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與廣西比迪光電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江法仲保字第4-1號
判決日期:2014-11-06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南寧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0月28日將所受理的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訴廣西比迪光電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財產保全材料提交本院。案中申請人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以該公司名下桂A×××××小型轎車為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要求保全被申請人廣西比迪光電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賬戶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廣西比迪光電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賬戶:55×××10,開戶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邕州支行。凍結金額620000元,凍結期限六個月,凍結至2015年5月6日止。二、查封申請人廣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擔保的桂A×××××小型轎車(發動機號碼:CHJ010701,車架號碼:WAU××S8B4H3DN042424)。查封期限六個月,查封至2015年5月6日止。需要續行凍結、查封的,應當在凍結、查封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凍結、查封的書面申請,否則,因逾期提出申請而導致上述凍結、查封措施自動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蒙永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林春榮
判決日期
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