的保安劉朝建向史全峰請假,說要請幾個朋友到酒吧喝酒,當晚劉朝建和六七個朋友在酒吧二樓喝酒;酒吧的保安史全峰在公安機關反映:事發當晚我在巡邏時看見新來的保安劉朝建和幾個老鄉正在酒吧二樓卡座喝酒,11時許我聽到對講機說有人打架,我和幾個保安走到酒吧門口時看見劉朝建與那名老鄉發生口角并打架,被劉朝建打傷的老鄉往酒吧門口公路方向走時跌倒在地;酒吧的經理張世雄在公安機關反映:事發當晚11時許,從酒吧二樓走下五、六個男人,其中有個看樣子已喝醉酒的瘦小客人摸了一下迎賓的肩膀,我攔住那名客人并用對講機呼叫保安,接著瘦小客人被他的朋友架到酒吧外一棵樹下,一會兒聽到有人喊“有人打架受傷倒地啦”,這時我看見瘦小客人已經躺在地上。后見一名腰間別著對講機、手臂戴著酒吧保安用于巡查印有“禁毒巡查”字樣紅袖章的男子跑進大廳,這個戴紅袖章的男子應該是酒吧新來的保安,不認識他的名字,新來的保安是否在上班不能肯定,因為酒吧當班的保安須穿防刺衣或者制服,同時佩戴紅袖章并持對講機,該男子沒有穿防刺衣或者制服,但又帶有紅袖章和對講機;被告劉朝建在公安機關反映:我是經老鄉張遠胡介紹從2014年2月8日開始晚上到金莎酒吧當保安,上班時間是從晚上的9點到凌晨2、3點,在金莎酒吧當保安還未領過工資。因從家鄉來時沒帶身份證,因此我答應到月底將身份證和照片交給酒吧登記,我還未將身份證和照片交給他們就已出事。事發當晚我正在當班,當時我身穿黑白相間的T恤,下穿藍色的保安褲,右手臂戴著“禁毒巡查”字樣紅袖章,不過當晚我請老鄉在酒吧二樓喝酒,期間保安隊長說晚上不上班也可以。喝到最后他們都走了,只剩下我與女朋友在聊天,聊天時聽到有人在對講機喊門口有人打架,因金莎酒吧有規定,只要有事叫保安,保安必須立即到場,我聽到呼叫后立即從二樓走到一樓門口,見到張在高等幾人在正門口附近拉扯,于是我對他們說“我請你們來喝酒,不是叫你們來打架,我在這當保安,給點面子我”,但張在高還是要打我,我就和張在高打起來并用刀捅了他;金莎酒吧的保安張遠胡在公安機關反映:劉朝建是我的老鄉,春節后他打電話要我幫他找工作,我就打電話給金莎酒吧的保安隊長馬磊,經馬磊同意劉朝建第二天就到金莎酒吧當保安,劉朝建是白天在汽車站當保安,晚上在酒吧當保安。2014年2月22日晚劉朝建、張在高打電話要我去金莎酒吧喝酒,喝酒時劉朝建開始穿了防爆服和外套,右手臂戴著“禁毒巡查”字樣紅袖章,下穿保安服,后來可能是熱了他就把防爆服和外套都脫了。
原告張貽香主張在高發生糾紛前居住在陽江市江城區創業北路0504號房,在陽江市江城區盛昌五金制品廠工作,月平均工資3450元,為此原告提供了陽江市江城區盛昌五金制品廠營業執照及該廠證明證實,證明記載“張在高自2012年12月在廠水磨車間工作,一直連續工作到2014年2月,月平均工資3450元”。為證明張在高在陽江市江城區創業北路0504號房居住,原告申請了證人顏學成、謝紹柱、夏伍英到庭證實,證人反映如下事實:張在高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以每月110元向夏伍英租賃陽江市江城區創業北路0504號房居住。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診斷證明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破案告知書、遺體火化證明、保安服務合同、陽江市江城區盛昌五金制品廠營業執照及證明、湖南省沅陵縣荔溪鄉高家村民委員會證明,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刑事判決書、刑事案卷材料、照片,被告陽江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資表以及農業銀行陽江分行和證人證詞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512714.65元給原告張貽香;
二、駁回原告張貽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435元,由原告張貽香負擔5052元,由被告陽江市金沙娛樂有限公司負擔7383元(該受理費原告已預付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仲獻
人民陪審員林天成
人民陪審員陳永憲
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二O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雷明珂
判決日期
201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