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萬軍、巴彥淖爾市康立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2806號
判決日期:2018-07-30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文萬軍因與被申請人巴彥淖爾市康立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康立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電業局(以下簡稱巴彥淖爾電業局),一審被告巴彥淖爾市康立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簡稱康立烏拉特前旗分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電業局烏拉特前旗供電分局(以下簡稱烏拉特前旗供電分局),一審第三人湖南昌達輸變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4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文萬軍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文萬軍為勞務分包合同的施工方。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應以哪套工程簽證單作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盗⒐咎峤坏墓こ毯炞C單是訴訟發生后偽造的證據,二審判決以此為據,明顯錯誤。1.文萬軍提交的工程簽證單是真實的。該套簽證單共計170份,每一份均蓋有康力公司項目部、巴彥淖爾電業局分支機構烏拉特前旗供電分局的公章以及現場監理趙湘華的簽名予以確認,康立公司、巴彥淖爾電業局對公章的真實性無異議,其工作人員對簽證單上的簽字的真實性亦無異議,該簽證單形式上真實可信。因設計單位在設計施工方案時,未考慮到本項目的特殊性,流沙土質從40%上升到70%,但在施工方案上沒有改進,加之冬季在黃河沿岸施工,造成工程量大幅上升。2.康立公司提交的兩套工程簽證單明顯造假。一套工程簽證單共計168份(經鑒定為102.4631萬元),一套簽證單2份共計373497元。其中,168份簽證單形式和內容上與其提交的170份簽證單完全一樣,均是打印件,只是康立公司提交的該套簽證單經過后期修改,把其中大量的工程量描述以手寫方式刪除,并手寫上“此簽證單不真實”。項目現場監理趙湘華出庭作證,稱涂改是其事后所為,“憑記憶做了一些核減和刪除”。二審判決將該168份簽證單所對應的金額102.4631萬元作為依據錯誤。另一套簽證單,康立公司聲稱該373497元的簽證單才是工程全部簽證內容,但該套證據存在瑕疵:其一,該套簽證單中關于項目單價的價格不合常理,比如關于泥結碎石路面單價為每一百平方米1382.23元,可能就是為了湊齊373497元的簽證金額而反推出來的簽章單價;其二,康立公司主張168份簽證單的工程量經修改后,所對應的簽證內容就是373497元的簽證單。后經鑒定,168份簽證單的金額為102.4631萬元,明顯與373497元不符;其三,該二份簽證單的形成時間明顯與其他證據矛盾。簽證單上顯示的簽證時間為2013年11月11日,但《套海110KV變至西小召35KV輸電線路工程結算監理審核書》(以下簡稱《結算監理審核書》)的形成時間為2013年11月6日。應是先簽證后進行監理審核,但《結算監理審核書》把在后的373497元計入了工程“結算”價款中,故該二份簽證單是偽造的或者《結算監理審核書》是偽造的或者均是偽造的。(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其已經完成舉證證明責任,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2.即使其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有瑕疵,應以其提交的170份簽證單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該170份工程簽證單雖然沒有監理單位的蓋章,但有現場監理簽字,而且監理公司蓋章并非簽證生效的必要條件,也沒有法律強制規定簽證單必須要有工程變更通知或者施工日志。3.《西小召35KV輸電工程結算》《2011年西小召工程電氣結算清單》實質為預算單。其一,該結算單中有373497元系簽證費,但據康力公司提交的2份總價為373497元的簽證單的第二頁,表明該373497元系“送電線路單位工程概(預)算表”中的數字,因此,該金額是預算金。既然該結算單中的簽證費是預算,則該結算單實質上是預算單;其二,康立公司提交的沒有文旭簽字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形成時間是2012年10月3日,即施工之前,而該合同價款中包含了結算單中的373497元的簽證費,進一步證明了該結算單為預算單;其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在建設工程施工完畢后才簽訂不符合常理?!督ㄔO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與結算單金額完全一致,說明該合同與結算單都是開工前簽訂的,該結算單實質為預算單;其四,文旭之所以簽署該結算單,是因為康力公司稱需要完善手續,若工程施工情況發生變化可通過簽證的方式來變更結算價格,故文旭才予簽署;其五,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是在工程完工后簽訂,則昌達公司與康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就不存在合同內施工部分或簽證施工補充部分。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區分何種工程是合同內的工程與需要簽證的合同外工程,結算單中就不會出現簽證費;其六,即使該結算單是一份結算文件,文旭的代理期限僅為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于2013年6月完工,故文旭在2013年6月后也無權簽署該結算文件。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六)項之規定,請求本院撤銷(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54號民事判決、(2017)湘民終454號民事判決,再審改判康立公司支付拖欠文萬軍的勞務分包工程款5200796.47元,并從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巴彥淖爾電業局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依法分配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后在本院再審審查詢問中,文萬軍表示不再主張以《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為結算依據的再審理由以及不再請求巴彥淖爾電業局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康立公司、巴彥淖爾電業局提交意見稱,(一)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具備相應證據,并未依據偽造證據認定事實。1.本案中,康立公司和文萬軍各提交了一套簽證單,文萬軍提交的簽證單系偽造,不應作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1)文萬軍提交的簽證單存在虛構工程量的情況。第一,當地的農作物主要是葵花,在施工時早已被收割完,不存在引水澆灌農作物的情況,也不存在文萬軍所稱的農田積水造成施工難度增加的情況;第二,該工程施工區域距離黃河數公里,且冬季是黃河枯水期,文萬軍所稱因冬季在黃河沿岸施工困難而增加工程量無事實依據;第三,案涉工程項目已經過雙方最終結算審核,施工區域的地質情況已作為案涉工程項目工程量計算的因素之一,該增加的施工費用已包含在最終結算審定的施工費里。(2)文萬軍提交的簽證單并非施工過程中形成,系工程竣工后補簽,有違簽證及時處理原則,且無任何原始基礎資料如設計變更、材料費用增減的相關合同、支出憑證等證據佐證簽證反映的工程量變更的事實。(3)文萬軍提交的簽證單格式不符合合同約定,不能反映工程量是否變更以及變更的工程量。第一,盡管雙方對本案所涉三份勞務分包合同的真實性有爭議,但三份合同的第5條均約定,總包合同系該合同的組成文件之一,分包合同未約定的,應從總包合同;第7條約定,分包人知曉總包合同內容;而總包合同第3.4.1約定,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第二,案涉工程項目系當地農網工程,此類工程需要強制監理。從文萬軍提交的簽證單來看,其有現場監理趙湘華的簽字,無監理機構蓋章,也無總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且趙湘華無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根據合同約定,其提交的簽證單系無效簽證,不應作為確認工程量的依據。此外,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對現場監理趙湘華的詢問筆錄來看,其亦認可文萬軍所提交的簽證存在“夸大和編造的成分”。因此,二審判決認為兩套簽證單存在爭議,在文萬軍提交的簽證單無法證明其主張事實的情形下,最終依據康立公司提交的簽證單的鑒定意見計算了增加的工程款正確。2.案涉工程實際上已經完成工程結算??盗⒐咎峤坏摹段餍≌?5KV輸電工程結算》《2011年西小召工程電氣結算清單》應作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1)從名稱上分析,結算單是工程完工后雙方經核算、對比、協商等過程后對工程款的最終確定。(2)從結算單包含簽證工程款的內容可以看出,結算單顯然形成于簽證單之后,表明雙方通過結算對簽證單變更的工程量及價款進行了最終認定。(3)從結算單在確定工程款總金額時,使用最終結算值的表述看,該結算單也是對工程款的最終確定。(4)從參與結算的簽字人員的身份看,雙方簽字人員系有權代表,其簽字認可的結算單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從文旭、朱棟梁作為昌達公司代理人參與了合同簽訂、文旭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管理、工程完工后多次代表昌達公司收取工程款、文旭受昌達公司委托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務發票、文萬軍與文旭的父子關系、勞務分包合同并未對朱棟梁代理的權限及代理期限作出限制等事實分析,文旭、朱棟梁完全有權代表昌達公司在結算單上簽字。(5)結算單簽署后,昌達公司委派文旭于2013年12月16日開具了工程款金額為3329353元的稅務發票(該金額與結算單載明金額一致),并收取了最后一筆76萬元工程款。可見,對方已實際履行了結算單的內容。(6)文萬軍認為《套海110KV變至西小召35KV輸電線路工程現場簽證》的標題為“送電線路單位工程概(預)算表”,且該預算的金額和結算書中的簽證金額一致,因此結算單為預算單,該理由明顯不成立。第一,該證據形成時間為2013年11月6日,此時案涉工程項目已竣工,其為對實際變更工程量的確認;第二,結算單中的簽證金額與該證據的金額一致,恰好證明結算單形成時間應在2013年11月后,也即案涉工程竣工后,系各方對工程款的最終審核確定。因此,結算單應作為案涉工程項目工程款的計算依據。二審判決認可案涉兩份結算單的真實性的做法正確無誤,盡管二審判決未完全根據兩份結算單計算工程款,但為了避免訴累,對二審判決最終確定的工程款仍予認可。(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二審判決運用證據規則正確。二審判決認為文萬軍作為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工程量、工程款承擔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正確。鑒于本案現有證據反映的事實存在矛盾,文萬軍作為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況,二審判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不支持文萬軍主張的工程量和工程款,于法有據。綜上,請求本院依法駁回文萬軍的再審申請。
康立烏拉特前旗分公司、烏拉特前旗供電分局的意見與康立公司、巴彥淖爾電業局的意見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文萬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錢小紅
審判員奚向陽
審判員張穎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智鋒
書記員陳文波
判決日期
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