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劍龍、林木林等與株洲市漢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0203民初2527號
判決日期:2018-08-02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劍龍、林木林、張新陽訴被告株洲市漢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華公司)、深圳市特藝達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藝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朝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易新能、陳蘭君組成合議庭。訴訟過程中,株洲時代廣源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時代廣源中心)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準許。三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特藝達公司的起訴申請,本院依法準許。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6月15日兩次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新陽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武斌、曾俊,被告漢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盧會丹,第三人時代廣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劉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共計5754877元;2.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6.15%,暫算至2017年9月14日為1253484.1元);3.在拍賣被告開發的漢華國際商業城時,三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0年6月2日,深圳市特藝達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簡稱特藝達湖南分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注銷)與被告漢華公司簽訂《漢華國際商業城售樓部裝飾施工協議》,實際施工人林木林作為代表在該協議上簽字。該協議約定特藝達湖南分公司包工包料,墊資為漢華公司裝修漢華國際商業城售樓部,合同價款為80萬元,工期從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8日。工程竣工驗收后,原告提出工程結算書并將有關資料送交被告漢華公司,漢華公司未及時審核,但在2014年5月28日確認總造價為105萬元(含簽證增加部分)。2011年7月15日,特藝達湖南分公司與被告漢華公司簽訂《漢華國際商業城主樓裝飾施工合同》,實際施工人林木林作為代表在該協議上簽字。合同約定裝修范圍為被告裝修裙樓商場的一至五層,結算按照湘建價(2009)406號文件計價。2011年7月16日,林木林與特藝達湖南分公司簽訂《工程項目內部承包責任書》。另外,2016年3月6日三原告與特藝達湖南分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漢華國際商業城主樓裝飾裝修工程于2013年11月28日竣工后,湖南分公司將結算資料移交給漢華公司并申請竣工驗收。2014年1月22日被告漢華公司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株洲市裝飾業管理辦公室等單位共同驗收,2014年2月27日確認驗收合格。漢華公司陸續支付部分工程款,2014年3月20日,原告林木林持特藝達湖南分公司蓋章的《關于申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報告》,被告漢華公司董事長趙翰簽字同意。截至今日,兩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5754877元以及利息1253484.1元。經多次催款未還,嚴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漢華公司辯稱,一、原告主張的欠付工程款5754877元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售樓部裝飾工程部分,《漢華國際商業城售樓部裝飾施工協議》第一條明確合同價款為800088元,第六條明確雙方商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價格方式。因此,售樓部裝飾工程造價應為800088元。關于主樓工程部分,《工程竣工決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雙方確認委托株洲公正項目咨詢有限公司對工程決算進行審計。2015年1月29日的《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審核確認主樓裝飾工程造價為14483518元。綜上,應付工程款總計為15283606元,已付工程款為11955295元,欠付工程款為3328311元;二、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時間錯誤,利率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關于逾期付款起算時間,《漢華國際商業城主樓裝飾施工合同》第六條明確工程竣工驗收后,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工程余款六個月內分期給付。《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證明雙方已于2015年1月29日完成結算,逾期付款時間應為六個月后即2015年7月28日開始起算。原告主張自2014年2月28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明顯沒有任何依據。關于逾期付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不應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因此,原告主張按年利率6.15%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三、原告對拍賣、變賣漢華國際商業城的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特藝達湖南分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已經注銷,公司注銷即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和法律上的人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即告消滅,不能再以公司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作出民事行為。一個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的報告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對于2013年1月己經竣工的工程,在竣工后六個月內承包人未主張優先權,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原告在本案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三人時代廣源中心陳述稱,第三人同意漢華公司在本案中的答辯意見。另補充幾點意見:1.三原告對漢華公司開發的漢華國際商業城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三原告作為個人主張其建設工程優先權不符合法律規定;2.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效為六個月,雙方未竣工驗收的,以合同約定的竣工驗收日期為起算點。特藝達公司湖南分公司與漢華公司簽訂的《漢華國際商業城售樓部裝飾施工協議》約定工期為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8日。根據該協議,被答辯人主張的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為自2010年6月18日起六個月,現已過訴訟時效,被答辯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3.基于裝飾裝修工程并非建筑物本身,其優先權的行使范圍應當限定在裝飾裝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價值的范圍之內,并按其價值和增加價值范圍與比例計算,而不能按其主張的全額標準計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014年5月28日的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納,能證明售樓部裝修工程價款為1050000元;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工程竣工決算協議書、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株洲漢華國際商業城1-5層裝飾工程補充部分結算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納,能證明漢華國際商業樓主樓裝飾工程造價為14483518元,簽證部分的造價為797186.43元,結算總金額為15280704.43元;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關于申請享有優先受償款權的報告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采納,對其合法性不予采納,不能證明實際施工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漢華公司主張了優先受償;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應付工程款匯總表、已付工程款對賬單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納,能證明實際施工人與漢華公司在和解、調解過程中曾就工程款總計16330704元,漢華公司已付10575827元,尚欠5754877元等事項達成過協議;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工作聯系單、施工現場簽證單四份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納,能證明三原告在2013年1月份之后還在施工的事實。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發票兩張(發票號碼:40094575、40094592)、借條、借據四張、領據五張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納,不能證明漢華公司尚欠三原告3328311元,因為只有漢華公司提供所有的支付工程款的憑證,才能對其所欠的工程款數額進行核實;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民事起訴狀、(2016)湘0203民再5號民事裁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納,不能證明漢華國際商業樓主樓的實際竣工時間為2013年1月。對第三人提交的證據(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83號民事調解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納,能證明第三人對漢華公司提供的抵押房產即位于株洲市蘆淞區建設南路338號漢華國際商業城-101、-201、-301、501、502、506、507、508號房產及所占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0年6月2日,作為甲方的漢華公司與作為乙方的特藝達湖南分公司簽訂《漢華國際商業城售樓部裝飾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株洲市蘆淞區建設南路338號漢華國際商業城售樓部裝飾工程,工程價款為800088元。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十天后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并在二十天內結清尾款。2014年5月28日,林木林向漢華公司提交關于工程結算的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為:特藝達湖南分公司承接的漢華公司的售樓部、前坪裝修部分及簽證部分的工程款為1050000元。漢華公司的董事長趙翰在該報告上簽字同意。
2011年7月15日,作為甲方的漢華公司與作為乙方的特藝達湖南分公司簽訂《漢華國際商業城主樓裝飾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特藝達湖南分公司承包漢華公司位于株洲市蘆淞區建設南路338號漢華國際商業城主樓裙房裝飾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為:1.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承包范圍為主樓裙房一層、三層、四層、五層裝飾工程。乙方指派林木林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市優工程水平,工程保修期2年,保修金為工程決算總價3%,不計算利息;3.合同生效后,裝飾工程施工預算工程費初步認定后,乙方全額墊資70%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工程余款六個月內分期付給乙方;4.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提供工程結算書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經甲乙雙方或造價事務所審核后超出工程決算總價的15%內屬于正常,超出15%的部分屬于不正常。每超過5%,扣罰乙方1%工程決算總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并在一百八十日內,分期付清工程款。2011年8月12日,甲方向乙方發出《開工通知》。合同履行過程中,特藝達湖南分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注銷登記。2014年2月27日,漢華國際商業城主樓裝飾裝修工程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株洲市裝飾業管理辦公室等單位或部門驗收合格。2014年3月20日,實際施工人以已經注銷的特藝達湖南分公司的名義(2012年5月11日后以特藝達湖南分公司的名義簽訂的相關合同均屬于此種情形)向漢華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漢華公司董事長趙翰簽字同意。2014年6月30日,甲乙雙方簽訂《工程竣工決算協議書》,對關于工程決算的相關事宜進行約定。2015年1月29日,經株洲公正項目咨詢有限公司審核,認定漢華國際商業城主樓裙樓裝飾工程造價為14483518元,原、被告均在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名認可。后原告將關于簽證單部分的《株洲漢華國際商業城1-5層裝飾工程補充部分結算書》提交被告,該結算書認定的工程造價為797186.43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趙翰于2015年10月12日在該結算書上簽名,稱同意進入工程決算。被告在簽收后三十日內并未對該結算書提出異議。2016年3月6日,三原告與曾任特藝達湖南分公司的負責人楚志銘簽訂補充協議,就準備訴訟及管理費問題作了約定。
庭審中,原告稱雙方在訴前就已付工程款對過賬,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確認已付工程款10575827元,被告認為已付工程款11955295元。后原告申請對與漢華公司之間的往來賬戶進行審計,因漢華公司不提供有關資金往來的全部資料,湖南大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無法執行審計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終止委托鑒定事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株洲市漢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劍龍、林木林、張新陽支付剩余工程款項5754877元(含質保金458421元);
二、駁回原告張劍龍、林木林、張新陽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6085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65859元,由原告張劍龍、林木林、張新陽承擔18859元,被告株洲市漢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47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本判決確定的訴訟費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現金交納的,直接向農行駐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點繳納;匯款或轉帳的,開戶行:株洲市農業銀行荷塘支行,收款單位:代收法院訴訟費財政專戶,帳號:16×××86。逾期未繳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后果
合議庭
審判長李朝龍
人民陪審員易新能
人民陪審員陳蘭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陳培
判決日期
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