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訴被告婁艷芳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105民初3573號
判決日期:2018-08-02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訴被告婁艷芳勞動爭議糾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羋振華,被告婁艷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軼到庭參加了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的二倍工資差額37288元;2、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每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資18275元;3、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資966元;4、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周一至周五的延時加班工資54426元;5、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月的補貼4000元;6、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3月的工資4299元。
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入職原告公司從事廚師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為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同等條件的勞動合同,被告卻一直拒絕簽訂。因被告不服從原告的工作指令安排,阻止原告在食堂安裝監控設備,同時亦不滿足工資水平,持刀威脅原告管理人員,嚴重破壞了公司管理秩序,違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的規定。據此,原告遂向被告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告遂向長沙市開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作出開勞人仲字(2018)第83號裁決書。原告認為該裁決有如下問題:1、對于二倍工資差額,原告已經向被告提供了同等待遇的勞動合同,但因被告不愿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資差額;2、對于加班工資,原告對被告并無任何考勤,僅要求被告負責十五至二十人的中、晚工作餐供應,同時配備兩人在廚房幫忙,因此裁決書認定被告加班時間不妥;3、原、被告之間解除勞動關系系因被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持刀威脅原告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因此該解除合理合法;4、被告在原告處工作的實際工資水平為3791.67元/月,并非裁決書認定的5500元/月。綜上,原告認為裁決書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失當,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婁艷芳辯稱,長沙市開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開勞人仲字(2018)第83號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裁決內容應當予以確認。對于原告所稱安裝監控的情況,原告并未就安裝監控與被告進行溝通,同時原告工作人員態度粗暴。對于持刀威脅,系因原告工作人員來廚房與被告溝通簽訂勞動合同事宜,雙方發生口角。當時被告正在工作,并非故意持刀威脅,且原告工作人員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原告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于法無據。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材料。經本院依法組織舉證、質證,就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材料及本案訴爭焦點,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6年6月21日,被告進入原告公司承擔廚房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從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止,勞動報酬為3500元/月,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
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因未能協商一致,因此并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并未為原告購買社會保險。在原告處工作期間,被告負責原告公司約四十人的中、晚工作餐供應,原告對被告的工作要求為按時供應周一至周五的工作餐,周六供應午餐,對于被告無考勤要求。
2018年3月6日,原告工作人員擬在食堂安裝攝像頭,遭到被告反對,雙方發生爭執。2018年3月9日,原告工作人員在與被告協商勞動合同簽訂事宜時,雙方再次發生爭執。2018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遞交報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未支付的加班工資及年休假工資。2018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被告嚴重擾亂公司管理秩序,違反公司規章為由要求被告于2018年3月24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被告遂向長沙市開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作出開勞人仲字(2018)第83號裁決書,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共11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37288元、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資18275元、年休假工資966元、周一至周五延時加班工資54426元、2018年1月至2月的補貼4000元、2018年3月的工資4299元。
另查明,離職前一年,被告月平均工資為5338元/月。
還查明,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原告未安排被告補休年休假或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
判決結果
一、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婁艷芳支付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37288元;
二、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婁艷芳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資16895.5元;
三、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婁艷芳支付年休假工資966元;
四、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婁艷芳支付2018年3月的工資3103.5元;
五、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婁艷芳支付周一至周五延時加班工資及2018年1月至2月的補貼。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1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到本院領取交費通知),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代理書記員黃俊杰
判決日期
2018-08-02